名下有房子別開心得太早,最後你可能會一無所有,賈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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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執行「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這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到底是如何計算的? 舉例來說:. 張大明於結婚時沒有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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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下有房子別開心得太早,最後你可能會一無所有,賈靜雯、郭台銘他們的方式你看了就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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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一手,才能保護鍾愛你的人
在世界新聞網有這麼一則報導:
「留一手,才能真正保護自己,以及你所鍾愛的子女」
大意是說移民加拿大的夫妻在女兒結婚後,
把他們位於溫哥華東區一棟價值120萬的房子,
轉到女兒名下做為賀禮。
但3年後不幸離婚,房子被拍賣,
女兒不但沒辦法拿回房子,
而且房子被女婿拿去抵押貸款和私人貸款,
最後房子拍賣後,女兒只拿回6萬元。
這樣的案子如果發生在台灣會變成什麼樣子?
要如何從婚姻關係中,保障自己的權益?
這影響你一輩子的方法,
一定要學起來!
趕緊來看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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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夫妻財產有不同的制度可以選擇
我們的法律並不是直接規定夫妻財產共有,
而是夫妻間有不同的財產制,
因此夫妻間財產處理的方式也就不一樣。
之前傳出的影視明星賈靜雯離婚
及爭女官司引發媒體競相報導,
連帶讓大家注意到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問題。
當時賈靜雯的前夫孫志浩曾提出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請求賈靜雯分配2,600萬之剩餘財產給他,
孫志浩自稱在自家集團上班,
月薪僅3萬多,一年收入只有40萬,
報紙指稱賈靜雯在台灣、上海名下都有房子,
婚後依舊拍戲賺錢,資產估算上億,
孫志浩「理所當然」向收入較多的賈靜雯
要求執行「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這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到底是如何計算的?
舉例來說:
張大明於結婚時沒有財產,
而李美莉有嫁妝現金200萬元,
兩人婚後育有一名子女,
張大明因投資股票獲利800萬元,
並因努力工作存有積蓄,
購置一戶房屋市值1,800萬登記在自己名下,
李美莉則是沒有工作,
專心在家相夫教子。
不幸後來因張大明外遇,
李美莉訴請離婚,
假設張大明於離婚當時
之現金存款為500萬,
則李美莉得請求分配
之剩餘財產差額為2,300萬元。
其計算方式為:
張大明婚後剩餘財產500萬元+1,800萬元(現金+房屋市值)
扣除李美莉婚後剩餘財產0(李美莉嫁妝現金200萬元不列入計算)
除上2等於1,150萬元。
法定財產關係無效,就可主張財產分配
因此如果是以加拿大為例,
就不是房子賣價直接除以2來看
各自可以分到的錢,
而是還要把二人的婚後財產,
其剩餘財產列入來計算。
依照我國民法規定,
在幾種狀況之下,
夫或妻的一方可向他方
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很多人以為是
只有夫妻其中一方死亡時,
另外一方才得以請求,
事實並非如此,
在夫或妻一方先死亡、離婚、
結婚無效、婚姻被撤銷、
或改為分別財產制
或共同財產制等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情形下,
夫或妻的一方均可向他方主張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夫妻間財產較少者,可向較多者主張財產分配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指
發生前面所說的任何一個原因時,
夫或妻將各自現存的婚後財產,
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各自所負的債務後(即「剩餘財產」),
如有剩餘,剩餘財產金額較少的一方,
可以向剩餘財產金額較多的一方,
請求二人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
財產分配分為:法定制與約定制
依照我國民法規定,
夫妻財產制分為
「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兩類,
其中「約定財產制」
又可以分為「共同財產制」
及「分別財產制」二種。
若夫妻沒有在結婚前或結婚後,
以書面契約選擇「共同財產制」
及「分別財產制」中的一個
做為他們的夫妻財產制,
則法律規定會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只有在夫妻財產制是「法定財產制」時,
才可以適用的,
但如果是約定財產制....
但如果是約定財產制,
就不能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了。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等於1/2婚後財產
(除了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外)
剩餘財產之差額
而在此請求權的計算中,
現存的婚後財產,
並不包括因繼承、
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
現在少有人是採用共同財產制,
而夫妻間採用分別財產制的最著名的例子,
就是台灣首富郭台銘了,
郭台銘與太太曾馨瑩結婚時,
就辦理了登記夫妻分別財產制,
夫妻若是分別財產制,
則兩人共同財產都必須一一盤點清楚,
即使未來離婚,
個人也只能擁有自己名下的財產,
無法去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正確的財務規劃,不留遺憾
在人生的很多財務決策裡面,
有些都已經不再純粹
只有錢財的問題了,
它可能會牽涉到法律層面的問題。
當然長輩一開始的心意都是好的,
希望去照顧兒女讓他們生活無虞,
或是一段婚姻從當初的相知、相惜,
誰都不會料到有一天
兩人竟然走到對簿公堂的局面,
但是這種人生的連續劇
就是會重覆的
在不同的人、不同環境中不斷上演,
而這些不同的財務決策
(贈屋給小孩、離婚財產處理……等),
如何做抉擇,
恐怕以後都會產生重大的影響,
當在做這些決定前,如果能多一些資訊,
可以降低做出錯誤決策的機會,
如果在事先可以就問題本身,
先徵詢財務顧問的意見,
由顧問提供客觀的第三方意見,
將可以做為抉擇時的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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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廖義榮
經歷:
今周刊部落格達人觀點CFP宅急便專欄作者
東吳大學、台北科技大學投資理財規劃相關課程講師
專長:
個人/家庭財務規劃諮詢
企業員工理財教育、財務規劃諮詢
財務顧問(FinancialPlanner)執業技能實務專業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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