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主權利法第十四條第五項的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分為幾大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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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病人自主權利法§14-全國法規資料庫
- 2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 病人自主權利法專區
可終止、撤除或不施行上述醫療處置,所應符合的五種臨床條件:(1)末期病人、(2)不可逆轉之昏迷、(3)永久植物人、(4)極重度失智、或(5)其他疾病痛苦難以承受、無法治癒且無 ...
- 3病人自主權利法 - 维基百科
《病人自主權利法》(簡稱病主法),是台灣第一部以病人為主體的醫療法規,也是全亞洲第一部完整地保障病人自主權利的專法。相較於在台灣施行已久的《安寧緩和醫療 ...
- 4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醫學教育暨生醫倫理研究所碩士論文
臨床業務與病人自主權利法最相關的專科醫師,如腫瘤科,神經科,精神科,家 ... 四,極重度失智.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
- 5病人自主權利法之實務與困難
第14條第1項第5款.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 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 ▷ 立法院附帶決議:第五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