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抗告法院就家事非訟事件所為裁定再抗告,理由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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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對於第一審合議庭就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之抗告所為之裁定,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此觀家事事件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二 ... Skiptocontent 免費法律諮詢專線:0223212681 Postcategory:第01章、通則 LastUpdatedon2018-10-18by建律法律事務所 按對於抗告法院就家事非訟事件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此觀家事事件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自明。

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就其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言,不包括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不當之情形在內(最高法院民事一○六年度台抗字第二七一號裁定參照)。

按對於第一審合議庭就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之抗告所為之裁定,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此觀家事事件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甚明。

又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就其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錯誤、證據取捨不當或判決理由不備之情形在內(最高法院民事一○五年度台簡抗字第二七一號裁定)。

分享此文:Facebook更多Twitter請按讚:喜歡正在載入... YouMightAlsoLike 受保護的內容:抗告法院沒有行言詞辯論,是否合法? 2017-12-16 發表迴響 取消回覆 建律法律事務所-營業時間和資訊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86號8樓之[email protected]星期一到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02:00~06:00 Searchfor: 文章分類展開全部|收起全部 CloseMenu %d位部落客按了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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