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抗告法院就家事非訟事件所為裁定再抗告,理由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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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對於第一審合議庭就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之抗告所為之裁定,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此觀家事事件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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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category:第01章、通則
LastUpdatedon2018-10-18by建律法律事務所
按對於抗告法院就家事非訟事件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此觀家事事件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自明。
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就其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言,不包括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不當之情形在內(最高法院民事一○六年度台抗字第二七一號裁定參照)。
按對於第一審合議庭就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之抗告所為之裁定,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此觀家事事件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甚明。
又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就其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錯誤、證據取捨不當或判決理由不備之情形在內(最高法院民事一○五年度台簡抗字第二七一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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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保護的內容:抗告法院沒有行言詞辯論,是否合法?
2017-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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