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人頭帳戶、擔任車手,若以洗錢罪論處,將無法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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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法庭統一見解後,未來提供詐騙集團人頭帳戶、擔任取款車手(主觀上有犯罪的間接故意),將以洗錢防制法論處。
「車手」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
提供人頭帳戶、擔任車手,若以洗錢罪論處,將無法易科罰金
2022-04-05
在大法庭統一見解後,未來提供詐騙集團人頭帳戶、擔任取款車手(主觀上有犯罪的間接故意),將以洗錢防制法論處。
「車手」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的洗錢罪的正犯、人頭帳戶提供者則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的幫助犯。
車手有關車手,除了洗錢之外,多數車手同時會構成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的加重詐欺罪,在法條的競合,最後會以刑度最重的加重詐欺罪論處,該罪的法定刑度是1年以上,本不符合易科罰金的條件。
提供手頭帳戶者單純提供人頭帳戶的人,因為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有參與詐騙組織,所以較難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加重詐欺罪,但仍會構成幫助洗錢罪、幫助普通詐欺罪,而最後的量刑,幾乎都是在6個月以內。
但因為洗錢罪的法定刑度是「7年以下有期徒刑」,已超出易科罰金要件之一「所犯罪名最重本刑不得逾5年」,所以縱使法院輕判,但仍然無法易科罰金,若獲6月以下有期徒刑,只能改向地檢署申請易服社會勞動,以每勞動6小時折抵1日刑期的方式替代。
【大法庭見解】提供帳戶給他人,是否構成洗錢罪?
詐騙集團「車手」取款行為,是否觸犯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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