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人頭帳戶被詐騙集團使用,我想請教各位律師 ... - 法律諮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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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人頭帳戶被詐騙集團使用,律師諮詢:全國各地律師上線為你免費解決民事、刑事、繼承、離婚、 ... 五、一般,除非是加重詐欺的類型,不然一般來說是可以易科罰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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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人頭帳戶被詐騙集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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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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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7-11-17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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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積分:4
我想請教各位律師.....因為之前看網路之前沒有工作沒錢貪心..
看到網路有貼廣告他當初是說以網路節稅用一個月三萬要給我
但是對方是詐騙集團只收本子跟提款卡但是沒有給我現金....
但是我只給對方一本...對方已經從我戶頭騙走15萬現在要二次開庭
現在我可以用的戶頭有3個也被凍結了......
但是現在二次開庭我只有他得賴得投巷我把對話紀錄山除了...
這樣抓得到人嗎?我是精神障礙著但是沒有中低收入戶...
請問這樣我有罪嗎>?第一張判決是說故意把提款卡帳戶給別人使用
友罪..可是現在還要二審....現在我擔心是我沒有證據也沒有錢
賠對方...這樣我會被關嗎?如果被關大概會關多久....
因為第一次開庭對方也說了要看到錢才會和解.....
所以我得想法是....沒有錢賠還是被官比較快嗎
所以我想問德事我沒有對方得對話紀錄......這樣會有甚麼後果......?
還有沒有證據....沒錢賠會被關嗎....?
郭秀梅
趙平原律師(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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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7-11-17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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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評價:1030│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被列為「警示帳戶」,按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次按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司法實務檢察官對被列警示帳戶之被告通常會按刑法第30條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以幫助詐欺取財罪論處,台端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犯行,惟您的行為(交付銀行存摺及提款卡)使詐欺者得以隱匿真實身分,減少遭查獲之風險,有助長犯罪之虞,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以「不確定故意」幫助詐欺取財罪提起公訴。
詐騙集團利用民眾「需款孔急」或是「急欲謀職」的心理弱點,騙取存摺及金融卡後被充當人頭戶,實質上您並沒有詐騙他人錢財的主觀犯意,自己本身也是受害者之一,為維護自己的權益,應向檢察官或法官具體陳述事實證明自己的清白,以爭取不起訴處分或無罪,若需協助,請洽本所服務專線0982-100565或加入LINEID(AK6789336)搜尋設為好友,本所可依現階段法院實務案例以及多年執業累積豐碩的實務經驗與您分享,期能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扶助,為您排難解疑。
本所服務縣市:宜蘭、基隆、台北、士林、新北市、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橋頭、屏東、台東、花蓮、澎湖、福建金門、福建連江。
所長趙平原律師事務所0982-100565關心您!
趙平原
王奕淵(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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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7-11-1713:34 最後編輯日期:107-11-17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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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積分:20022
律師評價:2852│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636號
你好!!你的情形可能已經涉及刑事責任(詐欺幫助),被害人可以刑事起訴之後在向你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你應盡速就被害人報案時間以及與詐欺集團的相關對話記綠;附理由具狀向地檢署答辯以爭取不起訴處分,並考慮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hotmail.com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關心你
楊俊鑫律師/所長(楊俊鑫律師/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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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7-11-1715:17 最後編輯日期:107-11-17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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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積分:11920
律師評價:3076│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壹、預約諮詢電話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貳、本案建議:
一、找法律扶助基金會找律師幫你。
二、確認律師是誰之後,請律師多查一些無罪判決供你參考。
三、我相信你是無辜的,如果是要跟款項被騙的人和解,則建議由律師協助。
和解的時候要注意用詞,不要寫成你是詐欺,我覺得你頂多只有過失而已,真的不是故意的。
四、據你說的情況,你的經濟狀況應該不是很好,所以在和解的時候建議你分期清償。
這類的案件要先知道總共有多少人,這些人總共損失多少,你每個月能還款多少,再來決定和解條件。
在和解的時候千萬一定要量力而為。
五、一般,除非是加重詐欺的類型,不然一般來說是可以易科罰金的。
例如有期徒刑四個月得易科罰金共十二萬這樣。
但依你的經濟狀況,易科罰金可能對你來說是個沈重的負擔,這種情況你可以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就是用勞力來抵。
如果檢察官同意的話也是不用服刑的。
六、總之,不要太擔心,先找法扶談一談吧。
不要沒有談就先預設自己不符合法扶的資格。
法扶並不是只有低收入戶可以聲請而已,你要去問他們你符不符合。
七、如果你不符合法扶的資格,再考慮自費找律師幫你。
八、我有寫一篇文章是「幫助詐欺無罪判決之研究 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著」,你可以參考一下,我貼在這邊:
一、因提款卡被騙而被告幫助詐欺之案件很多,茲整理一些無罪判決供搜證參考。
1、以臉書訊息為證據判決無罪者,例如台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671號判決。
2、學歷低經驗不足為無罪之論據者,無罪判決台北地院105年度易字第143號。
3、事後有打165詢問,以165資料為無罪論據者,參考無罪判決台北地院102年度易字第391號判決。
4、以沒有獲任何利益為論據之無罪勝訴參考判決:新北地院99簡上字第476號判決。
5、以被告有固定工作為無罪判決之論據者,參士林地院100年度易字第122號無罪判決。
6、函詢104人力銀行證明有在找工作以回函為無罪論據之無罪判決者。
參104年度易字第74號判決。
7、以被告無前科為論據之無罪判決:苗栗地院104年度易字第14號判決
8、有其他人也是因為兼差被騙提款卡,參考勝訴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636號。
9、警方監聽內容有利於被告,參考勝訴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359號。
10、被告智能較低,參考勝訴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62號。
11、以真的詐騙集團繼續傳簡訊騙被告乙節為證,參考勝訴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494號。
12、被告並未交付全部帳戶,參考勝訴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緝字第6號。
13、被告發現有異馬上掛失,參考勝訴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12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6號。
14、被告一直都有正職,且家境並無問題,參考勝訴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90號。
15、其他被騙帳戶者之證詞為證,參考勝訴判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576號。
16、打來騙被告的電話被多次向警方通報係用於詐欺,參考勝訴判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686號。
17、被告應徵工作遭騙交付提款卡時之超商錄影為證,參考勝訴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369號。
參、楊俊鑫律師簡介
一、我的專長是查判決,先查出其他勝訴判決,參考其勝訴因素,再搜集證據。
先研究再搜證則搜證方向不至於偏離;證據齊全之後再處理勝算就會高。
二、刑事案件目標,我希望當事人能在偵查中就打贏官司,早點脫離訴訟回歸正常生活。
三、民事案件目標,我希望當事人打官司是打有實益的官司,不要官司打完變成一場空只拿到勝訴判決沒拿到錢。
四、現任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
五、獲頒法扶優良律師。
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官助理近五年,熟悉法官心證形成過程。
七、民國95年律師高考及格。
八、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九、黃進祥律師事務所受雇律師。
十、二間不動產仲介公司法律顧問。
肆、事務所聯絡方式:對於您所提的問題,我們有多次妥善處理之經驗,讓熟悉您問題的律師誠懇的為您服務,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與律師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解決問題。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FB: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8888/詳談地點: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一段152號7樓707室,中山捷運站2號出口直走到中山北路右轉,薩莉亞樓上。
*來所前請務必先預約喔!服務範圍: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新竹地方法院、苗栗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及各該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分局及派出所等。
lawyer660129
沈明顯(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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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日期:107-11-17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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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評價:771│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544號
一、幫助詐欺類型大致約有為了找工作、貸款、遺失將自己所持有的帳戶、提款卡、密碼提供給詐欺集團,被利用用來詐害被害人致他人受有財產上損害。
二、詐欺罪為故意犯,需行為人主觀上有與詐欺集團共同詐騙被害人之意思,或對渠等行為將幫助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之情可預見,且不違反其本意,始能構成詐欺罪之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三、如果不是因為自己的自由意思把帳戶交付給他人,而是因為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帳戶,那麼這個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的人並沒有幫助犯罪的意思,也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機構帳戶者的人、知道對方將持自己的帳戶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
本件被通知人是受詐欺集團所詐欺下,在不知情況下才將自己所持有的上揭五個銀行帳戶,交付給詐欺集團,對於詐欺集團將持自己的帳戶對怹人從事詐害他人財產之行為全然不知悉,主觀上欠缺幫助詐欺取財之意思,客觀上亦無參與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以外行為,應不構成刑法第30條第2項、339條之詐欺幫助犯。
四、由於你提供給出去的帳戶與提款卡、密碼被詐欺集團利用去詐騙被害人,被害人有可能很多且會分佈各地,甚至不同縣市,只要有告訴人提告,各地的檢察官均有管轄權,均可以偵辦。
五、你不用太擔心,雖然告訴有很多人,但因為你僅有一個提供帳戶的幫助行為,法律上是一罪,所以你可以拿不起訴處分書給尚在偵辦的檢察官看。
六、除非另一檢察官依職權偵辦完成後堅持一定要起訴你,就有可能因為是一罪,你的原不起訴就形成無效,由法院來確認你是否無罪。
◆您的法律問題我們感同深受,我們將竭盡所能協助您圓滿解決您所面臨困境。
*漫長的法律訴訟,我們會以誠懇、專業、有耐性陪著你走。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309號3樓→台北信義安和站5號出口,出站後左轉直行約150公尺即可到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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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法律諮詢服務&債務整合協商
恪明法律事務為陳玉庭律師;、沈明顯律師關心您的法律問題
電話法律諮詢0906391006:0920361006
趙友貿(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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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7-11-19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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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評價:328│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您好:
根據您的陳述,您可能被認為是幫助詐欺,建議可與律師討論如何答辯。
詳情可提供相關資料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加Line洽詢。
趙友貿律師
學歷:東吳大學法學碩士
現任
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暨家事專科、勞工專科、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科律師及扶助律師
新北市青年律師服務團律師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桃園市政府法律諮詢顧問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協會網址:http://www.help.org.tw/
E-MAIL:[email protected]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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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
趙友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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