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 法源法律網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票據法 ( 民國76 年06 月29 日 ). 第5 條, 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

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

第13 條,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相關法條 票據法 ( 民國76年06月29日 ) 第5條 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

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

第13條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 票人。

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第96條 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

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前項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 追索權。

執票人對於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已為追索者,對於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得 行使追索權。

被追索者已為清償時,與執票人有同一權利。

法源法律網 網站導覽 |關於法源 |使用規範 |策略聯盟 |聯絡我們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 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 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 返回功能列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