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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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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