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簡介 - 中華民國總統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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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本文的主要特色為揭櫫主權在民的理念,明定人民自由權利的保障,規定五權分立的中央政府體制及地方自治制度,明示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採取均權制度,並明列基本國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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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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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簡介
憲法的制頒
「中華民國憲法」是在民國35年12月25日經制憲國民大會議決通過,民國36年1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布,同(36)年12月25日施行,除前言外,全文共175條條文,計分14章。
憲法本文的主要特色為揭櫫主權在民的理念,明定人民自由權利的保障,規定五權分立的中央政府體制及地方自治制度,明示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採取均權制度,並明列基本國策等。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的施行及廢止
我國憲法的制定施行,正值國內戰亂連連,為了使行憲與戡亂並行兼顧,第1屆國民大會第1次會議經由修憲程序,在民國37年4月18日議決通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同(37)年5月10日由國民政府公布施行,並且優於憲法而適用,此後歷經4次修訂。
臨時條款的內容要點為規定總統在動員戡亂時期,得為緊急處分、設置動員戡亂機構、調整中央政府的行政機構及人事機構、訂頒辦法充實中央民意機構等,此外,並規定總統、副總統連選連任不受憲法連任1次的限制。
隨著國家情勢與社會環境快速變遷,以及海峽兩岸關係的緩和,為謀求國家憲政體制的長遠發展,促進社會和諧進步,第1屆國民大會第2次臨時會經由修憲程序,在民國80年4月22日議決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並在同(80)年5月1日由總統公布。
同(80)年4月30日李總統登輝先生宣告,自次日亦即5月1日起,終止動員戡亂時期。
憲法第一次增修
動員戡亂時期雖已宣告終止,但因國家尚未統一,原有憲法條文仍有窒礙難行之處,為因應國家統一前的憲政運作,第1屆國民大會第2次臨時會在不修改憲法本文、不變更五權憲法架構的原則下,在民國80年4月22日議決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至第10條,同(80)年5月1日由總統公布,是為憲法第一次增修,主要內容為:
明定第2屆中央民意代表產生的法源、名額、選舉方式、選出時間及任期。
賦予總統發布緊急命令的職權。
明定兩岸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得以法律為特別的規定。
保障山胞參政權。
◆中華民國80年5月1日總統(80)華總(一)義字第2124號令公布制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全文10條
憲法第二次增修
第2屆國民大會代表在民國80年12月底經由選舉產生,民國81年5月27日,第2屆國民大會第1次臨時會議決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至第18條,同(81)年5月28日由總統公布,是為憲法第二次增修,主要內容為:
國民大會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國民大會代表自第3屆國民大會代表起,每4年改選1次。
將總統、副總統的選舉方式,改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選舉產生,任期改為4年。
賦予地方自治明確的法源基礎,並且開放省市長民選。
將監察委員產生方式,由原來的由省市議會選舉,改為由總統提名;同時將總統對考試院、司法院、監察院有關人事的提名,改由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
充實基本國策,加強對文化、科技、環保與經濟發展,以及婦女、山胞、殘障同胞、離島居民的保障與照顧。
明定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的解散事項。
◆中華民國81年5月28日總統(81)華總(一)義字第2656號令公布增訂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至第18條條文
憲法第三次增修
民國83年7月28日,第2屆國民大會第4次臨時會議決通過將憲法增修條文全盤調整,修正為第1條至第10條,同(83)年8月1日由總統公布,是為憲法第三次增修,主要內容為:
國民大會自第3屆起設議長、副議長各1人。
確定總統、副總統由人民直接選舉方式;至於罷免案,則須由國民大會提出,經人民投票同意通過。
總統發布依憲法經國民大會或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的任免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的副署。
將「山胞」修正為「原住民」。
◆中華民國83年8月1日總統(83)華總(一)義字第4488號令公布修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全文10條
憲法第四次增修
民國86年7月18日,第3屆國民大會第2次會議議決通過將憲法增修條文全盤調整,修正為第1條至第11條,同(86)年7月21日由總統公布,是為憲法第四次增修,主要內容為: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毋庸經立法院同意。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10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
對於總統、副總統彈劾權改為由立法院行使之,並僅限於犯內亂、外患罪。
將覆議門檻由三分之二降至二分之一。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4屆起增至225人。
司法院設大法官15人,並以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自中華民國92年起實施;司法院大法官任期8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
增列司法預算獨立條款。
凍結省級自治選舉,省設省政府、省諮議會,省主席、省府委員、省諮議會議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增列扶植中小型經濟事業條款。
取消教科文預算下限。
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扶助原住民族並促其發展。
◆中華民國86年7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600167020號令公布修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全文11條
憲法第五次增修
民國88年9月3日,第3屆國民大會第4次會議議決通過修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第4條、第9條及第10條條文,同(88)年9月15日由總統公布,是為憲法第五次增修,主要內容為:
國民大會代表第4屆為300人,自第5屆起為150人,依規定以比例代表方式選出之。
並以立法委員選舉,各政黨所推薦及獨立參選之候選人得票數之比例分配當選名額。
國民大會代表於任期中遇立法委員改選時同時改選,連選得連任。
第3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至第4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不適用憲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
第4屆立法委員任期至中華民國91年6月30日止。
第5屆立法委員任期自中華民國91年7月1日起為4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應於每屆任滿前或解散後60日內完成之。
增訂國家應重視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增列保障退役軍人條款。
針對保障離島居民條款,增列澎湖地區。
民國89年3月24日司法院公布大法官釋字499號解釋,宣告憲法第五次增修條文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86年7月21日公布之原憲法第四次增修條文繼續適用。
◆中華民國88年9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800213390號令公布修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第4條、第9條及第10條條文
憲法第六次增修
民國89年4月24日,第3屆國民大會第5次會議議決通過將憲法增修條文以全文修正模式予以修正,同(89)年4月25日由總統公布,是為憲法第六次增修,主要內容為:
國民大會代表300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或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時,應於3個月內採比例代表制選出之。
比例代表制之選舉方式以法律定之。
國民大會之職權為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議決立法院提出之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國民大會代表於選舉結果確認後10日內自行集會,國民大會集會以1個月為限。
國民大會代表任期與集會期間相同。
第3屆國民大會代表任期至中華民國89年5月19日止。
副總統缺位時,改由立法院補選。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改由立法院提出,經人民投票同意通過。
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增列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依法決議,並提經國民大會依法複決同意,不得變更之。
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81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總統對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等三院有關人事的提名,改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
◆中華民國89年4月2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900108350號令公布修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全文11條
憲法第七次增修
民國93年8月23日,立法院於第5屆第5會期第1次臨時會第3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並於8月26日公告,是為行憲以來第1次由立法院所提出之憲法修正案。
民國94年6月7日,國民大會複決通過修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第2條、第4條、第5條、第8條及增訂第12條條文,同(94)年6月10日由總統公布,是為憲法第七次增修,主要內容為: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
立法委員自第7屆起減為113人,任期4年。
立法委員席次分配如下: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73人。
每縣市至少1人。
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
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3人。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34人。
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立法院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綜結憲法第七次增修,共有5項重點:
立法委員席次由225席減為113席。
立法委員任期由3年改為4年。
立法委員選舉制度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
廢除國民大會,改由公民複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
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改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87551號令公布修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第2條、第4條、第5條、第8條條文及增訂第1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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