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主權利法明年上路衛福部公布配套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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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末期病人、不可逆轉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及極重度失智等五種臨床狀況之判定基準。

醫療機構或醫師不施行病人預立醫療決定時,須協助轉診,以保障意願人善終之權利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最新消息 焦點新聞 真相說明 公告訊息 活動訊息 招標資訊 就業資訊 首頁 最新消息 焦點新聞 病人自主權利法明年上路衛福部公布配套辦法 資料來源:醫事司 建檔日期:107-10-03 更新時間:107-10-03 「病人自主權利法」將於108年1月6日正式施行,為使該法能順利如期實施,衛生福利部於107年10月3日發布「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及「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等配套法規,釐清相關疑義與執行細節規定,包括末期病人、不可逆轉昏迷、永久植物人狀態或極重度失智等四類得實施預立醫療決定之臨床診斷標準,以及得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條件與人員資格,衛福部亦同時發布「預立醫療決定書」格式,具完全行為能力者,可以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事先立下書面之預立醫療決定,選擇接受或拒絕維生醫療或人工營養。

衛福部表示,明年1月該法之實施,將讓臺灣病人的尊嚴善終權利又向前邁一大步,民眾可至有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進行諮商,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並由醫療機構上傳完成健保卡註記作業。

相關配套辦法重點如下: 「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 臨床醫療決定之同意應以「病人同意為優先,關係人同意為輔助」。

意願人得同時指定多位醫療委任代理人及其順位、權限。

預立醫療決定書掃描電子檔之法律效力等同正本。

意願人之臨床書面決定與預立醫療決定不同時,應依其書面明示之意思,但如選擇拒絕維生醫療或人工營養者,於其撤回或變更預立醫療決定前,仍應依其原預立醫療決定內容執行。

明定末期病人、不可逆轉昏迷狀況、永久植物人狀態及極重度失智等五種臨床狀況之判定基準。

醫療機構或醫師不施行病人預立醫療決定時,須協助轉診,以保障意願人善終之權利。

「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地方主管機關應指定200床以上評鑑合格醫院,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團隊之成員組成及資格條件。

醫院、診所具特殊專長或位於離島、山地、其他偏遠地區,得組成符合前揭資格之諮商團隊,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同意,成為諮商機構。

明定諮商機構應提供民眾之相關資訊及資料,如預立醫療決定書、醫療委任書、諮商費用等,以及諮商過程之說明內容及紀錄規定。

「預立醫療決定書」:意願人可分別在五種臨床狀況下,就維生醫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分別勾選以下四種選擇:1.接受2.拒絕3.當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醫療委任代理人代為決定。

4.在一段時間內接受嘗試治療後停止。

附件下載 預立醫療決定書.pdf 病人自主權利法施行細則條文-正式.pdf 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條文-正式.pdf 回上一頁 本部簡介 部長 次長 主任秘書 行政組織 本部單位及所屬機關 使命願景及重大政策 政策報導 部徽設計說明 最新消息 焦點新聞 真相說明 公告訊息 活動訊息 招標資訊 就業資訊 便民服務 消費者保護 部長信箱 人民線上申辦服務專區 表單下載 諮詢服務專線 政府出版品 社政相關業務移撥對照表 電子報訂閱 相關問題Q&A 衛生福利e寶箱 常用查詢 法令規章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 法規通報 全國法規資料庫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反貪資訊網 遊說法專區 法規鬆綁 衛教視窗 宣傳資訊 宣傳影片 相關連結 員工入口網 回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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