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英譯統一標準表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 為法規之名稱,英文中並無較精準之對應名詞,英譯名稱統一為「Regulations」;「施行細則」,通用為「Enforcement Rules」,此部份則援用;至於中央法規標準法命令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法規名稱英譯統一標準表 法規名稱英譯統一標準表 行政院九十二年七月三日院臺規字第○九二○○八六四七一號函核定 (一)憲法: 法規名稱 使用原則 法規名稱英譯標準化用語 說明 憲法   TheConstitution   憲法增修條文   TheAmendmentoftheConstitution   (二)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名稱用語: 法規名稱 使用原則 法規名稱英譯 標準化用語 說明 法 屬於全國性、一般性或長期性事項之規定者稱之。

1.Act 2.Code 1.Act: 使用於其他一般之「法」。

(「Act」一詞,在英美國家,係指須由國會經過立法程序通過之成文法律;而「Law」一詞,係較廣義之概念,包括法理、法律原則、判例、習慣法等,不僅僅指立法機關通過之成文法而已。

因此,依我國憲法及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之法律位階,係指經立法院(國會)通過之「法」。

將「法」之名稱,於英譯時使用「Act」一詞。

而於編纂成法典型態者或具基本法之性質之「法」,使用「Code」一詞。

某某施行「法」,則譯成:EnforcementActof…。

2.Code: 使用於編纂成法典型態或規範為基本法性質之法律,例如現行之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五部基本法,或類似性質之基本法,使用Code。

律 屬於戰時軍事機關之特殊事項之規定者稱之。

Act 戰時軍律已廢止,現行法中目前已無使用「律」之中文法律名稱。

惟若以後有使用「律」作為法律名稱者,英譯時亦應譯為「Act」。

條例 屬於地區性、專門性、特殊性或臨時性事項之規定者稱之。

Act 為求統一英譯名稱用語,條例之英譯名稱亦採用Act,以免混淆,亦可明白了解係國會通過位階之法律。

通則 屬於同一類事項共通適用之原或組織之規定者稱之。

Act 「通則」多見於章節用語,少見於法律名稱。

為簡化英譯名詞之翻譯,並避免誤解及明確界定法律位階,如有使用「通則」作為法律名稱,其英譯時使用「Act」。

(三)「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名稱用語: 法規名稱 使用原則 法規名稱英譯 標準化用語 說明 規程 屬於規定機關組織、處務準據者稱之。

Regulations Regulations一詞在美國係指由行政機關制定頒布之法規(issuedbyexecutiveauthorityofgovernment,e.g.byfederaladministrativeagency),與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條所定由各機關發布之命令類同,惟美國不像我國中央標準法中,區分機關訂定命令之種類,以「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準則」等為法規之名稱,英文中並無較精準之對應名詞,英譯名稱統一為「Regulations」;「施行細則」,通用為「EnforcementRules」,此部份則援用;至於中央法規標準法命令名稱中之「標準」,依其使用原則,可對應英文名詞中之「Standard」,此名稱英譯名稱可使用「Standards」。

規則 屬於規定應行遵守或應行照辦之事項者稱之。

Regulations 同上說明。

細則 屬於規定法規之施行事項或就法規另行補充解釋者稱之。

1.EnforcementRules 2.Regulations 「施行細則」使用EnforcementRules;「細則」使用Regulations,其餘同上說明。

辦法 屬於規定辦理事務之方法、時限或權責者稱之。

Regulations 同規程之說明。

綱要 屬於規定一定原則或要項者稱之。

Regulations 同規程之說明。

標準 屬於規定一定程度、規格或條件者稱之。

Standards 同規程之說明。

準則 屬於規定作為之準據、範式或程序者稱之。

Regulations 同規程之說明。

(四)內部規範之「行政規則」名稱用語: 行政規則 名  稱 使用原則 行政規則名稱 英譯標準化用語 說明 各種行政規則 行政機關規範內部之行政規則 Directions 非上述基於法律授權訂定發生對外效力之法規命令,而而係由行政機關訂定規範行政機關內部行為之行政規則名稱,均統一使用之。

(五)法規結構用語: 法規結構 名  稱 法規結構名稱英譯 標準化用語 說明 編 Part   章 Chapter   節 Section   款 Subsection   目 Item   總則 General Principles 在法規章節中有單列總則編、章作為法規一體適用之原理原則,於總則編、章內仍有通則章、節,使用之。

如民法總則編外,另有通則之章節款,以為區分。

通則 General Provisions 法規結構中如無總則,單列章節款之通則使用之。

罰則 Penal Provisions   附則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SupplementaryProvisions」用在不可獨立之附件,法律條文章節中之附則,為法律之一部份,無法獨立分割立法,因此,法律條文中章節之「附則」,使用「SupplementaryProvisions」之英譯名稱。

(六)法規條文結構用語: 法規條文 結構名稱 法規條文結構英譯 標準化用語 說明 條 Article   項 Paragraph   款 Subparagraph   目 Item   之一 -1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