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 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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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請人無法提具中華民國護照或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依中文譯音使用原則由申請人自行於申請表(如 附件 一)上填寫資料。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英 公發布日: 民國94年02月01日 修正日期: 民國111年01月17日 發文字號: 台內戶字第1100241144號令 法規體系: 戶政 全文檔案: 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1110117版).pdf 圖表附件: 附件一:英文戶籍謄本其他譯音資料申請表.pdf附件二:英文戶籍謄本申請書及謄本格式.pdf附件三:英文戶籍謄本加蓋章戳格式.pdf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為加強便民服務,便利民眾申領英文戶籍謄本,特訂定本作業要    點。

二、英文戶籍謄本種類如下:  (一)現戶之全戶(部分)戶籍謄本:指現住戶戶內全部(部分)      人口之戶籍登記資料。

 (二)除戶之全戶(部分)戶籍謄本:指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初次設      籍後,曾在該行政區域設有戶籍,因全戶戶籍遷出、戶長死      亡、變更戶長或戶政事務所依規定換登之原舊有全戶(部     分)戶籍登記資料。

三、申請資格及繳交證明文件:  (一)申請資格:     1.當事人本人(未成年由法定代理人申請)或戶長。

但寄居人       口僅得申請本人現戶、除戶戶籍謄本。

    2.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3.受委託人。

 (二)繳交之證明文件:     1.被申請人及其關係人等(如配偶、父母、養父母、子女及       戶長)之中華民國護照或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護照基本       資料頁及相關證件須留存影本)及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正       本;委託申請者,應併提委託書。

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       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       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       民間團體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       製作者,應經外交部驗證。

    2.前目所定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如下:      (1)我國或外國政府核發之英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

     (2)國內外醫院核發載有英文姓名之出生證明。

     (3)經教育主管機關正式立案之公、私立學校製發載有英文        姓名之證書。

    3.申請人及其關係人領有中華民國護照而無法提具者,得由戶      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提供之英文姓名。

    4.申請人及其關係人未領有中華民國護照,亦無法提具載有英       文姓名之文件,依中文譯音使用原則由申請人自行於申請表       (如附件一)上填寫資料。

    5.第一目所稱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外       僑永久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臺灣地區定居證、中華民       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四、登錄英文戶籍謄本應注意事項:   (一)姓名之譯音:     1.領有中華民國護照之中文姓名與戶籍資料相同者,應依其護       照之英文姓名,以姓在前、名在後之方式登載;如有外文別       名,得於英文姓名後登打(A.K.A外文別名)。

    2.領有中華民國護照之中文姓名與戶籍資料不同,或未領有中      華民國護照者,應依前點第二款第二目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       登載。

    3.無前二目英文姓名者,依中文譯音使用原則,將中文姓名之       國家語言讀音逐字音譯為英文字母。

但臺灣原住民、其他少       數民族及歸化我國國籍者,得以姓名並列之羅馬拼音作為外       文姓名。

    4.已婚者申請外文姓名加冠、改從配偶姓或回復本姓,或離婚       、喪偶者申請外文姓名回復本姓,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出生地之譯音:     1.以申請人提憑之證明文件為主。

    2.無提憑證明文件,由戶役政資訊系統自動顯示中英文出生地       資料。

    3.系統無對照資料者,得至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      (https://www.land.moi.gov.tw/)線上地名譯寫系統查詢轉       譯,並填註於英文戶籍謄本其他譯音資料申請表;英文戶籍       謄本記載方式如下:      (1)在國內及大陸地區出生者:依出生之省、直轄市或特別行        政區名稱記載;於國內福建省金門縣及連江縣出生者,並        應於記事欄載明出生地省、縣及我國國名縮寫;不載明省        之英譯。

     (2)在國外出生者:記載其出生國國名。

  (三)個人記事英譯以身分記事為原則,申請人提出其他記事英譯       之需求者,亦得予以節錄。

  (四)全戶動態記事僅英譯最後一筆遷徙資料。

  (五)日期之英譯,依月、日、年(西元)之順序填寫,除月份需       填註英文縮寫外,其餘均填寫阿拉伯數字。

  (六)行政區域由系統自動顯示中英文資料,街路門牌由戶政人員       自行輸入,其資料來源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辦理。

  (七)行政區域及地址:英文填寫順序依室(Rm.)樓(F)號(No.)       棟(Bldg.)衖(Sub-alley)弄(Aly.)巷(Ln.)段(Sec.)       街(St.)路(Rd.)大道(Blvd.)鄰(Neighborhood)村、里     (Vil.)區(Dist.)鄉、鎮(Township)市(City)縣     (County),省僅載明名稱,不載明省之英譯。

五、民眾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英文戶籍謄本,申請案件應於六個工作    天內核發。

六、英文戶籍謄本申請書及謄本格式如附件二。

七、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使用須知,由內政部編訂。

八、核發英文戶籍謄本電腦操作方式,參考戶役政資訊系統使用手冊及作    業手冊規定辦理。

九、英文戶籍謄本應加蓋章戳(格式如附件三)。

十、核發英文戶籍謄本應依戶政規費收費標準收取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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