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4條-函釋 -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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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 ... 「期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其始日不計時刻以1日論;其末日為 ... 跳到主要內容 ::: 首頁 法規目錄 網站導覽 全國法規 ENGLISH 簡易版 全文檢索 請輸入檢索條件 法規名稱 關鍵字 檢索項目 全選 法規檢索 行政函釋檢索 司法裁判檢索    搜尋    進階檢索 ::: 法規名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法規文號: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1521號 發布日期:105年12月28日 (罰則三) 第24條 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函釋內容: △本條例第24條規定末段文義,係以屆期未改善之客觀事實為按日連續處罰要件,並未以主管機關之複查為處罰要件,故電子遊戲場業如有違反本條例第11條第2或3項作為義務,主管機關即得按日連續處罰,而主管機關之複查,核屬行政機關調查行為人違規事實及證據之程序行為。

一、按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電子遊戲場業…,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及辦理下列事項之登記,始得營業:一、電子遊戲場業之名稱。

二、營業級別。

三、機具類別。

四、電子遊戲場業為公司組織者,其代表人;為商業組織者,其負責人。

五、營業場所管理人。

六、營業場所之地址及面積。

」、第3項規定:「第1項各款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於事前變更登記。

」,同法第24條定有罰則:「違反第11條第2項或第3項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處負責人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先予敘明。

二、貴府所詢某電子遊戲場業擅自變更(擴大)營業場所面積,經查獲後處以罰鍰並限期於文到日起7日內改善(裁處書於98年12月25日送達),惟經99年1月7日複查結果仍未改善,依本條例第24條所定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之規定,係否為自99年1月1日(改善期屆滿之次日)起至1月7日止間按日連續處以罰鍰,再複查若未改善則再依違規期間按日連續處罰?或僅得就99年1月7日違規紀錄予以處罰鍰處分,再複查若未改善則再依當日違規紀錄處罰,爰得按日派員前往複查(以每次現場稽查結果裁罰,按次裁罰)?另倘得依違規期間按日連續處以罰鍰處分,其罰鍰處分是否得合併為一行政處分?等相關疑義。

揆查本條例第24條規定末段文義,係以屆期未改善之客觀事實為按日連續處罰要件,並未以主管機關之複查為處罰要件,故電子遊戲場業如有違反本條例第11條第2或3項作為義務,主管機關即得按日連續處罰,而主管機關之複查,核屬行政機關調查行為人違規事實及證據之程序行為。

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規定:「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

」,第4項及第5項規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

」、「期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其始日不計時刻以1日論;其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照計。

但依第2項、第4項規定計算,對人民有利者,不在此限。

」如貴府98年12月25日送達之裁處書,係限期行為人於文到日起7日內為營業場所面積變更之登記,因期間之末日為99年1月1日(而99年1月1至3日為假日),故應以99年1月4日為期限屆至日,如行為人遲未為變更登記,連續處罰之起算日應為99年1月5日。

四、至於按日連續處以罰鍰處分,得否合併為一行政處分形式,核屬主管機關職權處理事項,宜請本諸職權自為決定。

惟有學者認為,處以怠金乃行政機關希望藉由逐次密集的經濟壓力,喚起行為人改善之意識,故行政機關不得一次送達數次連續處以怠金之處分,否則即失去怠金所具有的「督促手段」的功能(李惠宗,行政法要義,第536頁請參照),併請參考。

(經濟部99年2月10日經商字第09902403280號函)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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