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買賣寵物,是否違法?(下)——野生動物篇 - 法律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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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總結來說,寵物狗、貓的繁殖和買賣,必須申請許可並領得營業證照的業者才可以從事(實體店面應懸掛許可證,網路販售則應公告許可證號),一般民眾自行 ...
網路買賣寵物,是否違法?(下)——野生動物篇
文:余青慧(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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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衛生
/動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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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2019-12-27
‧最後更新:2020-12-31
案例
C先生將自己繁殖的鸚鵡在社群網站上「交流」,C的行為是否違法?
本文
圖1 我可以飼養、販賣野生動物嗎?
資料來源:余青慧 / 繪圖:Yen
野生動物飼養、繁殖和買賣的規定(見圖1)
可以飼養、繁殖或買賣野生動物嗎?
除了犬、貓等常見的寵物以外[1],如果要飼養、繁殖或買賣野生動物[2],則要看野生動物保育法。
依野生動物保育法(以下簡稱「野保法」)第4條[3],野生動物可分為保育類[4]和一般類。
依同法第16條第1項[5],保育類野生動物除另有規定外,不得買賣、飼養、繁殖;以及同法第55條[6]:「適用本法規定之人工飼養、繁殖之野生動物,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
因此,能否飼養、繁殖,甚至買賣野生動物?除了辨明野生動物的種類是一般類或保育類以外,還要區分該野生動物究竟是野外自然環境生存還是人工飼養繁殖出來的,可分成以下4類:
在野外自然環境生存的保育類野生動物
如果在野外自然環境發現野生動物請不要干涉,如果發現牠有受傷等需要協助的情形,應該儘速通報主管機關、警察局、消防隊或動物收容中心處理,不可以自己撿回家飼養,剝奪牠在野外活動的自由,否則就可能會違反野保法第16條及第18條第1項[7]。
實務上多數見解認為即使只是徒手捕捉或撿拾也算獵捕,會被科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8]。
其次,雖然不是自己捕捉,也不是經由買賣取得(可能是別人送的,或幫別人飼養),但飼養這類保育類野生動物,還是可能構成對牠的騷擾,會被科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9];即使未達到騷擾的程度,如果沒有向主管機關登記就飼養,也會被科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10]。
如果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則是違反第35條第1項[11]規定,可能被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可以併科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12]。
所以一般人不能飼養、繁殖和販賣野外自然環境生存的保育類野生動物。
人工飼養繁殖出來的保育類野生動物
又可分以下2種:
依野保法第55條指定公告的保育類物種
經指定公告的物種,除了已經依照野保法第31條[13]向主管機關登記備查,得繼續飼養以外,一般民眾不可以飼養;非基於教育或學術研究目的,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也不得再行繁殖。
依同法第24條第2項規定除學術研究機構、大專校院、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供教育、學術研究之用外,一般民眾不得進出口[14];在公開場所陳列展示或買賣也需要依同法第35條第1項[15]規定申請主管機關同意。
所以這類保育類野生動物,雖然是人工繁殖出來的,仍然受到野保法的保護與規範,必須先申請許可並有合法營業登記之繁殖場才能從事人工飼養、繁殖及進出口、買賣等[16]。
其他不在野保法第55條公告範圍中的保育類野生動物
如果有合法的取得來源與證明,例如國外或國內人工繁殖出來的後代,一般人也可以飼養、繁殖和買賣。
在野外自然環境生存的一般類野生動物
雖是一般類的野生動物,但依野保法第17條第1項[17]規定,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都是不能任意獵捕的,如在野外拾獲,應交給主管機關、警察局、消防隊或動物收容中心處理,否則會被依照同法第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18]。
但因為目前野保法第36條只針對以營利為目的、沒有申請許可取得合法營業登記,就從事飼養、繁殖和買賣野生動物的人加以處罰,所以一般人如果因為購買或受贈而取得一般類野生動物,出於觀賞、收藏的目的,而去飼養和繁殖,則沒有處罰規定,雖然野保法並不鼓勵這樣的行為,但管理上卻可能出現法律漏洞。
人工飼養繁殖出來的一般類野生動物
如果是透過合法管道取得,例如從國外合法輸入或是國內外合法養殖場繁殖等,一般民眾都可以飼養和繁殖。
簡單來說,野保法主要規範野外自然環境生存的野生動物,所以不管是一般類或保育類都適用;至於人工飼養繁殖的野生動物,只有屬於第55條公告的保育類野生動物才納入野保法的保護與規範,原則上不能人工飼養和繁殖。
另外應注意的是,即使是可以人工飼養和繁殖的野生動物,仍應遵循其他法規範的管制,例如保育類或具危險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管理辦法[19]以及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2項[20]規定飼主管領動物的方式與環境等,而且非經主管機關的同意,不得釋放[21]。
案例中C先生的行為是否違法?
案例裡面C先生的鸚鵡雖然是自己繁殖而非野外捕抓,但因為鸚鵡的種類繁多,所以不能一概而論。
舉例來說,同樣是金剛鸚鵡,如果C先生的是大綠金剛鸚鵡,因為牠是屬於野保法第55條公告的種類,是不可以私人繁殖和買賣的,否則就違反了同法第36條第1項,主管機關可以依據第49條第1項第6款科處C先生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但是如果C先生的是藍黃金剛鸚鵡或綠翅金剛鸚鵡(市面上比較常見的金剛鸚鵡),雖然牠們也是保育類野生動物,但不屬於野保法第55條公告的種類,一般人飼養、繁殖和買賣這些經人工飼養繁殖出來的後代,就沒有野保法的限制了。
C先生在網路上稱「交流」,但實質上是「出售」的話,有前述規定的限制。
建議買賣前應先加以查證確認,以免觸法。
結論
野生動物的飼養、繁殖和買賣依其分類有不同規定
總結來說,野外自然環境生存的野生動物一律不准人工飼養繁殖,野保法第55條指定公告的保育類野生動物,其繁殖、買賣必須申請許可,並領得營業證照之業者方得為之(實體店面應懸掛許可證,網路販售則應公告許可證號[22]),一般民眾自行買賣是違法的;其他人工飼養繁殖出來,而非野保法第55條的保育類及一般類哺乳類、鳥類、魚類、兩棲類、爬蟲類等脊椎動物,則沒有野保法的限制。
應注意網路平台的會員條款是否禁止買賣寵物
至於有些拍賣網站、社群網站通常不區分寵物種類,一律禁止寵物(活體)在平台上販售買賣[23],除了可以避免平台自身對於是否違法的認定不易以外,加上活體買賣如果並非當面交易本來就比較容易發生爭議的緣故。
拍賣網站、社群網站制定的會員條款既然屬於其與利用人間的私法契約,如不遵守,可能遭到拍賣網站下架或社群網站除名的不利益,應由利用人自行衡量。
關於犬、貓的買賣、繁殖規定,詳參筆者(2019),《網路買賣寵物,是否違法?(上)——寵物狗、貓篇》。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條第1款:「本法用辭定義如下:一、野生動物:係指一般狀況下,應生存於棲息環境下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魚類、昆蟲及其他種類之動物。
」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條:「
I野生動物區分為下列二類:
一、保育類:指瀕臨絕種、珍貴稀有及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
二、一般類:指保育類以外之野生動物。
II前項第一款保育類野生動物,由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評估分類,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並製作名錄。
」
保育類野生動物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指定公告名錄,每2年公告更新一次。
詳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2019),《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108年1月9日生效)》。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6條第1項:「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本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買賣、陳列、展示、持有、輸入、輸出或飼養、繁殖。
」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5條:「適用本法規定之人工飼養、繁殖之野生動物,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
實務有認為人為飼養原棲息於自然中的野生動物,是剝奪牠在自然環境棲息的自由、干擾牠的自然生存模式,屬於「騷擾」野生動物的行為,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第1項:「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
一、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者。
二、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
」
例如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35號刑事判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投簡字第408號刑事判決。
但也有認為飼養與騷擾並不相同的判決,例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2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71號刑事判決。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具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條件,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2條:「
I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其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具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條件,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II於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1條第6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六、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或第六項規定者。
」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第1項:「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
」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第2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二、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者。
」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1條第1項至第3項:「
I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前,飼養或繁殖保育類及有害生態環境、人畜安全之虞之原非我國原生種野生動物或持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其所有人或占有人應填具資料卡,於規定期限內,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備查;變更時,亦同。
II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後,因核准輸入、轉讓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前項所列之野生動物或產製品者,所有人或占有人應於規定期限內,持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備查;變更時,亦同。
III依前二項之規定辦理者,始得繼續飼養或持有,非基於教育或學術研究目的,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再行繁殖。
」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第2項:「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其輸入或輸出,以學術研究機構、大專校院、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供教育、學術研究之用為限。
」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第1項。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6條第1項:「以營利為目的,經營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買賣、加工、進口或出口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執照,方得為之。
」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7條第1項:「非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獵捕一般類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野生動物,應在地方主管機關所劃定之區域內為之,並應先向地方主管機關、受託機關或團體申請核發許可證。
」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9條第1項第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管制事項者。
」
保育類或具危險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管理辦法。
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2項:「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適當、乾淨且無害之食物及二十四小時充足、乾淨之飲水。
二、提供安全、乾淨、通風、排水、適當及適量之遮蔽、照明與溫度之生活環境。
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
五、以籠子飼養寵物者,其籠內空間應足供寵物充分伸展,並應提供充分之籠外活動時間。
六、以繩或鍊圈束寵物者,其繩或鍊應長於寵物身形且足供寵物充分伸展、活動,使用安全、舒適、透氣且保持適當鬆緊度之項圈,並應適時提供充分之戶外活動時間。
七、不得以汽、機車牽引寵物。
八、有發生危害之虞時,應將寵物移置安全處,並給予逃生之機會。
九、不得長時間將寵物留置密閉空間內,並應開啟對流孔洞供其呼吸。
十、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十一、除絕育外,不得對寵物施以非必要或不具醫療目的之手術。
」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2條第1項:「野生動物經飼養者,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釋放。
」
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第8條:「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或加工者,應將許可證懸掛於營業場所內明顯處。
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應標示其許可字號。
」
例如yahoo拍賣、蝦皮購物、露天拍賣、臉書等均禁止販賣活體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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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余青慧(2019),《網路買賣寵物,是否違法?(上)——寵物狗、貓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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