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破網 正視網路販售野生動物的大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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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本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買賣、陳列、展示、持有、輸入、輸出或飼養、繁殖。

第三十五條保育 ... SkiptoContentSkiptoNavigation English  |  加入網站會員|登入 RSS Facebook 訂閱電子報 搜尋本站: 首頁»出版»台灣動物之聲 補破網──正視網路販售野生動物的大漏洞 由admin在週五,2010/10/22-13:50發佈 作者:  秘書處專員周瑾珊 審稿/ 臺北市立教育大學環境教育與資源研究所所長陳建志 關懷生命協會野生動物諮詢顧問彭仁隆   網路野生動物販賣多為外來種及保育類動物 本會於今年初展開野生動物網路販賣現況的抽樣調查,透過7家入口網站,進一步蒐集到66個有販賣野生動物資訊的部落格/討論區,其中多以爬蟲類及哺乳類為主,整理資料如下表: 表內動物幾乎99%以上都是外來種及其雜交的改良品種,只有少數是台灣本土野生動物。

名列保育類動物的物種(含我國野保法、華盛頓公約、國際自然保護聯盟瀕危物種紅色名錄(註1)及各地區所公佈之物種名錄)達71種以上之多,具危險性動物至少也有25種以上。

而隨著保育等級或珍稀程度越高,在網路上販賣的價錢也越高。

部落客賣動物無法可管? 因較大型的拍賣網站對活體販賣通常不允許或是有所限制,故在網路上的販賣多是部落格和討論區兩種形式。

具備相簿或影音功能的部落格有較多使用者,而討論區則可以開闢有自主性的不同版面,每個版面又可以匯集更多資訊與網友。

有些討論區就像是個小市集,無論是想買還是想賣,都可以達成交易。

而在部落格中,從個體戶的一、二種物種到商家式的上百種物種都有,個體戶都會以對某類動物的喜愛或飼養達人的方式經營,這種模式多半是自家繁殖,飼主養了一對公、母的野生動物,刊出牠們繁殖的訊息,希望有興趣的買家下訂單。

大規模的商家式經營,也有可能是個體戶及具實體店面或繁殖場的業者,各種不同的野生動物含跨各類可高達一百多種,常常會貼出幾月到貨的預告,希望買家訂貨。

討論區亦多為這類商家業者或是非常有經驗的飼養者設置,這類型的部落格或討論區,除開設販賣版面,也會有動物資訊介紹及飼養經驗交流的版面。

綜觀而論,無論個體戶還是業者,都會以「珍寵動物資訊」作為吸引青睞的方式之一。

這些部落格或討論區的經營者,實有對「珍寵」真正喜愛的人士,不但用心蒐集相關動物資訊及正確的飼養方式,在販賣文上也都會提醒飼主要注意對動物的照顧。

但也有不少就是野生動物仲介販子,直接在部落格中留言「有錢啥都有……真的!!」,這類型的部落格販賣的動物種類廣泛,常以「私密留言」方式和網友互動;然而可能在一篇介紹「龍貓(毛絲鼠,瀕臨絕種野生動物)」的文章留言版中,被一位不夠謹慎的網友以公開方式留言:「是否有賣母的?」留下啟人疑竇的對話。

(毛絲鼠樣貌可愛,而瀕臨絕種保育類野生動物身分,讓牠更是奇貨可居。

翻拍自網路) 然而無論是有心分享對動物的喜愛還是擺明以營利為主,這些部落格或討論區在販賣動物時都沒有在首頁或明顯處有公布合法販賣證明,僅一家部落格有說明動物來源,或是某些討論區在販賣保育類動物時提到「含證」(CITES證明書)。

野生動物買賣途徑百百款 網路上販賣的野生動物大多是從國外輸入的外來種,,而進入台灣領土的途徑不外乎合法與非法。

合法輸入是指有經報關,並依輸入動物種類申請相關所需文件。

但對業者而言,合法途徑需繁複文件申請,甚至可能要長時間的隔離檢疫。

目前國際運輸管道便捷暢通,如果不循合法途徑,還能省掉高額的關稅,對於唯利是圖錙珠必較的商人,走私進口野生動物將更符合經濟利益。

對習於遊走灰色地帶的網路消費者而言,在購買野生動物時,對於「貨源」是否合法也似乎不太在意,常常可在介紹野生動物的資訊文中看見「人工繁殖不易,現於市面上所見多為野生個體」,這表示「貨源」是直接自野外棲地捕捉而來,但這樣的描述並不會引起買家思慮捕捉野外個體是否違法或對動物造成傷害(即便是保育類動物亦然)。

在調查中,我們直接以電話與業者聯繫,表示欲購買蜥蜴或蛇,對方回答:「非產季目前沒有貨。

」據學者表示,若為人工飼養的爬蟲類,因可做到全年的溫濕度的環境控制,並不一定要到「產季」才有「貨」。

業者接下來的回答:「每次貿易商進貨價格會因為品種、顏色、大小及當年產量不同,價格也不同。

」更像是捕捉野外個體的說法。

再據業者表示:「若是大部分運輸過程使用海運者,多半為非法進口。

」 有人在一個販賣寵物的討論區上提出:「有關於購買毛絲鼠──請問台灣哪裡能買毛絲鼠?或是需要到國外訂購呢?」回覆者則大剌剌寫道:「國外訂購也進不來~~台灣禁止販賣飼養~~現在台灣的幾乎都是走私進來~~然後再人工繁殖出來的~~你去寵物店打聽看看吧~~之前因為不是新聞有報被人抓到走私嗎?對陌生客人客戶他們現在口風應該都很緊~~」短短幾句話,卻說明了目前野生動物的來源──「走私」,在野生動物交易市場上,早已不是「不能說的秘密」。

除了以走私途徑非法輸入野外個體,業者自行繁殖則是市場上另一個野生動物來源。

我們藉由電話與一商家聯繫欲購買鱷龜,對方表示鱷龜是限制進口的保育類動物,但他自有繁殖場。

此外該業者還將所飼養綠鬣蜥難產剖腹的照片直接登在部落格上,還寫著:「實在不想讓牠白白的犧牲掉……小小的肚子竟然可以裝下14顆蛋,簡直就是帥呆了。

」 前述的毛絲鼠與綠鬣蜥還是較為人所知且定位鮮明的保育類動物,是被官方鎖定的物種,卻都還繼續在市場上販售,其他未受《野保法》規範的保育類或一般類野生動物,在市場上「交易熱絡」的情況更是可想而知。

也有業者為了「永續經營」,在部落格(討論區)上強調絕不販售保育類動物,或販售的動物不會有法律問題,又或為人工飼養(比較溫馴好養)。

他們也會發表《野保法》相關管理的規定或蒐集野生動物買賣的新聞,來「教育」民眾在購買野生動物時要注意的事項。

這些業者基於對網路市場的氾濫、賣家水準良莠不齊實在看不下去,甚至是真正心疼這些被任意販賣的野生動物,盡量做到自律管理,希望能提倡正面的市場風氣,不要讓網路販賣野生動物成為一種罪惡。

野生動物不當飼養有違動物福祉 動動手指,琳瑯滿目的野生動物資訊與圖片就在電腦螢幕前出現。

每張圖和每篇介紹,都把野生動物最好的一面描述得生動誘人:「乖巧」、「聰明」、「溫馴」、「美麗」、「飼養容易」,這些都是常見的形容詞。

當然動物和人的互動性也是被強調的一點,而「外表奇特」、「體色鮮豔」甚至「數量稀少」這三點也是賣家喜愛推薦的重點。

網路上的野生動物世界,表面上是親人可愛或風格獨具,但若仔細看格主或版主在與網友留言的對話或圖片,就可看見在美麗世界的背後,野生動物所面臨的現實處境──賣家飼養環境欠佳及買家飼育知識不足。

從賣家的部落格相簿中,可以看見賣家一手販賣野生動物,另一手又是如何對待他們的衣食父母。

比較有經驗或規模的業者,除了發表飼養方法與經驗的文章,有時所提供的飼養動物環境的圖片看起來也不錯,有依野生動物需求所設置的飼養箱或籠子,然而對野生動物而言,本來是在可以感受真實的氣溫、水氣、光線等刺激變化的大自然,現在卻只能在一個狹隘空間,靠著調節器來控制自己所有的感官刺激,不過這已經是比較好的狀況。

有些業者可能毫不在意所發表的圖片會使人有不好的觀感。

以魚類賣家為例,會將魚從水裡取出放在手上拍照,還可以看見一群魚養在水盆裡,根本沒有游動空間的照片。

在爬蟲類賣家的相簿裡可以看見一群未睜眼的幼體在狹小的箱子互踩著自己的兄弟姊妹。

而哺乳類或鳥類有時也可以從動物的神情或外觀,看出關籠照顧的不良情況,但這樣的圖片竟還可以放在網路上做宣傳。

買家的留言也常令人為這些所謂「找到家」的動物捏一把冷汗。

「我的三隻小公鼯放在一起,有一隻被鬥死了。

」「雪貂好可愛,我也要養,可是我不知道怎麼養耶?」野生動物並不如貓狗已被人類馴化、可以適應人類社會,而牠們對環境刺激與反應都非常敏感,不是光給食物(有時連食物也給錯)就可以養得活,更遑論是養得好。

空間、溫度、濕度、光線都會影響野生動物的生存,如果飼養知識不足,再加上不普及的動物醫療,當一隻野生動物進入家庭,就像是一隻腳踏進了棺材。

除了被販賣作為寵物的個體,賣家還會順道販賣野生動物的食物,以爬蟲類為例,除了賣蛇和蜥蜴外,還會賣小白鼠,「白鼠幼體一隻10元、成體20元」,並且敎買家:「蛇、蜥蜴吃白鼠以活體為主,才能對溫度有感應,若是冷凍就要微波加熱或煮熱。

」 買家與賣家對野生動物的飼養與管理,不只攸關野生動物個體的生命,還關乎人類的生命。

很多野生動物具有危險性,像在某部落格發現有販賣「薩市巨蜥」,這種蜥蜴除了是受《野保法》保護的保育類動物,也是在日本唯一被列為特定危險的巨蜥,且目前在市面上販售的多為野生體。

這樣的動物在人類社會中被當成「寵物」,若是持有者照顧不當,除了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脅,逃逸到外面還將造成公共危險。

為了持續市場的熱絡,大部分業者對於自己所販售動物的飼養方式,都會熱心提供經驗,讓買家不會因飼養不易或無法與動物互動而失去購買意願;若真發生買家在購賣後失去興頭,或真的不會飼養,有些業者還是會回收這些從珍寵變失寵的野生動物,避免飼主亂棄養造成更大的麻煩。

然而只要「放生」觀念仍舊深植在台灣百姓中一天,亂棄養的情形就無可避免,因此產生的後果,小則是野生動物個體無法適應環境而失去生命,大則是台灣原生物種的生存受到威脅。

最為人熟知的事例,就是寵物巴西龜變成外來入侵的巴西龜。

運送交易更增死亡風險 網路買賣突破以往「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交易方式,即便是具有生命現象的活體動物亦然。

買家看中網路上販賣的野生動物後,多數賣家會希望透過電話進一步聯繫。

以面交或大眾交通工具運送是最常使用的交易形式,尤其是沒有店面或攤位的業者,為了「商品」及「商譽」,面交還是對買家、賣家及野生動物都好的方式。

但仍有不少賣家還是選擇「運送」:讓野生動物獨自搭火車或客運到買家所在地(多是跨縣市)。

也有部分動物以快遞宅配到府,有些宅配業者不收活體運送,但若賣家把野生動物包裝成貨物,或是長期簽約客戶,宅配業者也不會仔細去查箱子裡到底是什麼「東西」。

為了減少「損失」,有些賣家會評估運送距離,避免過長的交通時間造成動物受傷或死亡。

若買家在收到當天可運抵的「貨品」,發現有受傷或死亡的,負責任的賣家還是會退款或「換一隻」,但要買家自行負責的賣家也是有。

買家基本上只要確實匯款,而後準時在火車站/客運站/住家接收「貨物」即可。

如果詢問賣家,倘若收到的動物已死亡該如何處理?賣家的回答一定是:「不會,沒發生過這種事。

」然而,動物在狹小且缺乏新鮮空氣的環境中要待上數小時以上,車程的晃動或噪音,對動物造成身心的痛苦是不爭的事實,而若真發生動物受傷或死亡的狀況,買賣雙方是心疼成本損失,還是會對自己的行為造成生命消逝而感到罪惡? 野生動物買賣Q&A 從本次調查可知,社會中竟有至少263種野生動物在網路上交易。

然而網路無遠弗屆,到底在虛擬世界裡,還有多少真實生命的命運被人類喜好慾望擺佈?一連串的問號隨著這263種野生動物不斷浮現: 問題1:網路可以販賣野生動物嗎? 《野生動物保育法》 問題1:網路可以販賣野生動物嗎? 《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十六條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本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買賣、陳列、展示、持有、輸入、輸出或飼養、繁殖。

第三十五條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 展示。

前項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三十六條以營利為目的,經營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買賣、加工、進口或出口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方得為之。

嚴格說起來,沒有所謂「網路可不可以販賣野生動物」這個問題,重點是販賣野生動物需有合法證明。

網路只算是一個宣傳媒界,只要在網路上宣傳販賣野生動物時,同時出示合法販賣證明,那就無「不可以」。

若是無照業者,公開以網路留言或架設個人網頁等廣告方式販售,就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縣市防治所檢舉,若查證販售屬實,則依法令予以處分。

而保育類動物無論是否為經申請許可的商家,都是被禁止販賣的物種。

問題2:可以隨意從國外引進野生動物嗎? 《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二十四條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

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其輸入或輸出,以學術研究機構、大專校院、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供教育、學術研究之用為限。

第二十七條申請首次輸入非台灣地區原產之野生動物物種者,應檢附有關資料,並提出對國內動植物影響評估報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輸入。

 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前項輸入之野生動物,應定期進行調查追蹤;於發現該野生動物足以影響國內動植物棲息環境之虞時,應責令所有人或占有人限期提預防或補救方案,監督其實施,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輸入、輸出時,應由海關查驗物證相符,且由輸出入動植物檢驗、檢疫機關或其所委託之機構,依照檢驗及檢疫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檢疫。

《國際貿易局貨品分類及輸出入規定》  依輸入動物稅則上所載之輸入規定申請。

行政院函示 95年12月25日院臺衛字第0950094817號函示:自96年1月1日限制入境旅客帶下列產品: 禁止攜帶項目 除外項目 活動物及其產品 符合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之犬、貓、兔及動物產品。

經乾燥、加工調製之水產品。

活植物及其生鮮產品 符合植物防疫檢疫法規定者  任何貨品要輸入台灣都須依國貿局貨品分類及輸出入規定依稅則做報關申請。

動物亦屬「貨物」,需依其規定申請報關,而如果在規定中是被防檢局歸類需申請輸入檢疫證明,則還要跟防檢局做相關申請。

如果是保育類動物,更不是一般民眾或商家可以申請輸入。

且依公共安全、生態及防疫考量,任何人在進入台灣這個小島時,是不能隨意攜帶活體動物入境。

但如果國貿局所編列的稅則中無特別規定須再向農委會相關單位提出輸入申請,則全由業者「憑良知」,自行判斷是否為野保法及華盛頓公約所規定的保育類動物,然後按「野生動植物輸入規定」提出相關申請。

若是「無知」業者,不知所輸入的動物是保育類,而海關又一時不察,則一整個貨櫃的海洋哺乳類進入台灣,可能也沒有相關單位知道。

問題3:可以任意讓野生動物交配繁殖嗎? 《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十六條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本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買賣、陳列、展示、持有、輸入、輸出或飼養、繁殖。

 第三十一條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前,飼養或繁殖保育類及有害生態環境、人畜安全之虞之原非我國原生種野生動物或持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其所有人或占有人應填具資料卡,於規定期限內,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備查;變更時,亦同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後,因核准輸入、轉讓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前項所列之野生動物或產製品者,所有人或占有人應於規定期限內,持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備查;變更時,亦同。

依前二項之規定辦理者,始得繼續飼養或持有,非基於教育或學術研究目的,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再行繁殖。

第三十三條主管機關對於保育類或具有危險性野生動物之飼養或繁殖,得派員查核,所有人或占有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第三十四條飼養或繁殖保育類或具有危險性之野生動物,應具備適當場所及設備,並注意安全及衛生;其場所、設備標準及飼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六條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買賣、加工、進口或出口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方得為之。

若是在無營利目的下,非保育類及危險動物的繁殖,是不受野保法規範,但若是要繁殖來販售,依「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管理辦法」:「第九條野生動物之繁殖,應確保其物種血統之純正;其以物種雜交為繁殖方法者,該繁殖場所負責人應填具申請書」,需像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而若為保育類動物及危險類動物,則在繁殖上無論有無營利目的,都會受到野保法的約束。

之前喧騰一時的「獅虎寶寶—彪」即是違反了上述法條,始作俑者「台南蛇王」負責人黃國男還假借「保育」大言不慚,台南縣長蘇煥智更以消費的勢利觀點力挺,完全忽略保護動物種源及其自然繁衍,突顯政務官動保觀念與知識不足,而這樣的人卻還掌握管理地方動物的資源,實在令人擔憂。

問題4:可使用宅配或大眾交通工具運送野生動物嗎? 《動物保護法》 第九條運送動物應注意其食物、飲水、排泄、環境及安全,並避免動物遭受驚嚇、痛苦或傷害。

《台灣鐵路管理局託運行李、包裹資訊》 其他物品包裹運費率:動物類:按普通包裹運費率加倍計算,但供學術研究用者,按普通包裹運費率計算,起碼運費64.00元(含稅為67.00元)。

下列物品不得作為包裹託運:◆猛獸及蛇類。

《台灣鐵路管理局「PP自強號幹線快遞」運送作業實施要點公告事項託運容器及重量限定》 寵物:裝妥安全籠器託運,外徑(長+寬+高)=170公分以內,重量20公斤以下。

限制條款:除「箱」「袋」規格限制外,下列物品不得作為快遞託運:動物類活體(裝妥安全籠器託運之寵物除外)。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七十二條 下列物品,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應予拒絕攜帶或運送:六、不適宜隨客車運送之動物類。

但視障者攜帶之導盲犬不在此限。

基於動物福利,《動保法》規定運輸動物的注意事項。

一般大眾交通工具考量人與動物安全,都不會承攬運送動物的業務,只有台鐵明文規定運輸動物的業務,但其執行方式就是當成一般貨品處理,不負責動物運輸過程中不同於無生命貨品的需求或可能發生的狀況,託運者必須自行處理好動物所需要的空氣、飲水及食物。

而除了一般的包裹託運,還有自強號幹線快遞,其時程較短,且有冷氣,對動物而言其所承受時間與空間的壓力會較小一點;但自強號的運輸對象是「寵物」,若非寵物則不運送。

一般的包裹託運則較無限制,但仍有規定不運送「猛獸及蛇類」。

快遞或宅配業者多是明文規定不運送動物。

  野生動物對運輸環境與空間非常敏感,其所造成的緊迫遠甚過犬貓,無論是依動物福利或現行的運輸規定,都不可使用宅配或大眾交通工具運送野生動物。

問題5:可飼養保育類或具危險性的野生動物嗎? 《野生動物保育法》前述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

依《野保法》規定,除符合資格者需向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申請許可,才可飼養及繁殖保育類或具危險性的野生動物。

一般民眾是不可以飼養持有。

問題6:發現和野生動物相關的非法事件或不當飼養野生動物該怎麼辦? 《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前述第十六條。

《動物保護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五、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六、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七、寵物繁殖場:指為供商業用途而培育、改良或繁殖寵物之場所。

第五條動物之飼主,以年滿二十歲者為限。

未滿二十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

二、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

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五、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第六條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發現非法買賣、繁殖、飼養野生動物或被不當飼養,可向當地主管機關:各地方政府或其動物(家畜)防(檢)所,提出檢舉。

自民國78年及民國87訂定頒佈了《野保法》及《動保法》後,我國對動物的管理,都是以這兩部法令為依歸,所以上述所有疑問,都可在《野保法》及《動保法》找到「辦法」。

但若循著這些辦法再來看網路販賣野生動物的實況時,卻不由得讓人引發更大的疑問: 最後大哉問:從上看來,依據《野保法》及《動保法》,野生動物似乎不易輸入和持有、飼養或販賣,然為什麼還有那麼多的野生動物在網路上被販賣且受不當照顧? 《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四條野生動物區分為下列二類: 一、保育類:指瀕臨絕種、珍貴稀有及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

二、一般類:指保育類以外之野生動物。

前項第一款保育類野生動物,由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評估分類,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並製作名錄。

第五十五條適用本法規定之人工飼養、繁殖之野生動物,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野生動物活體輸出入審核要點》  六、一般類野生動物除第二點至第五點規定者外,其輸出入不須申請農委會同意文件。

《動物保護法》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三、  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第十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前項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及死亡,飼主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辦理登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給與登記寵物身分標識,並得植入晶片。

諷刺的是,這個問題也一樣可在《野保法》和《動保法》裡找到答案。

《野保法》第4條限定了保育類動物的適用種類,第55條限定了人工飼養、繁殖之野生動物的適用種類。

《野生動物活體輸出入審核要點》第6點更剔除了一般類野生動物輸出入的審核。

於是《野保法》就限縮在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所公布的〈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及〈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野生動物種類〉這兩份名單裡,這兩份名單以外的野生動物,就不屬於「為保育野生動物,維護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之平衡,特制定本法」的《野保法》範圍裡。

想當然耳,目前市場上的物種大多不在林務局所公布適用《野保法》的名單上,也因此在網路上能有那麼多的「珍禽異獸」可販賣。

《動保法》也有限縮適用情形,「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特制定本法」的《動保法》在第3條第1項只承認脊椎動物才是可受尊重與保護的動物,市場上新興寵物如蜘蛛及種類最多的昆蟲,都是被排除在保護名單之外。

而在寵物管理方面,第19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只有犬類,在繁殖買賣所規定的特定寵物,也只有犬類,所以飼主責任的要求及繁殖場繁殖買賣的管理這兩部份除了犬類之外,其他動物(含貓),被什麼樣的人飼養或是有沒有被任意繁殖販賣,都不是《動保法》執法所及範圍。

無力撐開的保護傘   野保法和動保法限縮適用物種,讓台灣對動物的保護傘像是只打開了一半。

主因是撐傘的主管機關,無論是中央林務局保育科、畜牧處動保科或地方縣市防治所,都是人手不足、經費欠缺、承擔能力不夠。

這樣的結構性無力不振,讓保護傘外的野生動物陷入無法可管又無人能管的境地。

以目前市場上販賣熱絡的蜜袋鼯為例,台灣是否有保護這種動物的管理辦法?我們第一個想到的是《動保法》,致電請教畜牧處行政科(現已改為動保科),得到簡單的回答:「那是野生動物,不屬《動保法》管轄,應打電話問林務局,我們只管狗貓。

」只管狗貓?我們再追問:「也有很多人飼養的兔子也不管嗎?」承辦人員回答:「兔子也有野生的。

」接著打電話去林務局,得到的回答是:「我們只管保育類動物,蜜袋鼯不是保育類,不歸我們管,妳可能要問《動保法》那邊。

」經向對方說明是畜牧處行政科要我們打來林務局查詢,對方仍然表示業務範圍就只限於保育類。

接著打電話到防檢局詢問這些動物進口是否需要登記,防檢局的回答則是:「要看輸入的動物有沒有疫情考量,不是每種動物都需向防檢局申請,像大部分的兩生及爬蟲類就不需要申請。

」 主管法規的中央主管機關相互推託,若真發生不法情事,還得再轉到地方縣市防治所,地方縣市政府是第一線的處理單位,但照樣人力、資源不足,從大部分在街頭流離失所的野生動物是由消防局捕捉處理(如同狗貓的捕捉是由清潔隊處理)即可得知。

受虐事件更難查辦,一來是狗貓受虐事件已處理不完,二來是有些野生動物若沒有一定認識,有沒有受虐也很難鑑定。

執行單位非主管單位,主管單位不主管 《野保法》與《動保法》之制訂都含有對動物生命的認同與尊重的價值觀,其所主管之單位,應是最能體認與實踐這份對動物生命保護的責任。

然而現行的野生動物管理,卻將許多實際工作交由其他相關單位執行。

以野生動物輸入為例,依《野生動物活體輸出入審核要點》辦理,主管野生動物的林務局,幾乎不知道多數進入台灣的野生動物有哪些物種?數量多少?必須靠防檢局收到申請檢疫的案件後,會文林務局辦理首次輸入評估或鑑定是否為保育類時,林務局才知道有野生動物要輸入國內。

即便如此,林務局也只負責鑑定,如果是非保育類,則進入台灣之後動物的後續流向也不做任何管理,最多就是防檢局會依動物種類而有長短不定的檢疫追蹤。

防檢局基於職責是以「動物疫情」為考量,只關心進來的動物會不會造成人畜的傳染性疾病,如果是無需申請檢疫的動物,就不是防檢局的責任,而林務局就不會知道有外來野生動物進入台灣,只剩海關才清楚又有哪些野生動物進入國內。

然而海關只管輸入物品是否如實申報、該申請的文件是否備妥,唯一與「動物」有關的,就是若屬《華盛頓公約》的保育類動物,必須查核是否有《華盛頓公約》許可證,若為一般類的動物,直接就由業者帶進國內。

在這樣的輸入過程中,林務局基於職責應關心野生動物在運輸過程是否適當,並進行動物輸入國內的後續管理。

然而林務局卻僅如配角般短暫出現,其他主要執行單位也不是以動物為主要考量,這些野生動物進入國內會被如何利用,都不是任何機關的業務,若在進關時被發現文件不符或違規事項,則該批動物要不就被退回,要不就被銷毀,端由業者決定。

因為不是以動物為考量的單位在執行,所以皆是以人的方便做事為原則,然而動物何辜,要遭受運輸折磨或甚至銷毀失去性命?  法令被限縮,各單位又自奉本位主義,動物輸入的源頭管理鬆散,造成以下弊端: 外來種引入之隱憂:    強勢物種影響本土生態食物鏈的互動關係,成為外來入侵種,嚴重影響本地生態,並造成許多原生物種面臨絕種的危機。

 隨處的一條小河即可見由人為引進卻爆發為入侵種的福壽螺。

可能成為病蟲害或病蟲害的媒介,如:螺及蝸牛是許多寄生蟲的中間宿主,隨著牠們的大量增殖、擴張棲地,很可能擴大寄生蟲的感染區域。

  外來物種與本地種雜交,導致基因污染,原生族群逐漸消失,如國鳥台灣藍鵲與大陸紅嘴藍鵲雜交,導致台灣藍鵲基因無法繁衍傳承。

  無追蹤管理助長不肖業者經營及走私猖獗的風氣:    一般民眾只要手上有一對公母的野生動物,就可以自行繁殖,在網路上經營起販賣野生動物的生意。

  依循合法途徑申請,手續繁複可能還要隔離檢疫又要被課稅。

利用走私(或夾帶)更符合經濟效益。

  本末倒置的管理策略:   每年花大筆費用進行外來種移除,以下列舉林務局外來種管理現況所進行三計畫為例:   96年度於武陵地區進行大陸藍鵲移除計畫,已移除5隻成鳥、4隻幼鳥及6顆鳥蛋,目前武陵地區已無發現紅嘴藍鵲個體。

另臺中地區發現中國藍鵲與台灣藍鵲共同築巢,已移除親鳥2隻及幼鳥3隻。

花費432,300元。

96年起於雲林縣林內、斗六、古坑鄉丘陵地及南投竹山、彰化二水、台商鹿寮水庫、及高雄柴山等地區,以霧網並搭配回播誘捕白腰鵲鴝,總計96-97年移除299隻白腰鵲鴝,包括131隻雛鳥、168隻成鳥。

花費1,180,000元 97年度起執行外來入侵種族群控制與監測計劃。

針對亞洲錦蛙、埃及聖鹮、八哥及掠鳥,補助大學研究抑制族群數量擴張之方法,並進行族群抑制成效評估,避免族群擴增後可能造成的生態衝擊和經濟損傷。

同時蒐集整理國外相關法規,及業者、學者、專家意見,尋求如何利用現有法規解決外來種管理問題。

以及舉辦「外來種防治教育種子教師培訓」,發行《外來種防治教育專刊》二期,提供更多教師及需要的民眾參與,擴大外來種防治教育宣導。

花費4,000,000元   每年花大筆經費收容外來野生動物:   依日前於林務局自然保育網上所公告94~98年野生動物收容狀況資訊來看,目前林務局主管8所野生動物收容中心──台北市動物園、國立中興大學獸醫教學醫院、高雄市萬壽山風景區管理所壽山動物園、國立屏東科技大學保育類野生動物收容中心、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國立宜蘭大學動物科技學系、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至99年度截至6月底止共計收容野生動物4,023隻,其動物來源多為救援(動物受到不當對待)及查緝(動物遭走私),且「每年新增收容動物數量,遠遠超過每年離開中心的動物數量」,而為了收容這些動物每年所需經費約6千7百萬。

在源頭管理上,中央主管機關,因為人力不足,只能將《野保法》適用範圍限縮在所公布的物種,無法有效執行。

在地方追蹤管理上,又因為經費不足,無法撥給經費給地方主管機關,落實追蹤野生動物的工作。

且因地方自治,在台灣各地的野生動物需看各地方政府是否有意管理,中央也無實權要求地方主管機關該如何進行。

人手及經費不足的問題也同樣發生在地方主管機關,尤其對各種各類的野生動物需要的專業知識與人才,也不是現在地方縣市防疫所能具備;《野保法》的主管機關無法落實《野保法》,而讓《野保法》開了一個大缺口。

由於無法全面性管理所有野生動物,林務局必須不定期依物種保育狀況及市場需求,調整適用《野保法》的物種,常常有名列《華盛頓公約》的物種,卻不適用《野保法》,或將一些物種公告為不能飼養繁殖販賣的野外個體,但是人工繁殖的個體則被允許。

以綠鬣蜥為例,早年只要一鑑定為綠鬣蜥,所有人即可判違反《野保法》,但由於綠鬣蜥易於繁殖,又是市場上的熱門商品,現在只要證明是人工繁殖的綠鬣蜥,同樣是可以飼養繁殖買賣。

然而如何判別是野生還是人工繁殖,可能連主管機關也無從查起。

已經不完整的法令又被複雜化,讓有心業者無所適從,而投機者處處可鑽漏洞。

野生動物的悲歌 早期台灣由於對野生動物的認識與保護不足,盛行食用或飼養野生動物,而導致走私猖獗,最後引起國際撻伐,嚴重影響國家形象,甚至遭到國際間引用貿易制裁來抵制台灣。

經歷了慘痛教訓,政府與民間在野生動物保護上的推動,加上《野保法》的執行,時至今日的台灣社會對野生動物保育的觀念已有進步。

然而現今因全球暖化及人為破壞,很多野生動物的原棲地遭毀,野外族群量銳減,在國際間共同提倡維護生物多樣性,確保地球資源永續利用時,全球對於野生動物的保育,又有長足的共識,我們政府對野生動物的管理若沒有與時俱進,很有可能因過去不良紀錄而再次引起國際間對我國野生動物保育的質疑。

或許生態系破壞還不是眼前可見的慘重損失,無法令人感到痛癢,然而寵物昆蟲氾濫更不容忽視的嚴重性是演變為農業疫病蟲害,屆時農民們因蟲害血本無歸,也找不到可以討回公道的管道。

對動物的管理不當不但使動物生命受到傷害,連人類的生計也受到損害,但依舊是無法可管無人能管。

保護野生動物從你我做起 於今年8月爆發的「吃熊掌」事件,引起媒體大肆報導,似乎台灣過去的「保育形象」又被社會大眾記起。

習於見報辦事的政府單位果然動起來,林務局展現魄力火速「邀集北、高兩市及各縣市政府、林區管理處保育主管人員召開野生動物管理會議。

達成共識,……一個月內完成轄內野生動物飼養、登記的清查工作,建立辨識資料庫。

林務局成立考核小組……落實野生動物管理工作。

」然而這次清查的物種範圍並不大,且都是檯面上已知早就該列管的保育類物種。

所以這次看似積極的作法,只是把過去該做的拿出來做。

那些未被野保法列入管轄的野生動物們,仍處於在棲地被捕捉撲殺、走私、銷毀、不當飼養、繁殖、買賣等不安的命運中擺盪,何時野生動物管理工作的成效,能落實在牠們身上?如果繼續放任不管在市場上頻繁交易的野生動物,才是會破壞野生動物保育的未爆彈。

  要消除這枚未爆彈,光靠政府是不行的。

還有另一個方法,可以把保護野生動物這把傘完全張開,而且超乎想像的簡單,就是從你我做起:拒買拒養野生動物──「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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