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野生動物有法可管合法來源證明還需解套
文章推薦指數: 80 %
農委會林務局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6條第2項修正案研擬「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雖於預告階段引發鳥類販賣業者反彈, ...
移至主內容
首頁»內容
買賣野生動物有法可管合法來源證明還需解套
2014年12月11日
本報2014年12月11日台北訊,特約記者廖靜蕙報導
本報2014年12月11日台北訊,特約記者廖靜蕙報導農委會林務局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6條第2項修正案研擬「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雖於預告階段引發鳥類販賣業者反彈,經再三協調修正後版本於9日正式公告,訂於明(2015)年2月4日上路。
未來野生動物營利性繁殖、買賣、飼養以及加工,都必須具備合法來源證明,只是全國尚未有合法公告的捕捉區域,台北鳥會總幹事何一先認為,執法還需解套。
紅鳩是鳥店販賣大宗,也是農藥的犧牲者。
攝影:馮文
修正案增列業者飼養動物場所及設備應符合動物福祉規定;動物繁殖應避免外來種危害,及影響子代健康;並且不得買賣未離乳之哺乳類或不能自行站立之鳥類等野生動物、或經獸醫師診斷判定其健康情形不佳、罹患法定動物傳染病者。
業者應確保動物來源合法,並應提供消費者購買憑證以保障買方權益。
業者需有合作之獸醫師或畜牧技師提供不定期諮詢。
此外,林務局將要求地方主管機關定期查核、落實管理及商請相關專家學者或機關代表提供協助規定。
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算1年內,原已核准野生動物買賣、加工者應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重新申請換發許可證。
缺基礎資料 無法劃定合法捕捉區
對於此項立法,台北市野鳥學會總幹事何一先持肯定,認為是進步的法案,增加非保育類野生動物的保護,並將過去鳥店買賣不需交代來源,導向公開合法的管理,對於野外鳥類族群也更具保障。
不過,管理辦法第10條要求應確保動物來源合法、提供買方書面購買證明,雖立意良好也有需要,但能不能執行仍有疑慮。
雖《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7條訂出獵捕一般類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野生動物,應在地方主管機關所劃定之區域內,而且應先向地方主管機關、受託機關或團體申請核發許可證。
不過,全國尚未有地方主管機關依法劃定捕捉區域,照理說,該若無主管機關核可,一般類野鳥不該遭捕捉,更不該出現於鳥店。
但只要走訪鳥店,很容易發現台灣本土野鳥充斥其中,卻不需提具來源證明。
也就是說,台灣野外捕捉野鳥飼養、繁殖、買賣或加工都是違法的。
而縣市政府之所以無法劃訂,是缺乏相關的基礎資料,也沒有能力進行;此項規定對業者必定帶來衝擊。
何一先表示,以台灣野生動物最大族群鳥類為例,無論是數鳥嘉年華會、繁殖鳥大調查(BBSTaiwan)這類鋪天蓋地的調查,或各地鳥會承接的計畫,都不足以評估鳥類族群概況,尤其紅鳩、麻雀以及綠繡眼這類鳥類販賣大宗物種,也都不知道族群現況。
在此背景下,不宜為了管理辦法貿然劃定捕捉區域,建議應積極進行基礎資料調查,台北鳥會將持續監督地方執法成效。
他舉國外做法為例,無論是美國漁獵管理局開放狩獵、歐美獵殺雁鴨,都基於野生動物族群調查完備,因此能針對個別物種訂出獵捕數量;狩獵者必須取得合法的執照,狩獵雁鴨必須買鴨票,有些物種狩獵名額少,甚至開放競標,讓所得用來持續支持研究調查及保育,又能兼具娛樂休閒。
綠頭鴨。
圖片來源:中華鳥會提供
劃設獵捕區吃力不討好 地方政府意興闌珊
除此之外,各地方政府未依野保法劃設獵捕區,資料缺乏可能是理由之一,但實務上,因為劃設缺乏準則、參考案例、額外衍生人力需求及利害相關團體的衝突等,都降低地方政府積極劃設的意願。
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棲地生態組組長林瑞興表示,探究問題根本,在於野保法過去並未對一般類野鳥的販賣明定或授權訂定管理規範,依據野動法第21條規定,野生動物有危害農林漁牧作業時,得予以獵捕或宰殺,不受同法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及第19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限制。
因此當野鳥出現市場,主管或執法單位難以指證其來源是來自於野外非法捕捉的個體,形成在邏輯上明顯有爭議,卻無法管理的現象。
管理辦法中,所謂的合法來源,需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7條,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於劃定區域內進行獵捕的許可,而獵捕方法也應依據同法第19條申請。
即便野鳥合法自野外捕捉後的過程管理,或人工繁殖鳥管理,都不是容易的事,林瑞興建議,不妨參考農產品產銷履歷或貓狗寵物晶片概念,就鳥類特性並於經濟條件許可下,採用金屬編碼腳環,再配合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設置的資料庫系統管理。
鳥與農爭可捕捉、販賣?鳥會反對
另外,有些經營果園的農民,會因麻雀啄食雞飼料、野鳥影響其果園收成,而希望地方政府同意業者合法捕捉。
但是這些大量捕捉後的雀鳥,往往是販售給放生團體,帶到其他地方放生,何一先認為並不能解決問題。
何一先認為,將野鳥從原本熟悉的棲地,放到其他的地方,若非增加原來族群的棲地競爭,也將改變生態組合,這與降低族群數量的目標顯有矛盾。
農民為了維護收益,視野鳥、獼猴、雁鴨為害獸,以捕捉、殺害為解決手段,間接影響食物鏈上一層的消費者,如屏東紅豆種植季節造成黑鳶的死傷,其實反映的是農法以及背後複雜的農業政策思維,和繁殖買賣業者所需的捕捉是兩回事,不該混為一談。
「鳥會並不阻止飼養人工繁殖的鳥類,反對的是飼養野外捕捉的鳥類;期待將飼養鳥類視為同伴動物,愛牠、兼顧動物福利。
」何一先提醒到鳥店或寵物店消費的民眾,可要求店家出示合法來源證明,以免買到來路不明的野生動物。
【相關文章】
野生動物買賣須附合法證明鳥店業者反彈
不顧每年上萬隻野鳥消失鳥店業者衝撞林務局要生計
相關文章
在野黨合力反《國土法》爭議修正案 蔣萬安:不希望民進黨人數優勢通過法案
2020/03/09
宜蘭違法使用山豬吊或獸鋏捕獵3月1日起重罰
2020/03/05
3/1起禁用山豬吊違者送辦最重可罰7萬5
2020/03/02
行政院修法拖延國土法 蔡壁如批蘇貞昌「為財團開發暴衝」
2020/02/27
行政院修國土法為「國家重大建設」開後門 林淑芬:大埔、酒廠、賣場、旅館、這些都叫重大建設
2020/02/26
時力批《國土計畫法》修惡 誓言擋下惡法:不要有下一個大埔
2020/02/25
法律生態保育環境經濟環境政策生物多樣性循環經濟台灣新聞野生動物野生動物貿易野生動物保育法
作者
廖靜蕙
環境記者/自由撰稿人,致力於生物多樣性主流化。
從事社工10餘年,認知到再弱勢的人都可以為自己發言,決定轉投生態保育,為無法以人類語言發聲的生命與土地寫報導。
現居台北市,有貓、有龜,以及一些過客。
個人粉專「小麻通訊」。
搜尋
搜尋
訂閱電子報
Email信箱*
姓*
名*
看熱門討論/留下您的意見
目前累計總共有個綠行動
dpm('alpha');?>
延伸文章資訊
- 120年買賣4億2000萬隻!國家貧富差距驅動國際野生動物交易
最新研究數據顯示,在1998年至2018年間,226個國家間的野生動物交易量超過4.2億隻。[啟動LINE推播]每日重大新聞通知研究人員說,收入不平等正在為野生 ...
- 2可以買賣經人工飼養、繁殖的保育類及一般類野生動物嗎?
販賣經人工飼養、繁殖的保育類及一般類野生動物,在保育類野生動物方面,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5條有限制其種類,一般類野生動物則無限制,皆須具有合法 ...
- 3買賣野生動物有法可管合法來源證明還需解套
農委會林務局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6條第2項修正案研擬「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雖於預告階段引發鳥類販賣業者反彈, ...
- 4國內野生動物買賣、園方不當飼養問題何解?動保團體
李天怡為「頑皮世界」進口動物涉嫌抬高報價的炎上讓野生動物買賣、園方不當飼養的問題再度浮上檯面。 標籤: 動物保護, 頑皮世界, 野生動物保育法, ...
- 5網路買賣寵物,是否違法?(下)——野生動物篇 - 法律百科
結論總結來說,寵物狗、貓的繁殖和買賣,必須申請許可並領得營業證照的業者才可以從事(實體店面應懸掛許可證,網路販售則應公告許可證號),一般民眾自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