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_本票_支票_票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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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 所謂「本票」,係指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 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予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生活與法律>>我國票據簡介  我國之票據共有三種,即:匯票、本票及支票。

  匯票: 所謂「匯票」,係指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付款 人於指定之到期日,無條件支付予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 據。

(票據法第2條)  目前常見之匯票,例如:委託郵局付款之郵政匯票,如 需以郵寄之方式繳納裁判費時,即常以指名法院為受款 人之郵政匯票繳納。

而於一般人彼此間之日常生活交易 ,則較少見以匯票方式為之。

  本票: 所謂「本票」,係指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 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予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票據法第3條)  目前常見之本票,雖有用於代表發票人即應付款人(債 務人)於特定時間付款之承諾者,例如:甲對乙所負債 務,甲於實際清償前,先簽發本票交予乙為擔保;惟亦 有用在擔保債務清償之用途者,例如:甲對乙所負債務 ,甲則交付由丙所簽發之本票予乙,用作擔保。

  債權人持有本票之優點,除於本票到期而債務人不付 款時,可持本票向法院訴請「給付票款」,而無需再就 「原因關係」,例如:借款或貨款等,為繁雜之舉證外 ,亦可本於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直接向法院聲請核 發「本票裁定」後,逕對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取償, 而無需再經過法院開庭、判決之程序,非常簡便。

  而應予注意者:  本票需記載發票日,未載發票日者無效。

實務上常發生 ,僅記載到期日,卻忘記填載發票日者。

  為求將來聲請本票裁定之方便,應要求記載發票地及發 票人之身分證字號。

一般本票較少記載付款地,故以發 票地為付款地,而此乃有關特定聲請本票裁定之管轄法 院問題;另發票人之身分證字號,則為將來向戶政機關 調閱發票人之戶籍謄本,以及向國稅局查調債務人之財 產狀況時,所需提供。

  另僅蓋公司大小章為發票人之本票,將來只能對「公司 」聲請本票裁定,而不能對「公司負責人」聲請本票裁 定,如需「公司負責人」一併負清償責任,則應於蓋用 公司大小章後,再蓋一次公司負責人之小章。

  執票人對於發票人之請求權時效為三年,應特別加以注 意者是,聲請取得本票裁定後,必需再行聲請法院強制 執行,時效才會中斷而重新起算,於執行無效果而由法 院換發債權憑證時,其再次重新起算之請求權時效,亦 為三年。

  支票: 所謂「支票」,係指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 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予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

(票據法第4條第1項)  而我國實務上之支票,均係由金融機構在符合一定條件 下,發給發票人使用及簽發,與一般本票任何人均可予 市面上購得者不同。

而其用途即係等同於「金額」之支 付。

  債權人持有支票之優點,除與本票相同,可直接向法 院訴請「給付票款」外,因支票通常係由金融機構審核 發票人之資力、資格後,方發給發票人使用,且如發票 人因存款不足而跳票達一定之次數,金融機構亦將進一 步對發票人拒絕往來,故等同於對發票人信用上之相當 擔保,而提高債務人清償之可能性。

另外,依據票據法 第133條之規定,對支票發票人追索票款時,其利息以 年息百分之6計算。

  而應予注意者:  欲持支票向法院訴請給付票款時,需先向銀行提示本票 ,再取得銀行之退票理由單;因銀行之退票理由單上將 載明提示日期、發票人之身分證字號、地址等資料,可 方便於訴訟上使用。

  支票執票人對於發票人之請求權時效為一年,時效甚短 ,不可不加以注意。

如發票人因故不願給付支票票款時,切勿以向銀行申請 「掛失止付」之方式為之,否則將觸犯刑法第171條之 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罪,最高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楊 承 彬 律 師 事 務 所 YangChengPinLaw Firm   台中市南屯區五權西路二段666號10樓之9 TEL:(04)2383-0368#12 FAX:(04)2383-3360 10F-9,No.666,Sec.2,WuquanW.Rd.,NantunDistrict,TaichungCity408,Taiwan,R.O.C     本網站由頤瑞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網頁設計網站建置與SEO網站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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