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與本票效力- 常見問答- 新聞訊息 - 法律關懷輔導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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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後,有中斷本票3年時效的效果,但法院同意本票裁定後,務必要在6個月內聲請強制執行,倘若逾時,就視為未曾行使本票,繼續計算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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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本票裁定與本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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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模式推陳出新的時代,除了支付命令被拿來濫用之外,「本票」也是常見的手法之一。
然而並不是說被錯誤使用即為惡法,忽略了本票給予真正需要之人的幫助,因此,最重要的應是向一般大眾普及本票與支付命令的內容與相關法規,有了基本認知,方能確實保障自身權益,避免落入詐騙陷阱、苦於訴訟。
延伸閱讀:收到支付命令怎麼辦?延伸閱讀:停止強制執行扣薪什麼是本票 根據票據法第3條規定,本票是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的到期日,由發票人無條件支付給受款人或執票人的票據。
意即當本票約定的期限到期時,持票人就可以拿該票據,要求發票人給付本票上的金額。
無論對債權人或債務人來說,這都是一種保障,前者能降低被賴帳的風險,後者則是一種信用擔保的證明、也許能因此提高借款成功的機率。
本票怎麼簽 本票在文具店就能買到,故無論是填寫、簽名,都要特別謹慎! 根據票據法第120條規定,本票應記載下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一定之金額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無條件擔任支付發票地發票年、月、日付款地到期日 正常的商業本票,已有第1、4項,也就是「本票」及「無條件擔任支付」的文字印刷在上,是以,填寫時,務必要注意的應是: 一定之金額(阿拉伯數字、大寫中文數字)發票年月日(票面最下方)發票人簽名(可用印章、可加手印) 以上若有缺漏空白,則本票無效。
其餘項目,最好也寫清楚,不過即使沒有亦不會影響到本票的效力: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意即隨時都可以拿票要錢。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另外,依據票據法第28條規定,若沒有載明利率多少,就定為年利率6%。
執票人 本票的執票人向發票人要求支付時,若無如願獲得付款,只要持有本票,就可以到付款地(未記載付款地則是發票地或發票人戶籍地)的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法院裁定後,發票人如果沒有提出抗告,裁定即告確定,就可以強制執行發票人的財產。
這種裁定程序,並非一般的訴訟程序,所以比較簡便,不過,有三點事項需要注意: 第一,本票有3年的時效限制,意即從本票的到期日算起(無到期日則以發票日為始),應在3年內持本票向發票人要錢,一旦超過時限,雖仍可以聲請本票裁定,但發票人可能會以超過時效來提起異議之訴、有權拒絕給付,即使後續仍可走民事訴訟救濟,仍不免程序拖沓、勞心傷神,故為了自身權益的保障,一定要記得這個時間。
第二,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後,有中斷本票3年時效的效果,但法院同意本票裁定後,務必要在6個月內聲請強制執行,倘若逾時,就視為未曾行使本票,繼續計算3年的時效。
第三,本票裁定僅適用「發票人」,執票人不能對背書人或發票人的繼承人聲請本票裁定(但可走民事訴訟程序救濟)。
發票人 收到法院的本票裁定時,發票人若不服裁定內容,希望推翻本票裁定的效力,有三種方法可以適用: 針對「法律規定本票上應記載之事項有缺漏空白」的狀況,應於本票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
主張「本票是偽造、變造,或是被逼迫簽下本票,已還錢清償過」等事由,得於本票裁定送達後,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值得注意的是,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若是在本票裁定送達後20日內提起的話,法院得依職權或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超過20日仍舊可以提起,只是要提供相當擔保,法院才會停止強制執行。
主張「本票是偽造、變造,或是超過3年時效,已還錢清償過」等事由,只要是在本票裁定送達後、法院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都可以向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法律協會的建議 一般的證據規則,其舉證責任的分配,通常是「誰主張,誰舉證」,但票據案件的舉證責任,在發票人主張本票是偽造的、簽名不是自己簽的情況時,票據的真實要由執票人負舉證責任。
故無論是發票人、抑或執票人,雙方平時皆應謹慎行事、小心為上。
不同個案有不同的考量,只有針對個案去做詳細討論,才能理解、釐清個案的需求,從而提供真正妥適的意見,以便案件順利解決。
所以與其亂無頭緒、暗自糾結,不如主動尋找幫助,歡迎來電詢問、或加我們的LINE為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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