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本票討債沒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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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本票的背書不連續,還可否向背書人追討呢? - 專題文章
依照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31條第2、3項規定、第37條第1項規定及第85條規定,本票不論是記名背書或空白背書,若要轉讓均應有背書連續,而阿財所持有的本票 ...
- 2隱存保證背書之效力
C公司抗辯:一、系爭本票係C公司負責人應B銀行之要求,所為A公司向B銀行借款之「隱存保證背書」,未依C公司章程經股東會決議,有違公司法第16條規定,不生效力;二、B ...
- 3本票債權追追追二
問十三: 發票人為何要開立禁止背書轉讓本票給受款人? ... 文句,如為此記載,則受款人應為有記名,即記載受款人姓名,而不要空白,否則不發生禁止背書轉讓的法律效力。
- 4持有本票真的比支票更有保障嗎?– 從「票據法」修法草案談起
日前金管會發布了研擬修正「票據法」部分條文的新聞稿,表示台灣獨創的本票制度,因為經常被地下 ... 「本票」究竟有何獨特之法律效力,會成為地下錢莊愛用之手法?
- 5票據法§124 相關判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故如由發票人將受款人記載於本票時,須由受款人先為背書轉讓,始能認為背書之 ... 則上訴人辯其未按背書順序簽名,未載年、月、日,故不生背書之效力云云,洵無足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