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學期學雜費減免申請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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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減免身份:. 【軍公教遺族、現役軍人子女、原住民籍學生、(中)低收入戶子女、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身心障礙殘障學生、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
除軍公教遺族身份已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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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學期學雜費減免申請注意事項
一、最新申請表格下載請點我:
(每次申請時請務必下載最新表格,或至課指組索取)
二、申請日期:111年06月20日至111年09月16日
三、申請時間: 日間部: 09:00-12:00/13:00-16:00
進修部:16:00-22:00
四、申請地點: 課指組辦公室(中山堂一樓)
五、注意事項:
1.未交驗紙本者,不予減免(視同自動放棄就學優待減免資格)
2. 若有退費請填寫帳號。
3. 辦理完成後可自行上網列印註冊單:首頁>在校學生>學雜費查詢
申請說明:
一、減免身份:
【軍公教遺族、現役軍人子女、原住民籍學生、(中)低收入戶子女、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身心障礙殘障學生、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
除軍公教遺族身份已審查通過免辦外,其他身份每學期皆須重新申請。
二、具減免資格者,請先完成減免申請後,再辦理貸款程序或繳費,以免產生退款或溢貸之問題。
三、辦理減免者不得重複申請情況:
1、符合政府提供之其他獎助學金或相關補助申請資格者,僅能擇一辦理。
例如:弱勢助學金、子女教育補助費(農委員、勞委會…等)。
2、曾在各大專校院申請過相同年級(學期)之各類就學優待減免。
例如:在他校(或在本校)念大一(上學期)已減免,再重考念本校大一(上學期),不 得再申請減免。
四、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其最近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台幣220萬元,得減免就學費用。
本學期『免提供繳稅清單』,由教育部行文財政單位辦理查核。
五、減免標準之金額僅包含註冊費繳費單明細之【學費】及【雜費】項目,不包含其他項目,試算時請注意。
六、減免學雜費標準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暑期(重)補修、輔系、雙主修、教育學程及碩專之學分費。
七、初次辦理軍公教遺族子女及給卹期滿軍公教遺族子女學生,須至【課指組】填寫申表格。
八、請親自攜帶相關證件"正本"至【課指組】辦理。
(一)戶籍謄本,記事欄位請勿省略,列印日期應於111年6月之後
(二)中低、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之證明文件正本,有效日期應於111年9月之後。
(三)身心障礙手冊及鑑輔會證明,有效日期應於111年9月之後。
九、若有未盡事宜或教育部有最新辦法,將於網站公告執行辦理。
十、各類學雜費減免應繳驗證件及減免標準
減免類別
繳驗證件
減免標準
(日間部)
軍公教遺族子女
1.撫卹令、年撫卹金證書等證明文件正本。
(請附影印本一份)
2.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3.申請表暨切結書。
學、雜費全額或半額
給卹期滿
軍公教遺族子女
1.撫卹令、年撫卹金證書等證明文件正本。
(請附影印本一份)
2.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3.申請表暨切結書。
依教育部規定
現役軍人子女
1.家長及本人眷補證正本。
(請附影印本一份)
2.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3.申請表暨切結書。
學費十分之三
原住民籍學生
1.三個月內學生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一份。
[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2.申請表暨切結書。
依教育部規定
低收入戶子女
1.就讀學期之當年度期限內【低收入戶證明】一份。
(鄉、鎮、市區公所開具正本,其備註欄格式內須註明減免學生之姓名及學生身分證字號)
2.申請表暨切結書。
學、雜費全額
中低收入戶子女
1.就讀學期之當年度期限內【中低收入戶證明】一份。
(鄉、鎮、市區公所開具正本,其備註欄格式內須註明減免學生之姓名及學生身分證字號)
2.申請表暨切結書。
學、雜費十分之六
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
1.身心障礙手冊正本及影印本一份。
2.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一份(父、母親、學生及配偶)。
[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3.申請表暨切結書。
重度/極重度:
減免學、雜費全額
中度:
減免學、雜費十分之七
輕度:
減免學、雜費十分之四
身心障礙學生
1.身心障礙手冊正本及影印本一份或鑑輔會證明文件正本。
2.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一份(父、母親、學生及配偶)。
[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3.申請表暨切結書。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孫子女
1.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科)或鄉、鎮、市、區、公所開具尚在有效期限內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公文函,公文內須註明減免學生之姓名。
2.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一份。
[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3.申請表暨切結書。
學雜費十分之六
注意事項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規定:
(一)凡依據各類生就學減免辦法申請就學減免之學生,同時符合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學金申請資格者,僅能擇一辦理。
(二)未曾在各大專校院申請過相同年級(學期)之各類就學優待減免,以及在校享有就學優待期間,並無重複申請政府機關之其他相關補助。
(三)「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第三條修正條文規定:「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國內學校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其最近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未超過新台幣220萬元,得減免就學費用。
」
(四)依教育部規定減免標準之金額僅包含註冊費繳費單明細之【學費】及【雜費】項目,不包含其他項目,試算時敬請注意明細項目。
(五)就學優待減免學雜費標準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暑期(重)補修、輔系、雙主修、教育學程及碩專之學分費。
二、享有就學優待減免資格者欲再申請貸款者,請先完成就學減免申請後,再辦理貸款程序。
三、若有未盡事宜或教育部有最新辦法,將於網站依新辦法公告執行辦理。
承辦人:(日間部學生)學務處課指組:陳小姐(上班時間08:20~16:40)
(進修部&在職專班學生)學務處學輔組:陳組長(上班時間16:00~22:00)
320313桃園市中壢區萬能路1號學務處03-4515811分機22000招生分機21500|更新日期:2022-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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