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1 卷第2 期(1972.04)-票據之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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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乃消滅票據關係之清償也。

付款有廣狹二義。

狹義之付款,係指匯票承兌人、本票發票人或擔當付款人、支票付款人所為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法學期刊 社群分享 FaceBook Line 分享網址 請收錄全文 友善列印 論著名稱: 票據之付款 編著譯者: 張龍文 出版日期: 1972.04 刊登出處: 台灣/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1卷第2期/479-490頁 頁  數: 12 點閱次數: 1886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鍵詞: 付款提示;拒絕證書;付款請求權;追索權;保證;參加付款;對換付款;一部付款;提存;抵銷;票據偽造變造;舉證責任 中文摘要: 付款,乃消滅票據關係之清償也。

付款有廣狹二義。

狹義之付款,係指匯票承兌人、本票發票人或擔當付款人、支票付款人所為之付款(本文稱為付款人)。

廣義之付款,則指狹義之付款外,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之保證人,暨參加付款人所為之付款亦包括在內。

狹義之付款,在票據法上,具有特殊之意義,即一切票據關係因此而消滅。

在匯票,執票人對承兌人享有付款請求權,對於發票人、背書人具有追索權。

在本票,執票人對發票人具有付款請求權。

擔當付款人,雖非票據上之債務人,然為發票人所指定之代行付款之人,因此,如果擔當付款人任意為付款時,即與付款人為付款同,可消滅一切票據關係。

其已為付款之擔當付款人,是否得對發票人求償,已非票據上關係。

本票執票人,對於背書人亦有追索權。

在支票,執票人對發票人、背書人具有追索權,但對於支票發票人之追索權與對於支票背書人之追索權,在效力上,兩者稍有不同(票據法一三二條、一三四條)。

本文所述,以狹義付款為限。

惟茲為便於說明,就廣義之付款,先予說明於下:(1 )保證人: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之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六一條一項、一二四條),故執票人得對保證人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

保證人如對執票人為付款時,執票人之權利雖然稍滅,然該付款,並非消誠全部票據關係,即已付款之保證人,仍得對被保證人行使票據上之權利。

(2 )參加付款人:承兌人、本票發票人、其保證人及擔當付款人以外之第三人,得參加付款。

參加付款人於為參加付款時,不僅執票人之權利因而消滅;同時被參加人之後手,亦因此而免除責任。

但參加付款人對承兌人、本票發票人、被參加人及其前手,取得執票人之權利。

目  次: 一、總說二、付款之提示(一)付款提示之意義(二)付款提示之效力(三)付款提示之當事人   (A)提示人   (B)被提示人(四)付款提示之期限   (A)匯票及本票   (B)支票(五)提示之期間(六)提示付款之場所(七)付款提示之方法(八)拒絕證書(九)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A)匯票   (B)本票   (C)支票三、付款之時期(一)到期日前之付款(二)到期日後之付款(三)到期日之付款(四)付款之延期   (A)基於當事人之意思之場合   (B)基於法規之規定四、付款之方法(一)對換付款之原則(二)記載收訖字樣並簽名(三)一部付款(四)付款之標的(五)匯票、本票金額之提存(六)支票之轉賬或抵銷(七)票據喪失時五、付款人之調查義務(一)對於具有形式的資格者之付款(二)無詐欺或重大過失六、偽造變造票據之付款及其損失之負擔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法源法律網 網站導覽 |關於法源 |使用規範 |策略聯盟 |聯絡我們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 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 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 返回功能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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