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契約是否需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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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般約定要式契約中所約定的方式有以書面為之、證人簽章或須經公證等方式。

要式契約不依法定方式履行者,依民法七十三條規定:「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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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契約以不要式契約為原則,要式契約為例外。

「要式契約」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仍須依一定方式始能成立或生效的契約。

例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所簽訂「書面」的契約。

「不要式契約」不須依一定方式就能成立或生效者。

在日常生活中隨時可以看到「不要式契約」,例如甲方對乙方口頭上說:「這100元借給你!」,中間雙方沒有寫借貸證明書,沒有任何書面資料。

或是去商店買東西,單純金錢與商品往來,沒有契約書成立,屬「不要式契約」。

所謂要式契約的方式有法定和約定之分,法定要式契約通常是以「書面」、「登記」及「公開儀式」為履行方式,例如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的移轉、設定或變更的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參見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不動產的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參見民法第七百十條);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的證人(參見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

另外一般約定要式契約中所約定的方式有以書面為之、證人簽章或須經公證等方式。

要式契約不依法定方式履行者,依民法七十三條規定:「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另外,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

」 契約的簽定除要式契約外,並未強制規定要用一定之方式,通常都是以契約標的物的重大性來選擇契約簽定之方式,其目的是為了要明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有些是為了實體法上證據考量;有些則是具備警示功能,使當事人在簽訂契約時有慎重考慮的機會;有些則是基於是為了便利主管機關之監督(例如證交法第十九條),又或者是為了達成一定公示的作用,或便於辦理登記等等不一而足。

相關條文: 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 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

未依前項規定公證之契約,如當事人已合意為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而完成登記者,仍為有效。

民法第七百十條 稱指示證券者,謂指示他人將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代替物給付第三人之證券。

前項為指示之人,稱為指示人。

被指示之他人,稱為被指示人。

受給付之第三人,稱為領取人。

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南投縣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吳萬春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分享 點閱次數:9721 最近更新日期:111-01-13 回上一頁 ::: 關於本會 本會簡介 主任委員 主任委員信箱 組織架構 職掌與電話 交通與位置 訊息公告 最新消息 即時新聞澄清 新聞資訊 就業資訊 採購專區 活動訊息 榮民節活動專區 活動剪影 影音專區 「退除役官兵懇談會」及「服務區座談會」專區 榮民遺留不動產標售 安養機構床位資訊 重大政策 年金專區 便民服務 線上申辦及查詢 申辦表單下載 常見問答 主要服務 就學服務 就業服務 職業訓練 就醫服務 就養服務 服務照顧 退除給付 一般服務 國際聯絡 廉政專區 人事服務 業務統計 法律服務 主管法規查詢 訴願及訴訟服務 國家賠償服務 人權保障專區 法律服務案例暨法律常識專題 法制作業規定及範例 法網相連 資訊公開 主管法令 本會組織與職掌 行政指導文書 施政計畫 業務統計 研究報告 預算及決算 會計報表 會計制度 請願及訴願 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合議制機關會議紀錄 國家賠償事件統計 政策宣導相關廣告 行動服務發展現況 行政透明措施專區 立法院業務報告 民營事業 本會獎項專區 政府資料開放(OpenData) 本會出版品 本會宣傳品 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檔案應用 性別主流化專區 遊說法資訊專區 消保專區 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 內部控制專區 所屬機構 服務機構 安養機構 訓練機構 醫療機構 農林機構 相關連結 本會相關連結 會外相關連結 隱私權及安全政策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ODF開放文件說明 網站Banner下載 網站滿意度調查 24小時服務專線:(02)2725-5700 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212-154、0800-212-510  (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08:00~17:00) 機關地址:11025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222號(交通與位置) 建議瀏覽器:Chrome、Firefox、Edge、IE9.0以上版本 最佳瀏覽解析度為1024x768以上          瀏覽人次:65492695 (自民國105-11-01起) 更新日期:111-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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