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新訊-修正「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2021-08-23)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修正「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 2021-08-23 [ 評論數0 篇].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護字第1100182012 號令修正發布第3、11 條條文;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法規新訊-《網路》 社群分享 FaceBook Line 分享網址 查詢 評論 友善列印 修正「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 2021-08-23 [評論數0篇]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護字第1100182012號令修 正發布第3、11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3條主管機關應就情資分享事宜進行國際合作。

主管機關應適時與公務機關進行情資分享。

公務機關應適時與主管機關進行情資分享。

但情資已依前項規定分享或已 經公開者,不在此限。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適時與其所管之特定非公務機關進行情資分享。

特定非公務機關得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情資分享。

前項分享之情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足以防止其他機關資通安 全事件之發生或降低其損害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

第11條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源法律網 網站導覽 |關於法源 |使用規範 |策略聯盟 |聯絡我們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 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 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 返回功能列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