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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 制(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行政院院臺護字第1100182012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十一條條文,自發布日 ... 展開選單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全站查詢關鍵字欄位 搜尋 close 回首頁 最新訊息 法規類別 法規查詢 解釋令函 訴願決定書 草案預告 綜合查詢 相關網站 ::: alarm 回法務局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線上教學 小 中 大 ::: 首頁 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keyboard_arrow_left 回上頁 法規類別 行政/通用 名  稱 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 制(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行政院院臺護字第1100182012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十一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切換選擇法規資訊內容 法規資訊 所有條文 篇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歷史沿革 制定依據 相關解釋令函 異動說明 提案草案 檔案下載 修正內容 [修正] 第三條 主管機關應就情資分享事宜進行國際合作。

主管機關應適時與公務機關進行情資分享。

公務機關應適時與主管機關進行情資分享。

但情資已依前項規定分享或已 經公開者,不在此限。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適時與其所管之特定非公務機關進行情資分享。

特定非公務機關得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情資分享。

前項分享之情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足以防止其他機關資通安 全事件之發生或降低其損害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

[修正] 第十一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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