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前項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規定,應包括內容如下: 一、專責之統籌管理單位。

二、委託研究主題之選定。

三、研究計畫資料之建檔、傳輸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97年07月02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第1條為加強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構)(以下簡稱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之管理,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本辦法所稱委託研究計畫,指各機關依業務需要,動用公務預算或其主管運用屬政府所有之基金作為研究經費,委託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團體或個人執行具研究性質之計畫。

各級行政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之合作研究,具有委託性質者,準用本辦法管理。

第3條委託研究計畫,依計畫性質分類如下:一、行政及政策類研究:各機關依業務需要辦理,其研究成果係作為政府機關業務改進或政策研擬參考者。

二、科學及技術類研究:各機關為提升國家科學技術而辦理者。

前項第一款行政及政策類研究計畫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研考會),第二款科學及技術類研究計畫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國科會)。

第4條行政院所屬一級機關應視業務特性,依本辦法及相關法令,訂定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規定,統籌管理所屬機關(單位)之委託研究計畫;所訂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規定,應送行政院備查。

前項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規定,應包括內容如下:一、專責之統籌管理單位。

二、委託研究主題之選定。

三、研究計畫資料之建檔、傳輸及公開。

四、委託對象、研究人員與研究計畫書之審查及選定。

五、研究經費項目、標準及收支處理。

六、委託契約之簽訂程序。

七、研究進度之管制及查核。

八、研究報告之審查或研究成果之驗收。

九、研究報告之印製格式。

十、研究報告之陳核程序。

十一、研究成果之運用。

十二、研究成果之公開。

十三、研究報告之管理。

十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5條行政院國科會應建立各機關研究計畫基本資料庫(以下簡稱GRB檔),供各機關登錄建檔及查詢委託研究計畫資料;登錄及查詢作業規範,由行政院國科會定之。

第6條各機關委託研究主題之選定,應以符合施政計畫及業務發展需要為原則。

各機關應參考行政院國科會GRB檔,審慎選定委託研究主題、委託對象及研究人員;選定委託對象時,除應審酌主持人主持研究能力外,同一期間接受政府委託研究計畫達二項以上者,尤應審慎衡酌考量。

前項所稱同一期間,指研究計畫之研究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上。

第7條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主題及其研究重點,非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應於選定後刊登於機關網頁。

第8條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一、研究主旨。

二、背景分析。

三、研究方法及步驟。

四、研究人員及分工配置、研究人員學、經歷、主持人及協(共)同主持人參與政府委託研究計畫情形。

五、研究經費。

六、研究進度。

七、研究預期成果。

八、相關參考資料。

九、GRB表。

委託研究計畫如須出國考察,應另提出國計畫書,併委託研究計畫書審查;考察報告應列為研究報告附錄或由委託機關存檔備查。

第9條各機關與受委託者應簽訂委託研究契約,契約應規範事項如下:一、委託機關、受委託者、雙方代表人(或負責人)及研究主持人。

二、計畫名稱及執行期間。

三、計畫之經費與其撥付、報銷及所得稅扣繳方式。

四、計畫變更或終止之程序。

五、圖書、儀器、設備之購用及處理。

六、研究成果提送階段及期限。

七、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八、研究資訊及成果公開之處理方式。

九、受委託者保守委託契約內容及委託機關業務機密之義務。

十、受委託者及委託機關雙方對可能侵害第三者智慧財產權應負之責任。

十一、受委託者配合委託機關查核計畫執行情形之義務。

十二、受委託者接受研究成果驗收之義務。

十三、受委託者告知研究過程及應用有危害人體健康、污染環境或公共危險之虞之義務。

十四、違反約定事項之處理。

十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10條各機關應指定專人管理委託研究報告;非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得予辦理研究成果發表會,並應送指定圖書館寄存,供公眾參考使用;其寄存作業規範,由行政院國科會會同行政院研考會及國家圖書館定之。

第11條各機關委託研究報告重要內容,非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應予摘要,送行政院國科會科學技術資料中心建立研究報告摘要電子資料庫,供公眾查詢參考使用;其作業規範,由行政院國科會定之。

第12條由民間企業提供配合款進行之委託研究計畫,其研究成果之公開及運用,依所立委託契約為之;其研究計畫基本資料之登錄,應依第五條規定辦理。

第13條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相關機關就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情形進行實地查核。

各機關對於研究主持人於同一期間接受政府委託二項以上之研究計畫以及連續三次以上委託同一單位或人員辦理之研究計畫,應予列為計畫成效查核重點。

第14條委託機關之人員參與委託研究工作,不得支領研究計畫經費。

第15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構)以外之政府機關(構)委託研究計畫,得參照本辦法自訂作業規定辦理。

第16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