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內政部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規定 - 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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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作業規定所稱委託研究計畫,指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單位),基於業務需要,動用公務預算或其主管運用屬政府所有之基金作為研究經費,委託大專院校、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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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83年03月08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8年03月22日
發文字號:
台內秘字第10802010151號函
法規體系:
秘書
圖表附件:
附件1-附件3.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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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委託研究計畫之管理,提升研究品質,落實研究成果之運用,特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要點第四點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所稱委託研究計畫,指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單位),基於業務需要,動用公務預算或其主管運用屬政府所有之基金作為研究經費,委託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團體或個人(以下簡稱受委託者),執行具研究性質之計畫。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第三點第三款所稱之合作研究,具有委託性質者,準用本作業規定管理。
電腦軟體製作、影片拍攝、法規或刊物編印、工程設計、辦理研討會、設備採購、例行性技術檢測、教育訓練、業務推廣、統計調查及民意調查、環境監測、土地測量(調查)等事項,如不具研究性質者非屬委託研究計畫。
三、委託研究計畫依性質分類如下:
(一)行政及政策類研究:各單位依業務需要辦理,其研究成果係作為業務改進或政策研擬參考者,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主管。
(二)科學及技術類研究:各單位為提升國家科學技術而辦理者,由科技部主管。
四、各單位委託研究主題之選定,應以符合施政計畫及業務發展需要為原則,不得與本部或其他機關已完成或進行中之計畫重複。
各單位應參考政府研究資訊系統(以下簡稱GRB系統),審慎選定委託研究主題、委託對象及研究人員;選定委託對象除應審酌主持人主持研究能力外,同一期間接受政府二項以上委託研究計畫者,尤應審慎衡酌考量。
前項所稱同一期間,指研究計畫之研究期程重疊四個月以上。
五、本部委託研究計畫之專責統籌管理單位為秘書室。
六、各單位辦理委託研究計畫作業程序如下:
(一)編列下年度非屬科技計畫之委託研究計畫概算前,應配合本部概算編列作業時程,邀請相關研究領域之學者或專家及相關人員辦理先期審議,確定研究計畫主題及預算數額等事項後,於當年三月底前完成先期審議事宜;各單位基於政策臨時需要或上級機關交辦,未及辦理先期審議者,得專案簽奉部長核定後辦理。
(二)委託研究計畫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委託事宜;契約書內容應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定採購契約要項之規定辦理,契約內容須包含研究題目、研究期間、研究經費、研究進度落後處理方式、智慧財產權歸屬及違反約定事項處理等必要規範事項。
(三)應於委託研究計畫完成簽約後三日內,協助受委託者至GRB系統登錄計畫摘要等相關資料,各單位並應於簽約後七日內確認資料正確性。
(四)委託研究期程在六個月以下或研究經費在五十萬元以下者,得免提送期中報告。
(五)應於計畫完成後四個月內,辦理下列事項:
1、將已完成之委託研究報告併同研究結論、業管建議事項之參採及辦理情形(如附件一)簽陳部長核定;並至GRB系統審核及登錄相關資料。
2、將非屬限閱或機密之委託研究報告二份及電子檔函送國家圖書館辦理寄存,並副知本部秘書室;另將研究報告分送有關機關參考辦理或納入推動。
(六)配合委託研究計畫辦理期程,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外,應於計畫完成後六個月內辦理委託研究報告成果發表,並視需要辦理新聞發布事宜。
(七)對於研究主持人於同一期間接受政府委託二項以上之研究計畫及連續三次以上委託同一單位或人員辦理之研究計畫,應予列為計畫成效查核重點。
七、受委託者所提之研究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各款:
(一)研究主旨:包括主題、緣起及預期目標。
(二)研究主題背景及有關研究之檢討。
(三)研究方法及過程。
(四)研究人員姓名、現職、學經歷與分工配置、主持人及協(共)同主持人目前進行中或規劃參與政府委託研究計畫名稱、委託機關及研究期程。
(五)研究經費之配置(各項經費參照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編列)。
(六)研究進度及預期完成之工作項目。
(七)研究預期對相關施政之助益。
(八)相關參考資料。
(九)政府部門研究計畫基本資料表(如附件二)。
八、委託研究計畫涉及租用資訊軟硬體設備、軟體開發、資料建檔及資訊系統之規劃者,先期審議時應先簽會本部資訊中心。
九、研究報告封面註明「委託機關全銜」及「本報告內容及建議,純屬研究小組意見,不代表本機關意見」,書名頁(封面後第一頁印刷頁)載明研究主題、委託機關、受委託單位、主要研究人員、研究期程及研究經費等資訊(參考樣式如附件三),並依一般論文格式撰寫及印製。
十、委託研究計畫如需出國考察,應另提出國計畫書,併委託研究計畫書審查;考察報告應列為研究報告附錄或由委託機關存檔備查。
十一、各單位人員參與委託研究工作不得支領研究計畫經費。
十二、各單位應落實委託研究計畫自主管理,本部部內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應指派專責人員為本部秘書室對應窗口,確實督導掌握所轄委託研究計畫之執行進度及成效,並確保GRB系統相關資料之完整性及正確性。
本部秘書室應就本部部內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委託研究計畫查核管理機制推動情形進行分析檢討,並得視需要輔導各單位加強辦理。
十三、各單位已發包之研究計畫,不得增加研究經費。
十四、獲得國發會、科技部之研究補助案,除依補助機關相關規範辦理外,仍應依本作業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十五、本部各所屬一級機關得視業務特性,另定研究計畫作業規定。
但不得與本作業規定相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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