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教育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文字描述應依評量內涵與結果詳加說明,並提供具體建議。
量化紀錄應以分數計之,至學期末應轉換為甲、乙、丙、丁、戊五等第方式紀錄。
其 ...
目前線上:898人,瀏覽人次:708349440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教育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8月18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臺中市政府為促進國民教育學生五育均衡發展,依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實施九年一貫課程實施年級之成績評量。
尚未實施九年一
貫課程年級之成績評量,依據本市國中小成績考查要點辦理。
第三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旨在瞭解學生學習情形,激發學生多元潛能,
促進學生適性發展,肯定個別學習成就,並作為教師教學改進及學生學
習輔導之依據。
第四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
;其評量範圍如下:
一、學習領域評量:依能力指標、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兼顧認知
、技能、情意等層面,並重視各領域學習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學生出席情形、獎懲、日常行為表現、團體活
動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外特殊表現等。
第五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分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二種;定期評量以二
次為限,其方式由各校自訂。
平時評量由任課教師於課堂中隨時評量之
,範圍與方式應兼顧個別化、適應化與多元化。
第六條國民中小學成績評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並衡酌身心障礙
學生之學習優勢管道,彈性調整其評量方式,以獎勵輔導為原則,並依
各學習領域內容及活動性質,採取筆試、口試、表演、實作、作業、報
告、資料蒐集整理、鑑賞、晤談、實踐等適當之多元評量方式,並得視
實際需要,參酌學生自評、同儕互評辦理之。
前項評量方式,由任課教師依教學計畫,在學期初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並負責評量。
第七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應兼顧文字描述及量化紀錄。
文字描述應
依評量內涵與結果詳加說明,並提供具體建議。
量化紀錄應以分數計之
,至學期末應轉換為甲、乙、丙、丁、戊五等第方式紀錄。
其等第之轉
換如下:
一、甲: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者。
二、乙: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丙: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丁: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戊:未滿六十分者,為不及格。
第八條學生學習領域成績評量分為語文領域、健康與體育領域、數學領域、生
活課程領域、社會學習領域、藝術與人文領域、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及
綜合活動領域為之。
各領域評量成績之計算,定期評量成績及平時評量成績各佔百分之五十
。
第九條語文領域之成績,包括本國語文及外國語文,其成績乘以每週授課時數
之加總除以總時數。
一本國語文:分為國語文及鄉土語文,其中國語文之評量應參酌綱要之
能力指標,兼重注音符號的應用、聆聽、說話、識字及寫字、閱讀、作
文能力,著重綜合應用能力之評量。
鄉土語文可就地區特性,選授閩南
語、客語、原住民語,其評量宜就聽、說為主,讀、寫、作為輔。
二外國語文:外國語文以英文為第一外國文,其評量宜採形成性評量,
以口語練習、角色扮演等活動方式,進行多元評量,少作紙筆測驗。
第二外國語文由各校視實際情形自行選修,其科目、評量方式,由各校
自訂。
第十條健康與體育領域之評量,第一階段不做紙筆測驗,以觀察、訪談、軼事
紀錄等方式評量;其他階段採用紙筆測驗、課前活動準備、平時觀察、
行為態度問卷、紀錄表、自我評量、課後作業、上課參與及表現等方式
。
第十一條數學領域之評量宜多樣化,採用紙筆測驗、實測、討論、口頭回答、視
察、作業、專題研究或分組報告等方式。
另宜訂分段給分標準,依其作
答適切性,給予部份分數。
第十二條生活課程領域之評量,應用紙筆測驗、成品展示、口頭詢答、學習歷程
檔案、專題報告、自陳法、討論、教師觀察、動態評量、創作、表演及
欣賞等方式。
第十三條社會學習領域之評量,採用紙筆測驗、教師觀察、同儕評量、動態評量
、檔案量、實作評量、自我評量及情境測驗等方式。
第十四條藝術與人文領域之評量,併用量與質的評量,採取教師評量、學生互評
、學生自評等,以創作、表演、欣賞、觀察、問答、晤談、問卷調查、
軼事記錄、測驗、自陳法及討論等方式。
第十五條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之評量,除由教師考評之外,得輔以學生自評及互
評來完成。
其型式可運用如觀察、口頭詢問、實驗報告、成品展示、專
案報告、紙筆測驗、操作、設計實驗及學習歷程檔案等方式。
第十六條綜合活動領域之評量以記錄為之,以教學日誌、學生日誌、會議紀錄、
研究報告、活動心得、成品製作及遊記等方式。
第十七條教師應視教學需要,將生涯、人權、家政、環保、資訊、兩性等六大議
題融入各領域中,其評量配合各領域實施之。
第十八條學生學習領域學期成績之計算,依各領域分別辦理。
學習領域畢業總成
績以各領域之成績平均之。
日常生活表現畢業總成績以各學年日常生活
表現成績平均之。
第十九條學生學期成績之登記,國民中學部份由教務處主辦;國民小學部份由各
班級任老師主辦。
第二十條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學習領域畢業總成績及日常生活表現畢業總
成績平均及格者,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不及格者,由學校發給修業證
明書。
第二十一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
次;其成績評量相關表冊,由本府另定之。
第二十二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結果及紀錄,非經學校、家長及學生本人同意
,不得公佈或洩漏,但以不透漏學生姓名方式,提供教育研究或教學使
用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SS服務訂閱說明|合作提案|隱私權聲明|著作權聲明|常見問題
106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62-12號玫瑰大樓3樓電話:02-2707-2848傳真:02-2708-4428
COPYRIGHT(C)2000-2003ROOTLAWALLRIGHTSRESERVED.MAILTOWEBMASTER.
延伸文章資訊
- 1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教育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文字描述應依評量內涵與結果詳加說明,並提供具體建議。量化紀錄應以分數計之,至學期末應轉換為甲、乙、丙、丁、戊五等第方式紀錄。其 ...
- 2法規內容-臺中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為規範臺中市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學 · 二、學校學生定期評量紙筆測驗次數每學期以二次為原則,各校得視需要 · 三、成績計算方式,依下列各款 ...
- 3台中市四維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本辦法: 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成績評量準則」訂 ... 本校學生成績評量以協助學生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目的,以適性化、多元化之 ...
- 4新竹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全案修正條文
第一條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 績評量準則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以協助學生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目.
- 5臺中市中小學成績評量準則- 臺中市文心國民小學註冊組
》臺中市中小學成績評量準則 ·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 五、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