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教育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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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描述應依評量內涵與結果詳加說明,並提供具體建議。
量化紀錄應以分數計之,至學期末應轉換為甲、乙、丙、丁、戊五等第方式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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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教育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8月18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臺中市政府為促進國民教育學生五育均衡發展,依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實施九年一貫課程實施年級之成績評量。
尚未實施九年一
貫課程年級之成績評量,依據本市國中小成績考查要點辦理。
第三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旨在瞭解學生學習情形,激發學生多元潛能,
促進學生適性發展,肯定個別學習成就,並作為教師教學改進及學生學
習輔導之依據。
第四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
;其評量範圍如下:
一、學習領域評量:依能力指標、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兼顧認知
、技能、情意等層面,並重視各領域學習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學生出席情形、獎懲、日常行為表現、團體活
動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外特殊表現等。
第五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分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二種;定期評量以二
次為限,其方式由各校自訂。
平時評量由任課教師於課堂中隨時評量之
,範圍與方式應兼顧個別化、適應化與多元化。
第六條國民中小學成績評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並衡酌身心障礙
學生之學習優勢管道,彈性調整其評量方式,以獎勵輔導為原則,並依
各學習領域內容及活動性質,採取筆試、口試、表演、實作、作業、報
告、資料蒐集整理、鑑賞、晤談、實踐等適當之多元評量方式,並得視
實際需要,參酌學生自評、同儕互評辦理之。
前項評量方式,由任課教師依教學計畫,在學期初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並負責評量。
第七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應兼顧文字描述及量化紀錄。
文字描述應
依評量內涵與結果詳加說明,並提供具體建議。
量化紀錄應以分數計之
,至學期末應轉換為甲、乙、丙、丁、戊五等第方式紀錄。
其等第之轉
換如下:
一、甲: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者。
二、乙: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丙: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丁: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戊:未滿六十分者,為不及格。
第八條學生學習領域成績評量分為語文領域、健康與體育領域、數學領域、生
活課程領域、社會學習領域、藝術與人文領域、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及
綜合活動領域為之。
各領域評量成績之計算,定期評量成績及平時評量成績各佔百分之五十
。
第九條語文領域之成績,包括本國語文及外國語文,其成績乘以每週授課時數
之加總除以總時數。
一本國語文:分為國語文及鄉土語文,其中國語文之評量應參酌綱要之
能力指標,兼重注音符號的應用、聆聽、說話、識字及寫字、閱讀、作
文能力,著重綜合應用能力之評量。
鄉土語文可就地區特性,選授閩南
語、客語、原住民語,其評量宜就聽、說為主,讀、寫、作為輔。
二外國語文:外國語文以英文為第一外國文,其評量宜採形成性評量,
以口語練習、角色扮演等活動方式,進行多元評量,少作紙筆測驗。
第二外國語文由各校視實際情形自行選修,其科目、評量方式,由各校
自訂。
第十條健康與體育領域之評量,第一階段不做紙筆測驗,以觀察、訪談、軼事
紀錄等方式評量;其他階段採用紙筆測驗、課前活動準備、平時觀察、
行為態度問卷、紀錄表、自我評量、課後作業、上課參與及表現等方式
。
第十一條數學領域之評量宜多樣化,採用紙筆測驗、實測、討論、口頭回答、視
察、作業、專題研究或分組報告等方式。
另宜訂分段給分標準,依其作
答適切性,給予部份分數。
第十二條生活課程領域之評量,應用紙筆測驗、成品展示、口頭詢答、學習歷程
檔案、專題報告、自陳法、討論、教師觀察、動態評量、創作、表演及
欣賞等方式。
第十三條社會學習領域之評量,採用紙筆測驗、教師觀察、同儕評量、動態評量
、檔案量、實作評量、自我評量及情境測驗等方式。
第十四條藝術與人文領域之評量,併用量與質的評量,採取教師評量、學生互評
、學生自評等,以創作、表演、欣賞、觀察、問答、晤談、問卷調查、
軼事記錄、測驗、自陳法及討論等方式。
第十五條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之評量,除由教師考評之外,得輔以學生自評及互
評來完成。
其型式可運用如觀察、口頭詢問、實驗報告、成品展示、專
案報告、紙筆測驗、操作、設計實驗及學習歷程檔案等方式。
第十六條綜合活動領域之評量以記錄為之,以教學日誌、學生日誌、會議紀錄、
研究報告、活動心得、成品製作及遊記等方式。
第十七條教師應視教學需要,將生涯、人權、家政、環保、資訊、兩性等六大議
題融入各領域中,其評量配合各領域實施之。
第十八條學生學習領域學期成績之計算,依各領域分別辦理。
學習領域畢業總成
績以各領域之成績平均之。
日常生活表現畢業總成績以各學年日常生活
表現成績平均之。
第十九條學生學期成績之登記,國民中學部份由教務處主辦;國民小學部份由各
班級任老師主辦。
第二十條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學習領域畢業總成績及日常生活表現畢業總
成績平均及格者,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不及格者,由學校發給修業證
明書。
第二十一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
次;其成績評量相關表冊,由本府另定之。
第二十二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結果及紀錄,非經學校、家長及學生本人同意
,不得公佈或洩漏,但以不透漏學生姓名方式,提供教育研究或教學使
用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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