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教育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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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描述應依評量內涵與結果詳加說明,並提供具體建議。

量化紀錄應以分數計之,至學期末應轉換為甲、乙、丙、丁、戊五等第方式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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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實施九年一貫課程實施年級之成績評量。

尚未實施九年一 貫課程年級之成績評量,依據本市國中小成績考查要點辦理。

第三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旨在瞭解學生學習情形,激發學生多元潛能, 促進學生適性發展,肯定個別學習成就,並作為教師教學改進及學生學 習輔導之依據。

第四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 ;其評量範圍如下: 一、學習領域評量:依能力指標、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兼顧認知 、技能、情意等層面,並重視各領域學習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學生出席情形、獎懲、日常行為表現、團體活 動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外特殊表現等。

第五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分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二種;定期評量以二 次為限,其方式由各校自訂。

平時評量由任課教師於課堂中隨時評量之 ,範圍與方式應兼顧個別化、適應化與多元化。

第六條國民中小學成績評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並衡酌身心障礙 學生之學習優勢管道,彈性調整其評量方式,以獎勵輔導為原則,並依 各學習領域內容及活動性質,採取筆試、口試、表演、實作、作業、報 告、資料蒐集整理、鑑賞、晤談、實踐等適當之多元評量方式,並得視 實際需要,參酌學生自評、同儕互評辦理之。

前項評量方式,由任課教師依教學計畫,在學期初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並負責評量。

第七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應兼顧文字描述及量化紀錄。

文字描述應 依評量內涵與結果詳加說明,並提供具體建議。

量化紀錄應以分數計之 ,至學期末應轉換為甲、乙、丙、丁、戊五等第方式紀錄。

其等第之轉 換如下: 一、甲: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者。

二、乙: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丙: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丁: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戊:未滿六十分者,為不及格。

第八條學生學習領域成績評量分為語文領域、健康與體育領域、數學領域、生 活課程領域、社會學習領域、藝術與人文領域、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及 綜合活動領域為之。

各領域評量成績之計算,定期評量成績及平時評量成績各佔百分之五十 。

第九條語文領域之成績,包括本國語文及外國語文,其成績乘以每週授課時數 之加總除以總時數。

一本國語文:分為國語文及鄉土語文,其中國語文之評量應參酌綱要之 能力指標,兼重注音符號的應用、聆聽、說話、識字及寫字、閱讀、作 文能力,著重綜合應用能力之評量。

鄉土語文可就地區特性,選授閩南 語、客語、原住民語,其評量宜就聽、說為主,讀、寫、作為輔。

二外國語文:外國語文以英文為第一外國文,其評量宜採形成性評量, 以口語練習、角色扮演等活動方式,進行多元評量,少作紙筆測驗。

第二外國語文由各校視實際情形自行選修,其科目、評量方式,由各校 自訂。

第十條健康與體育領域之評量,第一階段不做紙筆測驗,以觀察、訪談、軼事 紀錄等方式評量;其他階段採用紙筆測驗、課前活動準備、平時觀察、 行為態度問卷、紀錄表、自我評量、課後作業、上課參與及表現等方式 。

第十一條數學領域之評量宜多樣化,採用紙筆測驗、實測、討論、口頭回答、視 察、作業、專題研究或分組報告等方式。

另宜訂分段給分標準,依其作 答適切性,給予部份分數。

第十二條生活課程領域之評量,應用紙筆測驗、成品展示、口頭詢答、學習歷程 檔案、專題報告、自陳法、討論、教師觀察、動態評量、創作、表演及 欣賞等方式。

第十三條社會學習領域之評量,採用紙筆測驗、教師觀察、同儕評量、動態評量 、檔案量、實作評量、自我評量及情境測驗等方式。

第十四條藝術與人文領域之評量,併用量與質的評量,採取教師評量、學生互評 、學生自評等,以創作、表演、欣賞、觀察、問答、晤談、問卷調查、 軼事記錄、測驗、自陳法及討論等方式。

第十五條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之評量,除由教師考評之外,得輔以學生自評及互 評來完成。

其型式可運用如觀察、口頭詢問、實驗報告、成品展示、專 案報告、紙筆測驗、操作、設計實驗及學習歷程檔案等方式。

第十六條綜合活動領域之評量以記錄為之,以教學日誌、學生日誌、會議紀錄、 研究報告、活動心得、成品製作及遊記等方式。

第十七條教師應視教學需要,將生涯、人權、家政、環保、資訊、兩性等六大議 題融入各領域中,其評量配合各領域實施之。

第十八條學生學習領域學期成績之計算,依各領域分別辦理。

學習領域畢業總成 績以各領域之成績平均之。

日常生活表現畢業總成績以各學年日常生活 表現成績平均之。

第十九條學生學期成績之登記,國民中學部份由教務處主辦;國民小學部份由各 班級任老師主辦。

第二十條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學習領域畢業總成績及日常生活表現畢業總 成績平均及格者,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不及格者,由學校發給修業證 明書。

第二十一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 次;其成績評量相關表冊,由本府另定之。

第二十二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結果及紀錄,非經學校、家長及學生本人同意 ,不得公佈或洩漏,但以不透漏學生姓名方式,提供教育研究或教學使 用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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