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績評量辦法- 臺中市文心國民小學註冊組 - Google Si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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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績評量辦法
臺中市北屯區文心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93.9.1新訂94年8月16日府教學字第0940148056號函修訂95年11月29日府教學字第0950248507號函修訂97年12月1日修訂104年5月1日學生成績評量審核小組審核修訂109年2月26日校務會議修訂一、依據:(一)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二)教育部108年6月2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65377E號函修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三)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08年8月8日中市教小字第1080071702號函修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二、學生成績評量目的:以協助學生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目的,並具有下列功能:(一)學生據以瞭解自我表現,並調整學習方法與態度。
(二)教師據以調整教學與評量方式,並輔導學生適性學習。
(三)學校據以調整課程計畫,並針對學生需求安排激勵方案或補救教學。
(四)家長據以瞭解學生學習表現,並與教師、學校共同督導學生有效學習。
三、學生成績評量範圍:學生成績評量,應依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如下:(一)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1.範圍:包括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所定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其所融入之議題。
2.內涵:包括核心素養、學習重點、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並應兼顧認知、情意、技能及參與實踐等層面,且重視學習歷程及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範圍及內涵,包括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紀錄、團體活動表現、品德言行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四、學生成績評量原則:(一)目標:應符合教育目的之正當性。
(二)對象:應兼顧適性化及彈性調整。
(三)時機:應兼顧平時及定期。
(四)方法:應符合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最小化。
(五)結果解釋:應以標準參照為主,常模參照為輔。
(六)結果功能:形成性及總結性功能應並重;必要時,應兼顧診斷性及安置性功能。
(七)結果呈現:應兼顧質性描述及客觀數據。
(八)結果管理:應兼顧保密及尊重隱私。
五、學生成績評量方式:學生成績評量,應依第三條規定,並視學生身心發展、個別差異、文化差異及核心素養內涵,採取下列適當之多元評量方式:(一)紙筆測驗及表單:依重要知識與概念性目標,及學習興趣、動機與態度等情意目標,採用學習單、習作作業、紙筆測驗、問卷、檢核表、評定量表或其他方式。
(二)實作評量:依問題解決、技能、參與實踐及言行表現目標,採書面報告、口頭報告、聽力與口語溝通、實際操作、作品製作、展演、鑑賞、行為觀察或其他方式。
(三)檔案評量:依學習目標,指導學生本於目的導向系統性彙整之表單、測驗、表現評量與其他資料及相關紀錄,製成檔案,展現其學習歷程及成果。
(四)特殊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衡酌學生學習需求及優勢管道,彈性調整之。
(五)領域學習課程評量,應兼顧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之成績各50%。
(六)學期總成績:學期總成績則依「各領域學習節數加權」計算之。
(七)畢業成績以一至六年級學期成績為計算標準,一至四年級各佔10%,五、六年級各佔30%,總分相同時則依國語、數學、自然、社會、英語之成績依序比較之。
(八)學生成績評量方式,由任課教師依教學計畫於開學前提經各領域學習課程小組審查通過後實施,並於學期初以口頭或書面通知等方式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六、學生成績評量時機: (一)分為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二種。
(二)領域學習課程評量,應兼顧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彈性學習課程評量,應以平時評量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實施定期評量;日常生活表現以平時評量為原則,評量次數得視需要彈性為之。
(三)平時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以最小化為原則;定期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每學期二次。
七、因故不能參加評量:學生因故不能參加定期評量,經學校核准給假者,應於銷假後立即補行評量,並於學期成績結算前辦理,其補行評量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因公、喪或不可抗力因素請假者,依實得分數計 (二)因事、病請假者,其成績如列六十分以下,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其超過部份以八折計算後相加列計。
(三)學生無故缺課後返校就讀者,除該學期缺課成績經准予補行評量者外,其缺課期間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八、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家長應依申請計畫實施評量,並得自行決定學生返校參加定期評量,由家長實施之評量紀錄,應於學期末提供校方進行成績登錄,提供之時間由家長與導師聯繫確認。
(二)返校參加定期評量者,平時評量成績由家長提供,教師就平時評量與定期評量成績,合併計算學生之學期成績。
(三)不返校參加定期評量者,成績由家長評定。
九、學生成績評量人員: (一)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由授課教師評量,且應於每學期初,向學生及家長說明評量計畫。
(二)日常生活表現:由導師參據學校各項紀錄、各領域學習課程與彈性學習課程之授課教師、學生同儕及家長意見反映,加以評量。
十、學生成績定期評量之實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校定期評量試卷編製應訂定命題流程、審查及保密之注意事項。
(二)教師編製評量試題時,不得直接引用坊間出版之試題。
(三)學校教育人員不得有洩題或暴露試卷之行為,違者依相關規定懲處。
十一、學生成績評量結果:(一) 學生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平時及定期成績評量結果,應依評量方法之性質以等第、數量或質性文字描述記錄之。
(二) 前項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評量,至學期末,應綜合全學期各種評量結果紀錄,參酌學生人格特質、特殊才能、學習情形與態度等,評量及描述學生學習表現,並得視需要提出未來學習之具體建議。
(三) 領域學習課程之評量結果,應以優、甲、乙、丙、丁之等第,呈現各領域學習課程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1.優等:九十分以上。
2.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3.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4.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5.丁等:未滿六十分。
(四)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五)彈性學習課程評量結果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得比照第三項規定辦理。
(六)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第三條第二款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分及等第轉換。
十二、學生成績評量通知:(一) 學校就國民中小學學生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之成績評量紀錄及具體建議,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
(二) 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
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
(三) 學生(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如對成績評量紀錄有疑義時,應自收受成績評量紀錄之次日起七日內向學校申請複查,逾期不予受理。
十三、學校為研議、審查學生成績評量及畢(修)業事宜,應設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
審查小組之組織及運作等事項,由學校擬訂並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學校校長兼任;其他委員由四處室主任、教師代表四人(二、四、六年級及科任教師代表各一人)、教師會代表一人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兼之,並由註冊組長擔任執行秘書。
十四、學校應結合教務、學務、輔導相關處室及家長資源,確實掌握學生學習狀況,對需予協助者,應訂定並落實預警、輔導措施。
學生學習過程中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之基準者,學校應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扶助作業要點」實施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需予協助者,學校應依教師輔導及管教學生相關規定施以輔導,並與其法定代理人聯繫,共同協助學生改善。
十五、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符合者,發給修業證明書:(一)出席率: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
(二)領域學習課程成績,七大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十六、學生成績之登記及處理應登錄於校務行政系統,成績評量結果應妥為保存及管理,並維護個人隱私與權益;其評量結果及紀錄處理,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相關規定辦理;學生各項成績評量相關表冊,依據市府之訂定。
十七、第三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第二款,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適用之。
十九、本辦法經「學生成績評量審核小組」審核通過並陳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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