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 文雅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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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府授教小字第1000054512號函頒一、本補充規定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學校學生定期評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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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臺中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府授教小字第1000054512號函頒
一、本補充規定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學校學生定期評量次數每學期以二次為原則,各校得視需要自行增加,但不得舉辦全年級排名之學業競試。
三、學習領域評量之成績計算方式,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之成績占學期成績之百分比,由學校訂定之。
(二)彈性學習時數與學習領域相關者得併入學習領域評量。
(三)學生畢業總成績之計算方式,由學校訂定之。
學生成績評量方式,由任課教師依教學計畫於開學前提經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審查通過後實施,並於學期初以口頭或書面通知等方式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四、學生學習領域成績評量由學校教務處主辦;日常生活表現成績評量由學校訓導處或學生事務處主辦,各任課教師及導師應配合辦理。
學生成績評量相關表冊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另訂定之。
五、學習領域評量,分下列各領域辦理:
(一)語文學習領域。
(二)健康與體育學習領域。
(三)數學學習領域。
(四)社會學習域。
(五)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
(六)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
(七)綜合活動學習領域。
學校運用彈性學習節數所安排之課程及資訊、環境、性別、人權、生涯發展、家政等重大議題以融入各學習領域評量為原則;一年級及二年級統合社會、藝術與人文、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為生活課程。
六、學生成績評量紀錄,學校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監護人)及學生一次;其紀錄內容應包括日常生活表現評量項目、學習領域評量項目、學習節數、成績等第及文字描述、出勤及獎懲紀錄等。
學生如對成績評量紀錄有疑義時,應自收受成績評量紀錄之日起七日內向學校申請複查,逾期不予受理。
七、學生定期評量時,因故經准假缺考者,應於銷假後立即補考,並於學期成績結算前辦理;其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因公、喪請假或不可抗力因素缺考,依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事、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如列六十分以下,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其超過部分八折計算。
八、學生無故缺課後返校就讀者,除該學期缺課成績經准予補考者外,其缺課期間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九、學生修業期滿,評量紀錄符合下列規定者,由各校發給畢業証書:
(一)有三個學習領域畢業成績達丙等以上;或六年級第二學期有三個學習領域成績達丙等以上。
(二)無下列各目之一:
1.一學期內中輟超過該學期授課時數三分之一。
2.經功過相抵後仍記有三大過以上(含折算累計):九十四學年度以前入學之學生,其日常生活表現之成績每學期均達丙等以上者,或六年級第二學期達丙等以上並經學校審核通過者為及格。
十、修業期滿評量結果未符前點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但有特殊情形,得經學校審核通過後發給畢業證書。
十一、學校應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列出獎懲實施、懲罰存記等有關規定,以輔導學生改過遷善。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待改進事項足以影響其人格發展者,應由輔導單位專案輔導。
學生學習領域之成績,經評定為丁等者,任課教師應對該生實施補救教學措施。
十二、學生成績之登記及處理應配合校務行政電腦格式紀錄,列入檔案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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