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法釋疑 - 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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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
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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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法第19條合理例外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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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消保法釋疑
消保法釋疑
消保法釋疑Q&A
Q1
何謂七天鑑賞期?
1.依消保法第19條第1項特種買賣(通訊與訪問交易)規定:消費者得於收到商品七日內無條件退貨,不需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
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2.亦即網路購物、電視購物、電話行銷、路邊訪問推銷、賣場問卷調查推銷皆適用此條法規。
3.若在實體店面購物,不適用此七天鑑賞期的規定!除非有品質瑕疵或可歸責於業者的事由!
Q2
保險保單反悔,如何解約?
可於收到保單10天內提出解約要求,亦即把握黃金解約期!
Q3
何謂合約審閱期?
在雙方正式簽訂契約前,業者應將空白合約書提供給消費者事先能逐條檢視內容的適切性與公平性,有不公平或不合理處可要求修正,若業者拒絕,消費者可拒簽,以免日後產生權益受損.
在政府所頒佈的約百餘項各行業別定型化契約,一般至少要有三天以上的合約審閱期!
Q4
實體店面適用七天鑑賞期嗎?
在實體店面購物是不適用七天鑑賞期的,除非有品質瑕疵!
Q5
業者制式契約書註明拋棄合約審閱期,是合法合理嗎?
依消保法第十條之一(企業經營者責任之強制性)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或第三人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故業者在契約中載明消費者願意拋棄合約審閱期的條文,是不合法的!
Q6
七天鑑賞期是如何計算的?
所謂七天鑑賞期之計算基準:是由消費者收到商品的次日起算(另若需安裝設備教導使用,則以此安裝教導可使用之次日起算)。
Q7
過了保固期,有瑕疵,業者不理該怎麼辦?
常遇到消費者投訴,所購商品剛過保固期出現問題(含房屋漏水),往往業者以過保固期而怠於處理或不理,消費者不知如何是好!
事實上遇到此情形,仍可以民法瑕疵擔保責任(354-365條),要求業者負起責任來處理!
Q8
有關訂金,若有買賣一方違約,訂金如何處理?
依民法249條,有任一方違約,定(訂)金是會被沒收的;亦即買方違約,所繳交定金會被賣方沒收;若賣方違約,買方是可以要求返還所繳定金並要求定金一倍的罰金!
Q9
通訊或訪問交易是指什麼?
依消保法第三節特種交易第19條(通訊或訪問交易之特殊解約權)規定,所謂"通訊交易"是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進行之交易!
所謂"訪問交易"是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所為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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