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107年樂齡學習中心撰寫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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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保健:銀髮體適能、保健資源、規律運動(肌耐力訓練、心肺功能、平衡感之運動為優先)、認識老年常見疾病、睡眠品質、營養常識、健康知識、心理 ...
公布107年樂齡學習中心撰寫原則
教育部補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申辦107年度
樂齡學習中心計畫撰寫原則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補助辦理樂齡學習活動及獎勵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樂齡學習業務實施要點第5點第1項訂定全國樂齡學習中心(以下簡稱樂齡中心)申請107年度相關計畫事宜。
二、目標
本計畫係協助55歲以上國民,透過計畫所提供活躍老化核心課程,繼續學習及參與,促進其健康、安全,提升生活品質,達成樂齡學習目標。
三、對象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縣市政府)評估申請單位資格(包括優質之續辦樂齡中心、鄉(鎮、市、區)公所、公共圖書館、以日間有剩餘教室之各級學校、具備執行能力之立案民間團體),遴選並評估具備1樓或有電梯可抵達之獨立空間,且該空間鄰近廁所、通風良好、光線充足及無障礙,並符合相關安全規定者,列為優先申請單位。
四、課程類型及學習活動
分為樂齡核心課程、自主規劃課程、貢獻服務課程,說明如下:
(一)樂齡核心課程
本類型課程以活躍老化課程為主,可從中發展成為中心之特色課程,協助民眾了解本部推動高齡教育政策目的,強化中高齡者對於老化生活之準備,課程主題如下:
1.生活安全:居家安全、交通安全、用藥安全、食品衛生、經濟安全、財務管理、預防詐騙、法律知識等。
2.運動保健:銀髮體適能、保健資源、規律運動(肌耐力訓練、心肺功能、平衡感之運動為優先)、認識老年常見疾病、睡眠品質、營養常識、健康知識、心理健康、健康老化、健康促進策略等。
3.心靈成長:學習正向思考、活化記憶力、學習閱讀、探討生命意義、信仰學習、靈性教育、心理輔導等。
4.人際關係:老年家庭及社會人際關係、家人相處、旅遊學習、社團活動、婚姻教育、科技運用於社群活動等。
5.社會參與
本課程分為學習主題及節慶主題,係以協助民眾了解社會脈動及配合規劃展演活動事宜,如下:
(1)學習主題
樂齡學習的重要性、高齡社會趨勢、預防失智、性別平等(含子女姓氏選擇及財產平等繼承等)、消費者保護、退休(或老化)準備教育、美感教育、預防老人受虐(或家庭暴力防治)等議題,本社會參與之課程須占核心課程時數至少5%以上。
(2)節慶主題
祖父母節及重陽節:祖父母節係配合每年8月第4個星期日辦理樂齡服務學習及展演活動;重陽節係配合農曆九月初九辦理之樂齡服務學習。
前述配合節慶所辦理之活動,得由縣市政府統一規劃,並委由轄屬1所樂齡中心提案申請;惟如樂齡中心另提計畫申請補助,非屬服務學習之活動,不得申請補助。
成果展演:各縣市政府得協調轄屬1所樂齡中心承辦靜態成果展或動態之展演宣傳,如樂齡學習年度成果展、快閃活動、樂齡故事、樂齡學習攝影展或作品展等多元計畫。
(二)自主規劃課程
本類型課程由樂齡中心依地方資源、特色、中高齡者興趣、需求等條件,自行規劃課程,以能吸引樂齡族參與學習為主:
1.在地資源與產業特色課程:結合當地產業、文化傳承、自然及人文環境、歷史、產業創新、藝術等在地資源等課程。
2.興趣課程:依學員學習興趣及需求規劃,包括劇團演出、生態保育、語文學習等之課程。
3.樂齡學習社團:延續前述課程類型之自主規劃課程,鼓勵連續超過2年以上之課程,轉型成為樂齡學習社團,社團活動得因應課程需要,申請專業師資每月授課1次,讓自主規劃課程可蓬勃發展。
(三)貢獻服務課程:
1.志工進修課程
各樂齡中心需為志工團隊規劃在職課程,以利中心運作,如:樂齡概念課程、樂齡中心業務介紹、樂齡學習重要性、檔案整理及分類、樂齡活動規劃及執行等課程,以整體提供中心志工專業。
2.志工服務方案
各樂齡學習社團可將課程延伸,如加強代間學習方案,辦理如:樂齡爺爺奶奶說故事,以服務方案到幼兒園、學校、圖書館巡迴講故事;或延伸自主規劃課程,例如技藝類的課程,可於學成後成立服務團體演出或指導更需要關懷的人,或成立樂齡行動劇團至社區進行政策宣導。
為強化樂齡中心對於在地社區之貢獻及服務,107年度可由樂齡中心提出創新的貢獻服務方式,透過樂齡的學習創造社區的能量,本項新辦中心得免規劃。
本項新辦中心得免規劃。
五、實施方式
(一)辦理方式:各類課程得採多元模式辦理,如以講座、讀書會、生命故事敘寫、戲劇演出、影片欣賞、觀摩旅遊、小組討論,其產品更可發展為社會企業,課程名稱可依樂齡中心需要以趣味、活潑方式呈現。
(二)拓點規劃
社區拓點係將樂齡學習資源分送到轄屬村里,其課程之配置,至少需一個村里辦理8小時活動,可運用樂齡中心現有之講師及志工協助執行推動,說明如下:
1.有鑑於樂齡中心不是全鄉鎮市區唯一的上課地點,各續辦之樂齡中心除在樂齡中心辦理活動,須將資源分配至各鄉鎮市區所在之村或里。
因此,各中心之經營,宜規劃拓點計畫,所謂拓點計畫係指各續辦樂齡中心團隊,除在樂齡中心辦理課程與活動外,宜有計畫、有系統的在鄰近之社區開設樂齡學習分班,本社區拓點方式,仍需由樂齡中心主導,並請志工協助了解當地社區之反應,以利隨時調整及修正,避免以分配經費方式辦理。
2.拓點規範如下:
(1)示範中心及優質中心至少累積拓點8-10個村里,亦可至未成立樂齡中心之鄉鎮市區進行拓點。
(2)續辦3年(含)以上之樂齡中心至少累積拓點4-5個村里。
(3)偏鄉、離島、續辦1-2年之樂齡中心,則至少累積拓點
2-4個村里。
(4)107年新申辦之樂齡中心免規劃。
(5)拓點之課程儘量以自主規劃課程搭配其它類別之課程為主,以吸引社區高齡者參與活動。
(三)全國各樂齡中心之課程時數規範原則如下:
新辦樂齡中心:每中心每年開課總時數不得低於208小時,約每週4小時。
續辦樂齡中心:每中心每年開課總時數不得低於312小時,約每週6小時。
優質樂齡中心:為扶植各縣市優質續辦之樂齡中心,可由縣市政府推薦具績效之1所樂齡中心參與本部複審,其推薦標準以上一年度執行成效、課程類型之內容及比例是否符合規定、如何打造特色課程、推動樂齡學習服務社團、拓點辦理情形5大項目,每年開課總時數不得低於520小時,約每週10小時,惟其核定名額由本部視每年預算調整。
示範中心:每中心每年總時數不得低於624小時,其中520小時為課程時數,另104小時為觀摩示範時數(如觀摩示範時數未達104小時,流回原計畫課程時數)約每週12小時,中心每週至少開放5天,惟如執行不佳或組織更替等因素,致無法負擔示範中心之責任,則比照續辦樂齡中心降低辦理時數,申請補助經費併同降低,示範時數之內容計畫,需於執行前送請總輔導團審核通過。
樂齡學習優先推動區
本樂齡優先區係指符合下列鄉鎮市區特色者,得彈性調整辦理時數或加設1所樂齡中心,其條件如下:
鄉鎮市區老年人口比率超過20%(含)以上:得另申請1所樂齡中心,每中心每年總時數得彈性以104-156小時為原則(每週2-3小時)。
鄉鎮市區老年人口人數超過2萬人以上者:得另申請1所樂齡中心。
每中心每年總時數得彈性以208-260小時為原則(每週4-5小時)。
6.離島及偏鄉地區中心:
本地區參考本部國教署之偏鄉定義資料,各縣市政府轄屬尚未成立樂齡中心之地區,如屬偏鄉,且未有相關機構可提案申請,得由各縣市政府結合該縣市示範中心或較近且優質之續辦中心,以營隊或拓點方式,前往辦理較密集式課程或活動,課程之規劃及人員培訓由分區輔導團協助,惟其經費可由辦理之優質續辦中心或示範中心,另提計畫申請。
每中心每年總時數得彈性以104-156小時為原則(每週2-3小時),並得視當地特殊狀況集中月份辦理,或以密集(如營隊)方式開設課程或活動。
離島地區係指: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屏東縣琉球鄉、臺東縣綠島鄉及蘭嶼鄉。
7.前述各樂齡中心規劃之時數得經縣市初審同意,並由各區輔導團覆核通過後,可降低時數,避免樂齡中心因未能完成計畫時數,而無法持續運作。
(四)各樂齡中心「課程類型」比率如下:
示範中心(624小時,其中104小時為觀摩示範時數):樂齡核心課程(占35-50%)、自主規劃課程(占30-40%)、貢獻服務課程(占10-40%)。
優質中心(520小時):樂齡核心課程(占35-50%)、自主規劃課程(占30-45%)、貢獻服務課程(占10-20%)。
續辦中心(312小時):核心課程(占30-40%)、自主規劃課程(占40-50%)、貢獻服務課程(占10-20%)。
新辦中心(208小時):樂齡核心課程(占30-40%)、自主規劃課程(占40-55%)、貢獻服務課程(占5-15%)。
5.樂齡學習優先推動區及離島及偏鄉地區中心
老年人口比率超過20%(含)以上及離島、偏鄉地區中心:前述3大類課程實施,得由各中心彈性規劃,自訂比率,惟單類課程不得超過55%。
鄉鎮市區老年人口比率超過2萬人以上者:樂齡核心課
程(占30-40%)、自主規劃課程(占40-55%)、貢獻服
務課程(占5-15%)。
六、樂齡中心協助方案
為強化全國樂齡學習示範、優質中心之功能,各中心可協助縣市政府推廣樂齡學習活動,如下:
(一)協助輔導新辦之中心(由縣市政府自行編列經費)
1.協助辦理新辦中心及辦理1-2年之續辦中心經營及行政運作說明會。
前述會議請於計畫核定後1個月內辦理。
2.本項協助計畫得視各縣市政府轄管之樂齡中心需求而定。
(二)支援性活動(由縣市政府自行編列經費)
協助提供直轄市、縣(市)內其他樂齡中心課程規畫及專業講師。
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社區樂齡講師培訓及志工培訓等研習。
接受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或補助執行樂齡學習相關事宜。
七、申辦單位可增列計畫
各樂齡中心除依據本部所規範之經費上限提報外,得依據實際需要提列子計畫(含經費)。
配合社區拓點:如有經費不足,可適時增列所需相關費用,以講師鐘點費、講師交通費及材料費為主,另有關外部場地使用費,建議儘量以免費之社區場地為優先。
由縣市政府指定樂齡中心辦理之計畫
縣市配合祖父母節、重陽節或配合執行樂齡志工培訓及成果展演活動:得由承辦之樂齡中心另填申請計畫(含經費),依實際需要提列膳費、保險費、音響租借、材料費、外部場地費、會場布置、印刷費、文宣費、車資項目,其餘項目不補助。
樂齡中心申請配合祖父母節或重陽節:得依實際需要提列膳費、保險費、音響租借、材料費項目,其餘項目不補助。
前述各樂齡中心所提計畫須以社區服務性質之計畫為主,屬參訪、競賽、聯誼、踏青等性質活動,不予補助,請各縣市政府於初審直接刪除,免送本部。
(三)修繕空間及增購教學設備
為強化高齡者友善學習環境,107年度各樂齡中心如有專屬空間者,得依據需要申請學習空間修繕及增購教學設備計畫。
八、講師聘用原則
樂齡中心規劃辦理相關課程,應聘請具該項課程之專業講師,並應視學員上課反應,適度調整講師或課程,且儘量避免聘請固定少數人或中心人員三親等內講師。
九、申請項目說明:
(一)講師鐘點費:每小時(或每節)給付標準如下
1.各類課程外聘專家學者每小時1,600元
屬高齡(或成人)教育相關專業領域議題,或其他領域具有專業之外聘專家學者,進行專題演講,每小時最高為1,600元,每年以20小時為上限,經費上限為3萬2,000元,得用於辦理培訓之專業講師。
偏鄉、離島地區,得申請達32小時,經費上限為5萬1,200元。
另如受縣市政府委請辦理志工研習等培訓活動,為配合辦理相關活動需要,亦可申請達32小時。
本項申請須註明預聘請之講師姓名、現職,如未註明,不予通過。
2.各類課程外聘師資每小時800元
本項目之單一人員授課支領鐘點費,不得超過計畫總時數15%,離島或偏鄉地區因講師聘任不易,單一人員支領鐘點費不得超過計畫總時數20%。
本項標準含「樂齡學習社團」所培訓通過且領有證書之樂齡講師、樂齡核心課程規劃師,每月1-2次聘請專業老師指導之鐘點費。
3.各類課程內聘師資每小時500元
樂齡中心主任或業務相關人員屬之。
另如樂齡中心(含示範中心)之內聘人員具備大專校院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者(需有證書證明),得最高以每小時800元標準支出,並得低於本標準。
單一人員授課支領鐘點費不得超過計畫總時數10%,離島或偏鄉地區因講師聘任不易,單一人員支領鐘點費不得超過計畫總時數20%。
原住民地區需要母語翻譯人員,得以此標準支付。
4.申請講師鐘點費規範事項
前述講師鐘點費請領資格認定,由各縣市政府自行認定之,講師鐘點費之計算:授課時間每節為50分鐘,其連續上課2節者為90分鐘,未滿者減半支給。
樂齡核心課程講師聘請得以受過本部樂齡學習專業
人員培訓通過且領有證明書者為優先聘用考量,鼓勵每中心聘用此類講師擔任該中心核心課程講師,如樂齡中心未能於該縣(市)聘得此類師資,或有其他原因未能聘用,請於年度計畫說明,並說明後續如何強化中心師資能力之作法,如鼓勵中心的講師參與培訓等。
各核心課程師資,請優先於本部樂齡講師平臺資料庫,尋找適合講師,如樂齡中心無適合之講師人選將請各輔導團協助媒合講師外,並請各區輔導團積極辦理講師培訓工作。
「中心自主規劃課程」為利發展學員多元學習能力,系列性課程不宜由同一批學員持續上課,請輔導成為「樂齡學習社團」,惟每月得1-2次聘請專業老師指導,聘請專業老師指導時間及經費,得納入樂齡學習課程總時數計算。
(二)設備、物品及空間修繕費
設備費:購置適合中老年人閱讀之書報、飲水機、冷氣機、教學設備可補助白板、擴大機、麥克風、辦公桌椅及配合課程所需之教學設備。
電腦設備個人桌上型電腦以2萬5,000元、筆記型電腦以3萬元為採購金額上限。
物品費:適合高齡者之桌椅及學習輔助器材,如桌上型放大鏡等。
修繕費:強化高齡者友善學習環境,如樂齡中心為專用空間者,得申請空間修繕,如改善照明設備、天花板整修、止滑、安全措施等。
上述各項申請項目,由縣市初審通過後,方能送本部審查。
(三)新設或招牌有誤之中心
應核實申請「招牌費」,以利統一宣導,招牌格式如下:中心牌體內書「○○縣(市)○○鄉(鎮市區)樂齡學習中心」字樣,字體以標楷體為主,(英譯名稱:樂齡學習中心SeniorCitizenActiveLearningCenter),配合設置之地點製作(直立或橫豎皆可),懸掛入口明顯處,牌體之長寬以長150公分、寬40公分為原則(可配合設置地點調整),材質不限,前述招牌製作需於計畫核定後2個月內完成,本部將請各分區輔導團於訪視行程檢視。
(四)國內旅費
本項經費核實報支,並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核實列支,編列原則如下:
各樂齡中心得依實際需要於本部補助之額度內編列講師交通費。
各樂齡中心參加本部、縣市政府及樂齡學習輔導團辦理之研習、培訓、會議、說明會、活動等,得核實編列出席人員交通費,惟所支付之交通費,除本部公函有明定外,僅能以該區縣市政府及樂齡學習輔導團所辦理之研習活動為限。
本項不包含樂齡中心出席其他部會或非本部樂齡學習會議之交通費。
住宿費:僅提供離島及偏鄉地區之中心,如因師資不易尋找,且交通時間長,須聘請外地教師授課申請。
(五)保險費
全民健保補充保費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自102年1月1日起,保險對象及投保單位(雇主)除負擔原有保險費外,尚須繳納補充保險費,其中投保單位因執行本部補助或委辦計畫所衍生雇主應負擔之補充保費。
本計畫聘請之講師鐘點費、臨時人力等,如有需要得編列雇主應負擔之全民健保補充保費,惟本項不包含受雇者應自行支付部分。
前述各項目之全民健保補充保費得合併編列成一項,編列上限以經費表所需講師鐘點費、工作費、出席費等各項目合計之1.91%為上限。
本項目依據各縣市轄管各樂齡中心實際需要申請,如未申請之中心,後續如有需要,將由中心自行負擔。
志工保險費:樂齡中心應幫志工辦理相關保險,以利志工協助各項活動。
相關展演及服務活動:須顧及參與之高齡者身體狀況,並必須辦理保險事宜。
(六)工作費
依據「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之規定,需依據現行勞動基準法所訂每人每小時最低基本工資,應依工作內容及性質核實編列,辦理各項計畫所需臨時人力屬之。
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等,所需臨時人力以參加人數1/10為編列上限,工作日數以會期加計前後1日為編列上限,各樂齡中心得依需要檢附計算方式,提出申請。
勞保費:前述部分工時受樂齡中心輪派定時到工、全月均在職者,須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之等級金額申報,欲申請之樂齡中心需檢附計算方式,方得申請。
(七)行政管理費之水電費:本計畫原則上不補助「行政管理費之水電費」,惟如樂齡中心承辦單位因執行本計畫,確實有水電費支出之需求,得編列該項目,惟其金額不得超過業務費(含雜支)總額6%,且非經本部同意不得由其他項目流入。
(八)其餘經費項目請參看「經費申請表:107年度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轄管OO鄉(鎮市區)樂齡學習中心計畫經費申請表」之說明,另按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規定據以編列。
十、後續督導事宜
申請通過之承辦單位,後續所辦理之活動須每月5日前上傳專案資料庫平臺(如附表),以利檢視活動推動情形。
本計畫之課程應依據各課程類型之比率妥為規劃,避免同一種類之課程規劃時數過長,排擠其他課程,另如有以下情形並查證屬實者,本部將視情節輕重追回全數(或部分)補助款及列為108年度不予補助考量之依據:
各申請單位未依所提報之計畫據以執行。
計畫經費未專款專用或支用不實(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經查證屬實者。
補助者除應繳回已支領之補助款外,本部得依情節輕重對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三)107年度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審議結果調整經費,並依預算法第54條之規定辦理。
附件資料:
附件1: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107年樂齡學習中心計畫及申請資料(含分析說明、初審會議紀錄等)。
附件2:107年全國樂齡學習中心申請計畫書(含申請表件、課程規劃實施等)。
附件3: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申辦107年度樂齡學習工作計畫基本資料及經費表(含基本資料彙整表、各中心經費一覽表、樂齡學習中心計畫經費申請表)。
附件下載
(附件1)107各縣市政府申請表格.docx
(附件2)107年樂齡中心申請表格.doc
(附件3)107年樂齡中心基本資料及經費表.xls
公告單位:
教育部
公告日期:
2017/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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