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人頭帳戶的受害者,為什麼會變成洗錢詐欺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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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錢不是我拿的,為什麼我會變成人頭帳戶的洗錢、詐欺罪幫助犯? · 二、出借帳戶要不得!除了被關還要面臨被害人的高額求償! · 三、一旦成為詐欺被告即有可能全台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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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核心理念是同理客戶思想、提供專業價值,並致力於解決與預防客戶會遇到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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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弟弟甲因為信用不良,商借哥哥乙的帳戶當薪轉戶,結果乙卻收到地檢署的傳票,還變成詐欺被告?」
案例二:「我雖然是人頭帳戶但也是受害者,為什麼我還要賠錢給被害人?」
詐騙問題層出不窮,隨著科技的進步,詐騙集團的『騙術』也越來越精湛,但是不管方式是什麼,絕大部分是要騙錢。
既然是要騙錢,就要有許多人頭的銀行帳戶幫忙『接錢』,沒有這些帳戶幫忙接錢,詐騙集團再厲害也不可能憑空收到錢。
所以在台灣,『人頭帳戶』的問題很常出現,而且罪通常也都蠻重的,甚至跟洗錢罪、詐欺罪有高度關聯性,有人頭帳戶問題來尋求本所協助處理的案件也不在少數。
今天我們就來聊聊多數人會有的問題:「雖然我出借帳戶,但我也是受害者,為什麼我會變成人頭帳戶被告,還要賠錢?」
內容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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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錢不是我拿的,為什麼我會變成人頭帳戶的洗錢、詐欺罪幫助犯?
二、出借帳戶要不得!除了被關還要面臨被害人的高額求償!
三、一旦成為詐欺被告即有可能全台涉案,為什麼詐欺案件一定非請律師協助不可呢?
一、錢不是我拿的,為什麼我會變成人頭帳戶的洗錢、詐欺罪幫助犯?
為什麼出於好意幫助家人,結果卻變成被告?
二、出借帳戶要不得!除了被關還要面臨被害人的高額求償!
三、一旦成為詐欺被告即有可能全台涉案,為什麼詐欺案件一定非請律師協助不可呢?
一、錢不是我拿的,為什麼我會變成人頭帳戶的洗錢、詐欺罪幫助犯?
二、出借帳戶要不得!除了被關還要面臨被害人的高額求償!
三、一旦成為詐欺被告即有可能全台涉案,為什麼詐欺案件一定非請律師協助不可呢?
一、錢不是我拿的,為什麼我會變成人頭帳戶的洗錢、詐欺罪幫助犯?
雖然不是絕對,但是在法院的判決中,提供帳戶出去(也就是所謂的人頭帳戶)的被告,有罪的機率高達98%,這是我們標題所講的『詐欺幫助犯』。
(可對照先前文章)
驅使我們把帳戶『出借』出去的原因有很多,也有可能是在非自願的情況之下做的決定。
但是多數時候來找我們的當事人,其實都是被話術所騙而給出帳戶存摺與印章,今天我們也只針對在『未被任何武力脅迫、威嚇』的情形下,給出帳戶的情況來說明可能會有的結果。
詐欺幫助犯簡單來說,不是第一線參與犯罪的人員(不是俗稱的車手或連繫被害者的接線生),但是他的所做行為可能會間接導致『他人的利益受到損害』,嚴重一點來說,害人破產都是有可能發生的事。
例如本文的案例一:「弟弟甲因為信用不良,商借哥哥乙的帳戶當薪轉戶,結果乙卻收到地檢署的傳票,還變成詐欺被告?」
為什麼出於好意幫助家人,結果卻變成被告?
在我國,每個案件的起訴理由就是法規規定的那些,但是犯案的原因卻有千百種可能,我們只能簡單地說,如果我們是出借帳戶,也就是後來被告的哥哥乙,保護好自己的帳戶是我們本來就應該做到的『基本責任』,如果連弟弟甲的工作性質、工作地點以及公司名稱都不知道,就直接出借帳戶,在偵訊階段是非常有可能會被質疑是『知法犯法』的。
畢竟,不要隨便出借帳戶、提款卡、個資,在這個資訊發達的年代應該是常識了。
被害人最後的金流是進到哥哥乙的帳戶,理所當然會覺得乙就是那個騙他錢的人,警察追查也是先找帳戶持有人,而這也是為什麼詐騙集團都是使用人頭帳戶的原因。
因為追不到更上游的證據,當然就是起訴最後能追到的帳戶持有人。
前面說過,詐欺幫助犯有罪的機率高達98%,一旦有罪,就會有刑責的問題,甚至被抓去關個幾年都是有可能的。
接著我們來聊聊,出借帳戶,導致讓自己變成人頭帳戶的人,除了刑責以外,還需不需要負擔別的責任呢?
※相關法令:《刑法》第30條、第339條、《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4條。
二、出借帳戶要不得!除了被關還要面臨被害人的高額求償!
前段說過,一旦被判有罪就有刑責的問題,刑責的部分是《刑法》的範疇,犯了罪就要接受制裁。
但是那些被騙走畢生積蓄的被害人,他們的損失也會向人頭帳戶來索賠。
這時候就是民事訴訟的範疇,如果你也有類似本文案例二:「我雖然是人頭帳戶但也是受害者,為什麼我還要賠錢給被害人?」的問題,我們不妨來思考一下,為什麼政府會一直宣導反詐騙、不要出借帳戶、個資、印章的訊息?
因為我們的這些資訊,是有可能致使犯罪集團用來收受、提領詐騙他人財產的犯罪所得,我們無意犯罪,卻也在無形中幫助了犯罪。
變成人頭帳戶後,除了面臨刑事罪責外,也可能會被提告民事求償,因為被害人的金流確實有進我們的帳戶,現在錢雖然被詐騙集團領光,我們一毛都沒有拿到,但我們還是有連帶的賠償責任,所以許多人頭帳戶被告被起訴後,他們都會想辦法與被害人和解來爭取緩刑或是判輕一些。
接著我們來聊聊,為什麼人頭帳戶案件,會建議被告一定要律師來協助處理呢?
※相關法令:《民法》第184條、第185條、第273條。
三、一旦成為詐欺被告即有可能全台涉案,為什麼詐欺案件一定非請律師協助不可呢?
如果是人頭帳戶類型的詐欺或洗錢的幫助犯案件,因為現在轉帳很方便,受害者有可能遍布全台,但對於被告來說,一是不曉得到底還有多少受害者的金流轉進帳戶過,二是沒有時間自己跑遍各縣市的警察局或地檢署進行偵查及調查程序,這時候若有律師協助,可以幫助被告爭取併案處理的可能性。
此外,我們也一直強調,導致帳戶借出的原因百百種,雖然借出這個行為本身就不對,但如果有可以證明被告其實也是無辜的證據(例如有被話術欺騙的文字證據),雖然人頭帳戶被告的成罪率高達98%,也還是有最後得到無罪判決的機會,但這個機會通常要透過專業的律師來協助處理,才能把握好!
律師能夠協助的,除了盡力爭取刑度的減免(當然要有正當理由),也還擔當了被告與被害者之間溝通的橋樑,爭取更好的和解條件。
提供完整的案件分析與可行性作法都是律師的職責,即便成為被告,也不代表最後就一定會有罪,讓律師針對個案,詳細了解案件的發展或苦衷來給方向,絕對會比自己一個人慌張面對司法程序來得周延。
鴻安小叮嚀:
出借帳戶可能讓自己變成詐欺或洗錢罪的幫助犯,甚至陷於牢獄之災,所以一旦有人想要誘騙你提供帳戶存摺、提款卡、印章,一定要提高警覺、儘早向律師尋求協助喔!
※本文同步授權威傳媒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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