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究發展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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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本會各單位暨所屬各機關之研究發展,以提升施政效能,特依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訂定本規定。

二、本會人員應運用知識管理,以前瞻性之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究發展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97年06月06日 發文字號: 農秘字第0970075532號 法規體系: 處務/秘書室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一、為加強本會各單位暨所屬各機關之研究發展,以提升施政效能,特依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訂定本規定。

二、本會人員應運用知識管理,以前瞻性之規劃,就業務相關事項,進行    文件或資訊蒐集,注重知識分享、活用及創新,運用知識平台,創造    知識價值,並辦理研究計畫,以推動研究發展工作。

三、辦理研究計畫之方式如下: (一)本機關人員自行研究。

(二)與有關機關人員共同研究。

(三)與專家或學術機構合作研究。

(四)委託專家或學術機構專題研究。

四、本會人員從事研究發展工作,應於年度開始前,將研究計畫項目表送    秘書室轉陳主任委員核定。

秘書室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委由中華農學會    農業資訊服務中心,將當年度研究計畫項目、期程、經費等登錄於政    府研究資訊系統(GRB) ,如有增修異動並應即時更新。

五、本會秘書室應於每年四月底前至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 確認本會    各單位暨所屬各機關前一年度研究計畫執行成果及獎勵情形,並函送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備查。

六、本會秘書室得視需要,向本會各單位暨所屬各機關查證研究發展工作    推動成效,並提出檢討。

七、本會各單位暨所屬各機關人員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對於下列各款工作    之推動,有顯著成效者,得在年度結束前予以獎勵:(一)對於國際競爭力與國家發展,提出創新建議。

(二)對於政府治理、機關業務,研提推動與改進作法。

(三)對於機關組織或法令規章,研提調整修正意見。

(四)對於機關研究發展工作積極推動。

八、前點所稱之獎勵如下: (一)嘉獎、記功。

(二)公開表揚。

(三)對具有特殊價值之研究著作予以贊助出版。

(四)作為個人考績項目之依據。

九、本會所屬機關得視業務特性,依本規定及相關法令,訂定研究發展相    關規定,並公開登載於機關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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