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專區-上訴、抗告程序- 民事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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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部分. 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由地方法院民事庭三個法官合議審判。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1項參照);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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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部分
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由地方法院民事庭三個法官合議審判。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1項參照)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上訴第三審之要件:
上訴利益應逾新台幣150萬元。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1項前段參照)
應以第二審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1項後段參照)
須經第二審法院添具意見書許可。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參照)
小額程序部分
對於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由地方法院民事庭三個法官合議審判,但應以第一審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始得上訴或抗告。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1項、第2項參照)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1參照)
發布日期:110-04-29
更新日期:110-05-04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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