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riti Library華藝線上圖書館_法律行爲絕對無效與相對無效之區別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法律行爲絕對無效與相對無效之區別,有其必要性,但此項區別與法律行爲之無效是否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之問題無關,而係與導致法律行爲無效之法規範所欲保護利益之種類與 ... 隨時查.隨時看,你的隨身圖書館已上線! 立即使用 DOI 是數位物件識別碼 ( D igital O bject I dentifier ) 的簡稱, 為物件在網路上的唯一識別碼,可用於永久連結並引用目標物件。

使用DOI作為永久連結 每個DOI號前面加上 「 http://dx.doi.org/ 」 便成為永久網址。

如以DOI號為 10.5297/ser.1201.002 的文獻為例,此文獻的永久連結便是: http://dx.doi.org/ 10.5297/ser.1201.002 。

日後不論出版單位如何更動此文獻位置,永久連結所指向的位置皆會即時更新,不再錯失重要的研究。

引用含有DOI的文獻 有DOI的文獻在引用時皆應同時引用DOI。

若使用APA、Chicago以外未規範DOI的引用格式,可引用DOI永久連結。

DOI可強化引用精確性、增強學術圈連結,並給予使用者跨平台的良好使用經驗,目前在全世界已有超過五千萬個物件申請DOI。

如想對DOI的使用與概念有進一步了解,請參考 華藝DOI註冊中心 ( doi.airiti.com ) 。

ACI: 數據來源:AcademicCitationIndex,簡稱ACI 臺灣地區最大的引用文獻資料庫,目前收錄臺灣地區所出版的人文學、社會學領域學術期刊,穩定出刊中的期刊總量約400種,若包含已收錄但後續停刊的期刊,總期刊量超過500種,每年定期公布收錄期刊的影響係數(ImpactFactor)等指標給大眾,並可提供專家學者免費進行學術研究使用。

影響指數(ImpactFactor):某一期刊前兩年產出的論文,在統計年平均被引用的次數。

公式:(前兩年發表論文在統計年的被引用次數)÷(前兩年論文產出論文總篇數) 例如:2010年之影響係數(2011年呈現) 2009年A期刊產出論文15篇,2009年A期刊產出論文在2009年被引用20次 2008年A期刊產出論文16篇,2008年A期刊產出論文在2009年被引用30次 → 2010年的影響係數 =(20+30)÷(15+16)≒1.61 什麼是預刊文章? 為提供讀者最前線之學術資訊,於期刊文獻獲同意刊登後、紙本印製完成前,率先於網路線上發表之文章即為預刊文章。

預刊文章尚未有卷期、頁次及出版日期資訊,但可藉由DOI號識別。

DOI號是文獻的數位身份證字號,不論預刊或正式出版皆不會改變,讀者可點擊DOI連結,或於DOI號前面加上 「 http://dx.doi.org/ 」 連結到文獻目前最新版本。

如何引用預刊文章? 請使用預刊文章的線上發表日期及DOI號來引用該篇文獻。

引用範例(視不同引文格式規範可能有所差異): 作者姓名。

文章篇名。

期刊名稱。

YYYY/MM/DD線上預先發表。

doi:DOI 號 來源資料 臺大法學論叢 27卷4期(1998/07/01) 評“如何強化消費者爭議之處理-以建立消費者爭義仲裁制度爲例” 如何強化消費爭議之處理-以建立消費爭議仲裁制度爲例 適用消保法論斷醫師之責任 澳大利亞安樂死法律探討-病患“權利”之行使?醫療行爲之規範? 民法總則施行法之回顧與檢討 評“消費者保護法與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 DasDeutscheVerbraucherschutzrecht 消費者保護法與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 評“適用消保法論斷醫師之責任” 法律行爲絕對無效與相對無效之區別 P157-258 社會科學 > 法律學 DOI: 10.6199/NTULJ 訂閱目次 書目管理工具 書目匯出 加入收藏 加入購物車 E-mail給朋友 列印書目 相關連結 問題回報 購買單篇 全文下載 法律行爲絕對無效與相對無效之區別 陳忠五 臺大法學論叢 ; 27卷4期(1998/07/01) , P157-258 繁體中文 DOI: 10.6199/NTULJ.1998.27.04.09 法律行為;無效;絕對無效;相對無效;公共利益;私人利益 分享到 摘要 │ 被引用次數 (7) │ 文章國際計量 摘要 〈TOP〉 法律行爲絕對無效與相對無效之區別,有其必要性,但此項區別與法律行爲之無效是否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之問題無關,而係與導致法律行爲無效之法規範所欲保護利益之種類與性質有關。

當法律行爲之無效是國家基於維護私法自治生活之基本秩序,以強制之手段幹預、介入私人間之法律行爲而否認其效力,其目的在維護一般的、抽象的公共利益時,法律行爲之無效,應解爲是絕對無效。

當法律行爲之無效是國家基於維護契約正義之理想,爲確保訂定法律行爲當事人雙方處於對等之地位,締結內容上利益均衡之法律行爲,以回復寶質的契約自由原則,因而否詔法律行爲之效力,其目的在保護個別的特定當事人之利益時。

法律行爲之無效,應解爲是相對無效。

基於此項區別標準,在絕對無效之情形,任何對該法律行爲無效之宣告具有利害關係之人均享有得否認或質疑該法律行爲效力之權利,但不生無效之法律行爲得因權利人之承認而確定有效之問題,且該法律行爲不生效力之事實不因時間經過而受影響。

反之,在相對無效之情形,唯有法規範目的所欲保護之特定常事人或第三人始享有得否認或質疑該法律行爲效力之權利,該特定利害關係人得依其個人意思承認該法律行爲使其確定有效,且該法律行爲不生效力之事實將因時間經過而受影響。

被引用次數 ( 7 ) 〈TOP〉 王麗鈞(2018)。

標的物受公法限制之買賣契約之效力、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學位論文。

2018。

1-163。

  楊慧娘(2015)。

民法第七十一條之理論與適用。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學位論文。

2015。

1-201。

  謝允正(2009)。

不法原因之給付—著重於規範目的與例外事由之探討。

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學位論文。

2009。

1-216。

曾彥傑(2011)。

給付不能之研究—以自始給付不能為中心。

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學位論文。

2011。

1-127。

陶思潔(2012)。

論免責條款。

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學位論文。

2012。

1-131。

文章國際計量 〈TOP〉 E-mail : 文章公開取用時,將寄通知信至您填寫的信箱地址 E-mail : 購物車中已有多篇文章,請問是否要先清除,或一併加入購物車中購買?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