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為絕對無效與相對無效之區別- 法學期刊 - 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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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行為之無效是國家基於維護契約正義之理想,為確保訂定法律行為當事人雙方處於對等之地位,締結內容上利益均衡之法律行為,以回復實質的契約自由原則,因而否認法律 ... 法源法律網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購買授權與點數 設為首頁 訂閱舊報 法源電子報 精選六法 法規查詢 法規類別 判解函釋 裁判書 起訴書 英譯法規 法學論著 法學題庫 會員專區 論著投稿 綜合查詢法學期刊論著博碩論文 國家考試升學考試 法學期刊 社群分享 FaceBook Line 分享網址 友善列印 論著名稱: 法律行為絕對無效與相對無效之區別 編著譯者: 陳忠五 出版日期: 1998.07 刊登出處: 台灣/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27卷第4期/157-258頁 頁  數: 64 點閱次數: 8215 下載點數: 256點 銷售明細: 授權者: 陳忠五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鍵詞: 法律行為;無效;絕對無效;相對無效;公共利益;私人利益 中文摘要: 法律行為絕對無效與相對無效之區別,有其必要性,但此項區別與法律行為之無效是否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之問題無關,而係與導致法律行為無效之法規範所欲保護利益之種類與性質有關。

當法律行為之無效是國家基於維護私法自治生活之基本秩序,以強制之手段干預、介入私人間之法律行為而否認其效力,其目的在維護一般的、抽象的公共利益時,法律行為之無效,應解為是絕對無效。

當法律行為之無效是國家基於維護契約正義之理想,為確保訂定法律行為當事人雙方處於對等之地位,締結內容上利益均衡之法律行為,以回復實質的契約自由原則,因而否認法律行為之效力,其目的在保護個別的特定當事人之利益時,法律行為之無效,應解為是相對無效。

基於此項區別標準,在絕對無效之情形,任何對該法律行為無效之宣告具有利害關係之人均享有得否認或質疑該法律行為效力之權利,但不生無效之法律行為得因權利人之承認而確定有效之問題,且該法律行為不生效力之事實不因時間經過而受影響。

反之,在相對無效之情形,唯有法規範目的所欲保護之特定當事人或第三人始享有得否認或質疑該法律行為效力之權利,該特定利害關係人得依其個人意思承認該法律行為使其確定有效,且該法律行為不生效力之事實將因時間經過而受影響。

目  次: 緒言第一節  法律行為絕對無效與相對無效之區別標準  第一項  傳統區別標準之檢討    第一款  無效在當事人間之效力    第二款  無效對第三人之效力  第二項  新的區別標準之提出    第一款  法律行為效力瑕疵之處罰類型    第二款  以法規範所保護利益之種類與性質為區別標準第二節  法律行為絕對無效與相對無效之區別實益  第一項  得主張或訴請確認法律行為無效之人    第一款  絕對無效      第一目  法律行為之當事人      第二目  具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第二款  相對無效      第一目  法規範目的所保護之當事人      第二目  法規範目的所保護之第三人        一、行使一定職務之第三人        二、其他具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第二項  無效法律行為承認之可能性    第一款  無效法律行為承認之適用領域    第二款  無效法律行為承認之法律適用      第一目  承認之要件      第二目  承認之方法      第三目  承認之效力  第三項  主張或訴請確認法律行為無效之期間限制    第一款  無效法律行為之主張或確認    第二款  無效法律行為之抗辯結語 相關法條: 法院組織法第60條(78.12.22版) 民法第27、31、33、44、46、64、71、72、73、75、77、78、79、80、81、86、87、92、94、95、107、113、114、115、116、125、147、148、170、174、242、243、246、294、297、301、311、366、389、412、557、609、649、659、683、904、988、1003、1007、1008、1079-1、1102、1179條(87.06.17版) 民事訴訟法第247條(85.09.25版) 破產法第15、16、75條(82.07.30版) 非訟事件法第55條(75.04.30版) 土地法第17、43、79-1條(84.01.20版)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5條(65.01.28版) 票據法第13條(76.06.29版) 保險法第54-1、105條(86.10.29版) 商標法第28、30條(86.05.07版) 專利法第9、59、64條(86.05.07版) 著作權法第75條(87.01.21版) 公司法第12、36條(86.06.25版) 商業登記法第19條(78.10.23版) 公平交易法第18條(80.02.04版) 消費者保護法第1、12、19條(83.01.11版) 海商法第9、34條(51.07.25版) 民用航空法第19條(87.01.21版) 農業發展條例第30條(75.01.06版) 勞動基準法第1、71條(87.05.13版) 相關判解: 統字第730號 院字第145號 院字第1673號 院字第2555號 院字第256號 院字第2775號 最高法院73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最高法院73年度第1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745號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6號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2307號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999號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2257號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1723號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5989號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65年台上字第2436號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3865號民事 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4013號民事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法源法律網 網站導覽 |關於法源 |使用規範 |策略聯盟 |聯絡我們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LexDataInformationInc. 建議將畫面解析度設定為1024*768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50號6樓 6F.,No.150,Sec.2,NanjingE.RD.,TaipeiCityTaiwan104,R.O.C. E-mail:[email protected]  TEL:+886-2-2509-3536  FAX:+886-2-2503-1122 著作權所有未經正式書面授權禁止重製轉載節錄敬請詳閱使用規範. 返回功能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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