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完成工作交接,公司可以不發薪水嗎?!跟著黃律師學法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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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是故,公司依法於勞動契約終止後,本來就有依據前開規定,發給離職證明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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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257.沒完成工作交接,公司可以不發薪水嗎?!.Lawyer黃的生活體驗.Lawyer黃的法律觀點.Lawyer黃請你動動腦「公司都已經開離職證明給我了,現在憑什麼說我沒有完成工作交接,所以不能發給我上個月的薪資,必須等我回公司完成交接後,才會把上個月的薪資匯到我的戶頭,這家公司根本就像流氓一樣,黃律師,我可以去法院告這家公司,要求他把上個月的薪水馬上付給我嗎?」阿順氣憤地對黃律師問道。
「你們公司這樣做,基本上是不對的。
不過,阿順你在離職前,有確實做好財物和業務的交接嗎?」黃律師思索了一會,對阿順問道。
順對黃律師說:「公司發給我的相關財物,我都已經跟總務部門交接確認過了,至於您說的業務交接,我手頭今年度原本正在進行的案子,我也有跟部門主管報告過了。
」「這樣子…,那公司是認為你有哪一些業務還沒有交接清楚,所以要請你回去說明呢?」黃律師繼續問道。
阿順咬牙切齒地說:「部門主管是說,我前兩個年度結案的書面成果報告還有電子檔資料,有些東西他們找不到,所以要請我回去再交接清楚。
我聽到這個說法就很火大,我人還在公司的時候不問清楚,等到我離職了,才又來問東問西。
而且,我好幾個朋友都跟我說,勞基法上根本就沒有員工必須對公司負交接工作義務的規定,所以,我才不會回去跟他們做什麼交接勒,我看他們能拿我怎麼辦?!」聽到阿順的說法,黃律師皺著眉說道:「阿順,依你剛才的說法,你和你的朋友應該是認為,員工對公司是並不負有離職工作交接義務。
但是,你們的觀念是錯誤的,在法律上,員工在離職的時候,是必須負起工作交接義務的喔!」「真的嗎?可是我還有查過勞基法的規定,上面確實沒有寫到交接的規定啊?」阿順驚訝地對黃律師問道。
「其實不只你和你的朋友,有很多人都以為員工離職的時候,是不須負擔工作交接義務的,而且也都會提到勞基法上沒有交接規定的這件事,但是,這個說法實際上似是而非,並不是勞基法沒寫到交接的相關規定,就代表員工可以不用負擔工作交接的義務。
」黃律師對阿順解釋道。
「原來是這樣,看起來我對於離職工作交接這件事的一些原有概念,是有問題的,那就拜託您幫我說明一下有關離職工作交接的法律概念吧。
」阿順對黃律師央求道。
黃律師點點頭對阿順説:「這個沒問題,有關離職工作交接的法律概念,我待會跟你詳細說明一下,你就會瞭解了。
另外,依你的狀況,我勸你還是儘快找個時間回老東家一趟,把相關業務交接清楚,不要到後來還被公司求償,那就更得不償失了。
」{GoTop} 員工離職時,對於公司負有哪一些工作交接義務?員工沒有履行工作交接義務,公司可不可以因此就不發給員工薪水?如果公司已經開立離職證明給員工,員工可否主張這就是公司認定員工已經完成工作交接的最佳證明?一、 員工離職時,對於公司負有哪一些工作交接義務? 員工離職時,對於公司的業務承接,應負有交接之義務,此等義務本屬勞動契約勞工之契約附隨義務。
而交接不僅指財物的交接,更兼指「業務」之交接。
亦即,員工離職時,必須將與其業務有關之事項,移交予承繼其業務之人,因此衍生具體上作為義務自當包括:業務上經手之文件資料、財產物件、應交付承接業務之人。
再者,交接義務,並不僅於勞動契約終止生效前有之,即便於終止生效後,倘其交接事項尚未完備,員工自應配合加以補足。
且業務交接手續的完成,並非單純以是否已履行公司所開列的交接清單詳列之事宜為憑。
交接清單縱經公司各部門負責人簽章完竣,如嗣後發現有未經移交的業務而要求離職員工補辦交接手續,仍應認員工有補辦交接手續之義務,否則即難謂其交接業已完成(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字第6號判決、前勞委會(88)台勞資二字第0034926號函參照)。
二、員工沒有履行工作交接義務,公司可不可以因此就不發給員工薪水? 承上,員工離職時的工作交接之義務,是屬於勞動契約勞工之契約附隨義務,而非員工的主要給付義務(提供勞務)。
但是,公司給付薪水,是因為員工履行了主要給付義務(提供勞務),所給予的對價報酬。
因此,如果員工已經依約提供勞務(主要給付義務),縱使沒有履行工作交接義務(附隨義務),公司不可以因此就不發給員工薪水(前勞委會(88)台勞資二字第0034926號函參照)。
{GoTop}※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本期推薦好書:勞動社會法爭點解讀/李毅‧辰翊勞動社會法解題書/薛進坤律師新簡明六法(含:律師選考相關法規)/高點法商研究中心 Q:如果公司已經開立離職證明給員工,員工可否主張這就是公司認定員工已經完成工作交接的最佳證明? 公司既然都已經把離職證明開立給員工了,當然就表示認可員工已經完成所有離職程序的應辦理事項,所以員工當然可以主張,公司既然已經開立離職證明,就表示認定員工已經完成工作交接程序。
勞基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是故,公司依法於勞動契約終止後,本來就有依據前開規定,發給離職證明書的義務,此與員工是否已經履行交工作接義務,並無直接關聯。
因此,縱使公司已經開立離職證明給員工,員工也不能因此主張這就是公司認定員工已經完成工作交接的證明。
{Go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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