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 维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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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是中華民國政府在1950年於臺灣地區施行地方自治所頒布的行政命令。

其中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臺灣知識份子因為在台灣日治時期時 ... 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跳至導覽 跳至搜尋 本條目存在以下問題,請協助改善本條目或在討論頁針對議題發表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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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是中華民國政府在1950年於臺灣地區施行地方自治所頒布的行政命令。

其中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臺灣知識份子因為在台灣日治時期時曾經有過參與地方選舉的政治經驗,同時臺灣相較於中國大陸又包含戶籍制度與教育普及等條件,因此在國民政府接收臺灣後便要求繼續能夠實施地方自治。

1947年二二八事件爆發後,包括臺灣省行政長官陳儀以及來臺宣撫的中華民國國防部部長白崇禧也先後提出將實施地方縣市首長民選的改革,但是一直到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遷臺時仍遲遲未能真正落實。

一直到1950年4月5日,行政院才在《省縣自治通則》尚未完成立法的情況下,正式核准臺灣省藉由行政命令試辦地方自治活動的想法。

其中臺灣省政府希望藉由行政命令的方式處理中華民國和日本兩國之行政區劃制度的差異,因此決定頒布《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來實施地方自治。

《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除了將行政區劃分為5個市、16個縣以及陽明山管理局,並且成立地方自治機關及選舉體系。

而1967年與1979年臺北市和高雄市分別升格成為直轄市後,行政院便仿效臺灣省之前例而分別制定《臺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與《高雄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綱要》作為地方自治依據。

不過《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實施的結果,造成中華民國對於臺灣地區和大陸地區的縣制制定並不相同。

一直到1994年頒布《省縣自治法》後,有關縣自治的方式正式獲得法律授權,不過福建省則是在戰地政務解除後才回歸適用《省縣自治法》。

而在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後,1999年公布的《地方制度法》成為現在縣制之法源並且規定縣轉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轄。

參見[編輯] 臺灣選舉 參考資料[編輯] 外部連結[編輯] 《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全文(繁體中文) 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臺灣大百科全書(繁體中文)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oldid=69767890」 分類:中華民國法規命令臺灣已廢止法律臺灣省地方自治1950年臺灣法律1950年台灣建立1999年臺灣法律1999年台灣廢除隱藏分類:需要專業人士關注的頁面自2017年7月缺少來源的條目含有多個問題的條目 導覽選單 個人工具 沒有登入討論貢獻建立帳號登入 命名空間 條目討論 臺灣正體 已展開 已摺疊 不转换简体繁體大陆简体香港繁體澳門繁體大马简体新加坡简体臺灣正體 查看 閱讀編輯檢視歷史 更多 已展開 已摺疊 搜尋 導航 首頁分類索引特色內容新聞動態近期變更隨機條目資助維基百科 說明 說明維基社群方針與指引互助客棧知識問答字詞轉換IRC即時聊天聯絡我們關於維基百科 工具 連結至此的頁面相關變更上傳檔案特殊頁面靜態連結頁面資訊引用此頁面維基數據項目 列印/匯出 下載為PDF可列印版 其他專案 維基文庫 其他語言 新增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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