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14-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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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撤回調解之申請者,所繳調解費不予退還。

但申請人於第一次調解期日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撤回調解者,無息退還所繳調解費二分之一,未退還之調解費逾新臺幣二十萬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通用目 第14條 申請人撤回調解之申請者,所繳調解費不予退還。

但申請人於第一次調解期日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撤回調解者,無息退還所繳調解費二分之一,未退還之調解費逾新臺幣二十萬元者,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收費上限。

前項情形,當事人已繳納而尚未發生之鑑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應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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