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14-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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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撤回調解之申請者,所繳調解費不予退還。
但申請人於第一次調解期日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撤回調解者,無息退還所繳調解費二分之一,未退還之調解費逾新臺幣二十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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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通用目
第14條
申請人撤回調解之申請者,所繳調解費不予退還。
但申請人於第一次調解期日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撤回調解者,無息退還所繳調解費二分之一,未退還之調解費逾新臺幣二十萬元者,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收費上限。
前項情形,當事人已繳納而尚未發生之鑑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應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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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告
三、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第14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網站(網址:http://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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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印發. 院總第1650 號政府提案第8835 號之2. 案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為修正「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 辦法」第十四條條文,請查照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