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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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調解,應繳納調解費、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其收費標準、繳納方式及數額之負擔,由主管機關定之。

RSS服務訂閱說明 | 合作提案 | 隱私權聲明 | 著作權聲明 ... 目前線上:899人,瀏覽人次:664789161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03日 制定依據 1. 政府採購法中華民國100年01月26日 第八十五條之二(申請調解費用之收取)申請調解,應繳納調解費、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其收費標準、繳 納方式及數額之負擔,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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