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生否認之訴-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Zoomlaw Attorneys-at-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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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否認之訴 法務助理 黃慧儀 2012-08-27 壹、    案例事實: 甲男與乙女結婚,之後乙女離家出走與丙同居,並生下小孩A,之後乙女又離開丙不知去向,丙可否提起訴訟,確認丙為A之生父? 壹、    A受婚生推定 乙雖與丙生下A,但A是在乙與甲之間的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出生的,依民法第1063條第1項,A被推定為甲與乙的婚生子女,也就是說,A 在法律上的父親是甲,而不是有血緣關係的親生父親丙。

貳、    丙不得認領A 民法第1059之1 條規定: 「非婚生子女從母姓。

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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