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編之父母子女-自然血親-知識百科-三民輔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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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定義: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
簡而言之,即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而生之子女。
(民法第1061條)
2. 受胎期間的推定:
因受胎期間證明不易,故其期間之判斷,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推定為受胎期間。
但若能證明並非第181至302日者,依其期間定之。
(民法第1062條)
3. 婚生子女之推定與否認:(民法第1063條)
(1) 婚生子女之推定:
婚生子女之判斷中,該子女是否為「其母之夫之血統」甚難證明,故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