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163-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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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3 條. 期間,如有重大理由,得伸長或縮短之。

但不變期間,不在此限。

伸長或縮短期間,由法院裁定。

但期間係審判長所定者,由審判長裁定。

相關判例 · 相關法條.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111年01月04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10.12.08  修正第 182-1、249、469  條條文、刪除第 31-1~31-3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

法規類別: 司法>院本部>民事目 第163條 期間,如有重大理由,得伸長或縮短之。

但不變期間,不在此限。

伸長或縮短期間,由法院裁定。

但期間係審判長所定者,由審判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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