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3 條- 中華民國憲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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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3 條. 國家應注重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推行社會教育,以提高一般國民之文化水準,邊遠及貧瘠地區之教育文化經費,由國庫補助之。
其重要之教育文化事業,得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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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EN
法規類別:
憲法
第163條
國家應注重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推行社會教育,以提高一般國民之文化水準,邊遠及貧瘠地區之教育文化經費,由國庫補助之。
其重要之教育文化事業,得由中央辦理或補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