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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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 ... 前項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 ... 展開選單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全站查詢關鍵字欄位 搜尋 close 回首頁 最新訊息 法規類別 法規查詢 解釋令函 訴願決定書 草案預告 綜合查詢 相關網站 ::: alarm 回法務局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線上教學 小 中 大 ::: 首頁 解釋令函 規範基礎 解釋令函 keyboard_arrow_left 回上頁 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89.09.07.(89)法律字第031057號 中央法規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條(法規命令之定義)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 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地方制度法 第二十七條(訂定自治規則)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基 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

前項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 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自治規則,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 於發布後分別函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三條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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