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函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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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法務部89.09.07.(89)法律字第031057號
中央法規
行政程序法
第一百五十條(法規命令之定義)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
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地方制度法
第二十七條(訂定自治規則)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基
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
前項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
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自治規則,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
於發布後分別函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三條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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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下列何者? (A)條例 (B)辦法 (C)通則 (D)規約.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