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地方制度法第27條規定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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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地方制度法-編章節條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前項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自治規則,除法律 ...
- 2解釋令函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 ... 前項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 ...
- 3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 前項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 ...
- 4地方制度法
﹝1﹞ 依第七條之一改制之直轄市,其區之行政區域,應依相關法律規定整併之。 ... ﹝2﹞ 前項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 ...
- 5地方制度法§27-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