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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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地方制度法第27 條(99.02.03 版) - 法源法律網
前項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直轄市政府、縣(市) 政府及鄉(鎮、市) 公所訂定之自治 ...
- 2解釋令函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 ... 前項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 ...
- 3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 前項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 ...
- 4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下列何者? (A)條例 (B)辦法 (C)通則 (D)規約.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
- 5地方制度法
﹝1﹞ 依第七條之一改制之直轄市,其區之行政區域,應依相關法律規定整併之。 ... ﹝2﹞ 前項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