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友善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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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津貼若屬工資,雇主如未經與勞工協商合意,逕自調整工資項目給付數額,若其 ... 細則第7 條規定,工資(含數額、項目等)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及其他津貼等 ... 最新動態 法規查詢 行政規則 解釋令函公告 英文法規查詢 法規草案 行政函釋 友善列印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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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0 筆 / 現在第 1 筆 下一筆| 最末筆 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條2字第 1040130914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104年05月21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22條(民國104年02月04日版)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民國98年02月27日版) 要  旨: 伙食津貼若屬工資,雇主如未經與勞工協商合意,逕自調整工資項目給付 數額,若其工資總額不變,尚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 主旨:有關事業單位未經勞工同意逕自調升伙食津貼而降低本薪,惟工資總額不 變,是否構成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釋疑一案,復請查照 。

說明:一、復貴局104年5月5日中市勞動字第1040024962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三、復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工資(含數額、項目等)之 議定、調整、計算、結算及其他津貼等事項應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 中約定,並依約履行。

雇主如欲變更,應與勞工重行協商合意復始得 為之。

四、有關事業單位發給勞工之「伙食津貼」是否屬工資疑義,前經本部改 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年10月16日台(76)勞動字第3932 號函釋在案(諒悉)。

來函所敘之「伙食津貼」若非屬工資,雇主如 未經與勞工協商合意,逕自調高該項給與並調降本薪者,應涉違反勞 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伙食津貼」若屬工資者,雇主如 未經與勞工協商合意,逕自調整工資項目給付之數額,自其工資總額 未有變更,尚無違反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惟為避免或減少勞 雇問之爭議,關於勞動契約內容變更,應由勞雇雙方協商合意一節, 請適時向事業單位宣導。

正本: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副本: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建局、科技部中部科學 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處管 理處、本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共 10 筆 / 現在第 1 筆 下一筆| 最末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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