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葵花寶典@ 勞資爭議不看會哭 - 隨意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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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勞資爭議最終解決的「王道」就是法院判決,既然先前類似案例的司法判決結果就是這樣了(勞工勝訴),這就可明白的「暗示」資方:今天若調解不成,我去法院提告(申請法扶 ... 勞資爭議不看會哭勞工遇有權益受損之情況或疑慮時,一定要勤快多上網找資訊、多詢問專家,以明瞭和爭回自己的正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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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誌相簿影音好友名片 201307160840勞資爭議葵花寶典?調解據新北市勞工局統計資料顯示,100年度新北勞工局總計受理3460件勞資爭議案,但爭議案件經調解或協調成立比例僅為51.51%!權益受損之勞工,依法可至工作地點當地的勞工局申訴,請求召開調解會向原雇主求償自己的合法權益,可是自100年6月起的調解新制實行後,勞工幾乎「只有一次」的調解機會;所以如果調解不成,不是被迫走上漫長折磨的司法訴訟之路(還不一定能勝訴),不然就是把委屈怨忿自己吞下去,連失業給付都不能領,馬上面臨經濟難關,所以絕不可不慎矣! (註:雖然新制中有提到:攸關勞工「權利事項」的爭議,若調解不成,可再申請「仲裁」,但必要前提是需「雙方合意」;實際情況是,資方應該不可能再配合你調解不成後,再申請仲裁吧!) 勞工要想在成功率只有約五~六成的勞資爭議調解過程中,獲得公平正義和合法合理的補償,建議的不敗策略、葵花寶典是: 1.不要太相信公家單位一定會幫你爭回正義 很多勞工都認為:我只要去申訴,勞工局一定會主持正義、幫我爭回我應得的權益。

但勞工如果看到上面「51.51%」的數據,大概就應該回到現實面、不要想得太順利了。

勞工遇到勞資爭議,這種事很麻煩,家人朋友有心,其實也不一定能幫上忙,所以勞工通常陷入自己單打獨鬥,而把成敗完全寄託在不一定會公平和積極處理你的事的「獨立調解人」或「調解委員會會議主席」身上,這樣幾乎像是在賭博,調解不成或調解雖成立、權益卻被大砍的機率和風險實在太高。

2.調解會前「兩個一定要」:資方違法「證據」和法院相關「判例」(&勞委會解釋令) 調解會上要能說的有理,並讓資方及會議主席信服,最重要的是:除了提供證據力十足的資方違法證據外(如:薪資明細單、薪資入帳之銀行存摺、勞保投保資料、所得扣繳憑單、上下班打卡資料、請假證明或公司要求你自請辭職的e-mail、錄音等),另外,會前一定要先掌握到與你個案相關的法院判例或勞委會函釋/命令等之資料。

因為勞資爭議最終解決的「王道」就是法院判決,既然先前類似案例的司法判決結果就是這樣了(勞工勝訴),這就可明白的「暗示」資方:今天若調解不成,我去法院提告(申請法扶,勞工還可免律師費甚至裁判費等),資方你就是會敗訴,不但白花你的律師費(有行情的律師,費用一次8萬、10萬跑不掉),判決金額也絕不會比今天的和解金額少。

不如今天就在勞工局的見證下雙方達成和解,從此之後彼此沒有干戈。

3.求教專家不可少 勞工在去申訴之前,一定要積極主動的去查詢網路資訊或諮詢專業人士(包括勞工局的服務櫃台人員及免費律師諮詢),以能得到具有關鍵性的相關法院判例或勞委會函釋,不要自己不做功課、家人朋友其實再怎麼全力相挺、實際上也幫不上忙,自己若不去尋找高人指點,到時開會時,隨便一下就被會議主持人或資方代表給唬住,或原本依法可要求的正當權益、求償金額,在無知和信心動搖的情況下,被迫忍痛大割讓。

4.要快→申請「獨立調解會」,但最好是有熟悉勞基專業的朋友陪同 很多勞工都希望能申訴之後早點開會解決爭端拿到補償或失業給付,所以就聽信勞工局人員的建議選擇「獨立調解會」(而且他們還會慫恿你勾選外部「民間團體」來主持,說這樣會更早開會)。

但這種單人赴會的方式通常風險最大,因為你可能直接對上資方的法律顧問。

所以開「獨立調解會」時,最好帶一個懂得勞基專業的「朋友」一起與你參加會議,不然就是申請開「調解委員會」,開會前找一個是你自己指定又具有勞基專業背景的人士來當你的調解委員,這樣你才算「有備而來」、能有個「可靠支柱」。

(註:一般勞工局所指派給你的「調解委員」,在開會之前大都不會與你聯絡,也不會主動深入的了解你的案情或先給你一個專業、有法令依據的分析和建議,你幾乎必須等到開會那天現場才會知道他的心中想法為何); 而相對的,如果你單獨出席「獨立調解會」,而勞委會的規範中又並未禁止資方可帶著他公司的法律顧問一起出席獨立調解會(甚至有些老闆直接寫委任書,讓他的法律顧問代為出席調解會、他自己不來),你對勞基法令又不太懂,要是對方律師在會議上說:「啊你這個案例,法院之前已有判決過不成立唷…」,你能反駁嗎?你只能「啞巴吃黃連」、等著「正當權益被大砍」的份。

5.即使調解不成,預備因應策略就是「調解會議紀錄」一定要對你有利 即使以上各策略建議作法,你都做到了,但還是有可能因為資方的態度蠻橫、堅決認為他沒錯,或故意派一個沒有決定權的代表來跟你打爛仗,或資方對你的合理求償金額拒絕接受…,這些情況都有可能導致最後你雖申訴有理,但調解不成立;這時候,要求會議主席翔實記載會議中,雙方之陳述表達的「調解會議記錄」就很重要了! 因為調解會議記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官要判決勞資糾紛案件,原則上會先看勞工局的調解會議記錄以鑑別是非,所以即使調解不成,但會議記錄上若能清楚的記載:爭議起因是因為資方違法將勞工的…,這樣至少也算是「半勝」了,提起訴訟應該勝訴沒問題,只是會較花時間等宣判而已。

你也可較安心的先去申領失業給付了(憑調解會議記錄或起訴書,即可先至勞委會直屬的各地就服中心申請失業給付,但最後法院勝訴判決書還需給就服中心確認結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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