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財務週轉不靈導致工程無法履約,如何解決? - 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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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第二點規定「為公共工程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施工進度落後5%以上者」如果在座有經驗的廠商,無論是做PCM或是監 ...   回元照首頁 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書名 書號 作者 課程名稱 課程品號 出版社 適用範圍 雜誌館 月旦法學雜誌 月旦法學教室 裁判時報 月旦實務選評 月旦律評 月旦民商法雜誌 月旦財經法雜誌 月旦會計財稅 月旦醫事法 圖書館 元照讀書館 元照電子書 月旦知識庫 月旦品評家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月旦釋讀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看更多2021年月旦釋讀 發佈日期:2021/11/17 廠商財務週轉不靈導致工程無法履約,如何解決?   黃立教授本篇會議探討廠商財務週轉不靈致工程無法履約如何解決?以監督付款為中心,基本上以多年未修訂工程會所頒佈的監督付款辦法為準則,逐條加以檢討;嗣後分析廠商施工進度遲延的原因,以及該辦法面臨之多項法律爭議,兼舉實務上曾經出現過之案例,作為輔助說明,老師以直白之文字闡釋複雜之法律概念,每一段落都有提出自身之法律見解,值得讀者仔細閱聽。

關鍵詞:公共工程、履約 本場影音:廠商財務週轉不靈致工程無法履約如何解決:以監督付款及債權讓與為中心   一、公共工程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二、三   (一)要點二、三介紹   公共工程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第二點規定「為公共工程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施工進度落後5%以上者」如果在座有經驗的廠商,無論是做PCM或是監造,老實講施工進度落後5%司空見慣。

  要點三其中(二)、(三)、(四)款的文字,未於契約中另有約定,其法律效果過於嚴苛,亦即進度落後5%即通知保證廠商履約、以監督付款方式,由分包廠商繼續施工、終止或解除契約,重新招標是有問題的。

  如果未終止或解除契約,要通知連帶保證廠商履約,三方間的法律關係並不清楚,以監督付款方式,由分包廠商繼續施工,問題也沒有解決,且進度僅僅落後逾5%就終止或解除契約,似乎不符比例原則。

  民法第494條規定「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

」本要點規範於此處與民法第494條相抵觸。

  二、公共工程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四、五   (一)要點四、五規範之檢討   若採取終止契約手段,必須與監造會同承攬人作現況履勘,確認施工進度,以便進行結算。

我在工程會擔任技術鑒定委員時碰過一個案子,當時還有施行細則第111條,案件中廠商因履約監督遲延超過20%被終止契約,但最後到現場履勘進度遲延離20%還有一大截,因此我覺得監造對於工程進度認定不需要太嚴格,應依實際情況認定,不需為了撇清自己的責任就嚴格的認定,將來會發生危險。

  此時要重新招標,必須重新考量工期,以及願意接續工程之廠商可能不多,將來發生災損時責任不易釐清。

例如921地震的前幾年,很多學校將兩層樓建築改建成四樓,921地震後很多校舍都倒了,這時應由何人負責?建築師當然要負總責,但是營造廠可能會互相推卸責任。

而且重新招標不順時,也會浪費很多時間,如果非必要,不要輕易終止契約,例如我曾遇過一個案子,廠商已經竣工了,但後面的瑕疵改善因機關卡著工程款,所以沒錢做,這時終止契約其實沒有必要,只要和廠商協商找第三人簽工程款契約,之後正常結算即可。

終止契約會產生很多問題,第一是履約保證金應如何處理?履約保證金是保證廠商履約,而廠商已經竣工,這是一個爭點,亦即瑕疵未修補,可以沒收多少履約保證金從法規裡面看不出來。

  廠商延誤履約進度,機關應依契約規定通知廠商限期改善;契約訂有連帶保證廠商者,並通知連帶保證廠商。

規定在此時通知連帶保證廠商有何意義?我認為通知太早了,不需要通知。

(待續) ◎本文出處:廠商財務週轉不靈導致工程無法履約,如何解決?以監督付款及債權讓與為中心,黃立(全文請至【月旦知識庫】檢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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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公共工程履約爭議調解之發展現況與檢討,李家慶、梅芳琪,月旦法學雜誌第159期。

‧ 工程保留款之性質——評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五號判決,馮馨儀,月旦法學雜誌第140期。

‧ 連帶保證債務清償風險之減低或消除,可以作為沒收的客體嗎?──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8號刑事判決評析,林志潔,裁判時報第6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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