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探討 以監督付款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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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處理廠商延誤履約進度之各種方式,其適用時機為:(1)通知連帶保證廠商履約:①連帶保證廠商符合機關之資格要求、與施工能力皆無問題。

②連帶保證廠商有強烈接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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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除非工程契約中明訂以該法令為補充規定者外,無法直接強制成為締約內容。

由『公共工程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整體觀察,監督付款制定目的為減免定作人遲延獲得給付,非保護分包商債權;至於分包商債權因此所獲得之極為有限地保護,僅是本制度實施之附帶效益。

監督付款『施工進度已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要件,有兼顧公平與公益原則間之均衡、業主自身控制、管理後續工程能力、與分包商繼續施工、整合能力等考量。

考量因子涵蓋預算金額、工作量及工作天,是除以預算金額計算進度外,尚應輔以工作天或工作量計算。

得標廠商之角色為施工管理者,招標文件對其應自行履行部分或主要部份之記載,應以施工管理之工作項目:專門工程之施工與監造、工序安排與施工界面之整合、一般性工程之監造、與業主溝通協調之窗口等,做為標示之方法,而不應以工程項目做為標示之方法。

工程承攬契約是一時性之契約,非繼續性契約。

另外,各種工程款之法律性質:(1)預付款:是業主對承包商之融資,非承攬報酬之前付。

(2)估驗款:是承攬報酬之給付,非業主對承包商之融資。

(3)保留款:是已發生但清償期未屆至、且附有解除條件之債權,非附停止條件之債權。

法院對工程款性質見解分歧、無法統一,使分包商受讓之債權,可能受承包商債權人強制執行效力所及。

此為監督付款制度得否成功實施之最大變數。

估驗款、驗收後付款、尾款皆是工程報酬,且是已發生之債權而適於讓與。

「公共工程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僅規定監督付款所讓與之債權為估驗款,宜將其視為例示規定。

增加分包商管理之強度,要求承商在分包工程前,須將分包工程項目及分包商名單送交業主審核同意。

此舉不僅可讓業主審核分包商資格以控制工程品質、又使分包商因此對分包契約有較強之談判能力、間接亦可造就專業分包之正常發展,具有一舉數得之多面效益。

機關處理廠商延誤履約進度之各種方式,其適用時機為:(1)通知連帶保證廠商履約:①連帶保證廠商符合機關之資格要求、與施工能力皆無問題。

②連帶保證廠商有強烈接辦意願。

③可允許一定範圍內之工期延宕,對公益不致造成嚴重損害。

(2)採取監督付款方式由分包廠商繼續施工:工期延宕即造成公益之重大損害、而須儘早完工。

(3)終止或解除契約後重行招標:①工作面少、工程界面簡單。

②工期延宕對公益造成之損害輕微者。

設立:『施工進度已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且所餘工程款在一定金額以下者,亦得實施監督付款』之規定,使機關能更彈性地運用監督付款以達目的。

目錄第一章、緒論……………………………………...……………1第一節、研究動機與目的…………………………………………..…1第二節、研究方法與限制…………………………………………..…3第三節、研究架構…………………………………………………..…4第二章、監督付款制度源起與介紹…………………………...6第一節、公共工程之採購與履約管理……………………………..…6第二節、公共工程契約範本………………………………………..…9第三節、公共工程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17第四節、監督付款之制定目的………………………………………20第五節、監督付款之進行…………………………………………...22第一項、監督付款之發動……………………………………………….22第二項、監督付款之操作程序……………………………………….…27第三項、監督付款之結束…………………………………………….…29第六節、監督付款之法律定性與區別實益…………………………29第一項、監督付款之法律定性……………………………………….…29第二項、區別實益…………………………………………………….…37第三章、監督付款之適用疑義……………………………….39第一節、進度百分比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之意義……………....39第一項、「百分之七十五」意義之探討.....................................................39第二項、設定「百分之七十五」以外其他標準之需要.............................47第二節、工程進度如何決定…………………………………………48第一項、工程實務上常用之進度計算方法…………………………….48第二項、監督付款對工程進度計算方法之選擇.....................................54第三節、有無構成轉包之違反………………………………………55第一項、轉包之意義…………………………………………………….55第一目、政府採購法之規定………………………………………………....55第二目、禁止工程轉包之立法目的………………………………………....62第三目、主要部份之設定方法……………………………………………....64第二項、監督付款與禁止工程轉包之衝突…………………………….68第四節、工程款債權之可讓與性……………………………………70第一項、工程款債權之種類與法律定性……………………………….70第二項、工程款債權讓與生效之時點………………………………….82第五節、工程款債權遭扣押後之影響………………………………86第一項、扣押命令效力範圍…………………………………………….86第二項、業主接受扣押命令後之處理………………………………….91第三項、業主聲明異議後法院可能之處理…………………………….92第六節、當事人之角色定位…………………………………………99第一項、業主之角色定位..…………………….……...………………100第二項、承包商之角色定位………………………………….….……101第三項、分包商之角色定位…………………………………..….……101第四項、自救團體之角色定位………………………………..….……102第一目、自救會與業主間之關係…………………………………………..103第二目、自救會對外之關係………………………………………………..103第七節、連帶保證廠商同意之要件是否妥適……………………..104第一項、可能之立法考量……………………………………………...104第二項、設立本要件之利弊…………………………………………...107第四章、國際工程契約常用條款與立法例………………...110第一節、FIDIC國際工程契約標準條款…………………………...111第二節、AIA標準契約條款………………………………………...119第三節、中國大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123第四節、承包商之付款保證………………………………………..126第五章、公共工程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方式之決定…...132第一節、通知連帶保證廠商履約......................................................133第二節、以監督付款方式由分包廠商繼續施工..............................137第三節、終止或解除契約後重行招標..............................................138第四節、選擇處理方式之評估事項………………………………..140第六章、結論與建議………………………………………...149第一節、結論………………………………………………………..149第二節、建議………………………………………………………..153參考文獻…………………………………………………….156附圖一、進度曲線表...………………………………………160附圖二、要徑圖...……………………………………………161 參考文獻(一)專書著作1.黃立,〈民法總則〉,台北,元照出版公司,1999年10月二版一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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